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NCC通過對於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但有附款

個人對本案決定,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對於附款的內容,將再做進一步的分析及探討!


NCC以附附款方式許可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
日期:98/05/27

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申請案經NCC充分討論後,於今(27)日決議以附附款方式許可通過。

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之法人股東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予旺旺集團之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遂改派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之董監事代表,並由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於97年底及98年2月向NCC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許可。

本案(中視與中天電視公司)申請人之法人股東(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權由余建新讓予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由余建新擁有之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亦讓予同屬旺旺集團之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迥異於過去台灣媒體產權移轉的特色有三項:(一)跨媒體產權併購的涵蓋領域,包括報紙、雜誌、無線電視台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等,且其跨媒體併購後的媒體集團,在電視廣告市場的營收產值排名超前。(二)跨媒體產權併購後,其涵蓋範疇對內容多元化之可能影響,尚無前例可循。(三)屬於單一持股人及其家族,擁有較多絕對股權的跨媒體產權併購案例。基於上述三項本案特點,無論就併購範圍,或單一持股人及其家族擁有的優勢經營條件,或將對台灣(跨)媒體市場公平競爭、員工工作獨立性與權益保障,或內容多元化的疑慮等影響議題,均可歸諸為重大併購案件。NCC秉持獨立負責的精神,特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NCC為妥慎審理本案,除向相關政府機關函詢意見外,已於5月8日召開聽證會。

NCC在審議本案時,除依據該會的四大施政目標:(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二)維護國民權利、(三)保障消費者權益、(四)提升多元文化,與四大施政信念:(一)獨立、(二)負責、(三)平衡、(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作為最高的審查原則

NCC委員會參酌歐盟國家、美國對於跨媒體購併案的規範與審議原則:以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為主要考量。此外,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均為NCC審議本案時的重要資料。NCC以極其慎重的態度、最周延的考量,做出最適的裁處。

根據以上原則,NCC基於政策之穩定性與一致性的考量,審酌目前對於跨媒體購併並無明確的法律可資適用,再者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原則,NCC於第30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中視、中天負責人、董監事變更」申請案。』

針對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如下:

1.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指派於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3.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的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4.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5.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頻、新聞台、娛樂綜藝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6.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經查出有外資(含陸資)股份,本會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

7. 本委員會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之規範時,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遵照規定辦理。

針對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如下:

1.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指派於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3.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的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4.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5.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娛樂台、綜合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6. 在現行法律規範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經查出有陸資股份,則本會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

7. 本委員會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之規範時,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遵照規定辦理。

此外,NCC並針對兩家公司列出待改善事項,在中視部分包括:

1.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節目互播情形。

2.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改善中視主頻、中視娛樂綜藝台二頻道目前每日九時至十七時之節目廣告化現象。

3.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中視主頻(類比訊號)強化八點檔播出本國自製節目。

4.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製節目播出比率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

在中天部分包括:

1.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節目互播情形。

2.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改善中天娛樂台此頻道目前每日九時至十七時之節目廣告化現象。

最後,NCC並將積極擬(修)訂針對跨媒體政策之規範,如董監事與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兼任其他電視公司之職務、如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或限制跨媒體所有權實質控制等之經營要求,均將納入未來NCC(跨)媒體所有權政策的規範原則中。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0&pages=0&sn_f=10889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案」暨「中天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案」許可說明

壹、本案的歷史背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於第21次委員會議(2006年3月28日)通過中視負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該次委員會議認為中視負責人之變更案,的確涉及跨媒體併購議題[1],唯多數委員認為本案在形式外觀上無違反現行廣電法令,但此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考量當時時空環境,且根據本會組織法第一條:「…,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之規定,最後委員會議通過中視之負責人變更。

2008年12月26日中視與中天等兩家電視公司因為股權交易,再度向本委員會提出董事長、董監事變更之申請。本委員會於2009年4月10日第294次委員會議審議,委員會議認為:「本案涉及收視聽眾權益及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之重大事項,因此決議依本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專家鑑定人、學者、政府機構代表、公民團體等對本案之意見。聽證會並於2009年5月8日舉行。

貳、第21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理由與適用之法律與爭議

第21次委員會議無條件通過中國時報收購中視公司,當時的決議是:「本案涉及之跨媒體議題,多數委員認為本案在形式外觀上雖無違反現行廣電法令,但此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石委員世豪將針對本案提出一部不同意見及協同意見書」。當時裁處引用之法律條文主要為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14條。其中最重要的是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項:「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21次委員會議是將本案當做負責人變更來審議,並沒有討論或細究本案之負責人(含董監事與總經理)變更其前題必然是股權之轉讓(與經管權移轉)之問題。

第21次委員會議中,石世豪委員曾經針對本案提出「一部不同意見及協同意見書」。石世豪於意見書中力陳:(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控股法人(華夏投資公司)之所有權轉讓效果,就廣電事業經營而言,與主要股東之股權轉讓實無二致。(二)本案是典型之報業跨媒體經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跨媒體集中化現象,實不宜視為單純之無線電視事業負責人變更案,而無視其中所涉及之媒體競爭秩序重大議題。(三)榮麗投資公司取得持有中視、中廣股權分別達33.94%及96.95%之華夏投資公司所有權,藉此間接受讓中視、中廣股權,從而使其主要股東余建新成為負責人,這是關係企業法理及競爭法上事業結合概念。(四)跨媒體集中現象一方面因與媒體經營者爭取「綜效」有關,另一方面亦牽涉經營單一媒體者與跨媒體取得多種類媒體股權者彼此在整體廣告市場上之公平競爭問題等(石世豪,2009)。簡言之,石世豪委員認為本案並非形式外觀上之負責人變更案,而是涉及跨媒體股權移轉,及其從而衍生之市場競爭秩序、媒體專業自主及言論集中化等相關重大之新聞傳播議題。

參、2009年5月8日聽證會之意見

2009年5月8日本委員會召開聽證會,參加本次聽證會之政府機構代表、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之意見,整體而言,均認為本案在本質上是跨媒體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並非單純的董監事變更案。本案當事人則主張是單純的負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

一、相關政府機構代表的主張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劉栖榮科長於聽證會上表示,本案事實上是一個所有權移轉及實質控制權移轉的結合案,所以不能單純從負責人變更的角度看待。但是(一)本案之結合(三年前已發生),對市場不會產生實質的增減效果。(二)本案結合後之營業額或市場佔有率,均沒有達到公平交易法第11條的雙門檻規定,…,(所以)它的影響似乎是比較有限度的。(三)言論多元化與市場競爭不必然有關等。綜合公平會的意見大致反映出,本案在本質上的確是跨媒體所有權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唯根據目前的資料來判斷,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有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劉清芳組長表示,本案股權移轉後,消費者對收視頻道的總數量並沒有減少,沒有損害消費者收視的選擇權,…,不過也期盼(本案)媒體業者能克盡社會責任,充份揭露或傳遞正確資訊,以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從消保會的立場來看,本案對收視的消費選擇沒有損害,唯對內容品質或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而言,消保會需要再次提醒與強調。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張譽騰副主委表示,(本案結合)期待在節目品質與媒體環境的改善,能發揮正面影響,特別希望旺旺集團能夠以提升台灣文化多元性的方向努力。

綜合歸納三個相關政府機構代表的意見可知,本案在本質上是跨媒體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唯從過去三年迄今的資料顯示,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未達管制門檻的標準。此外,提昇媒體內容品質、傳遞正確資訊或改善媒體經營,並善盡媒體社會責任等,概能歸諸於媒體專業領域的要求,則是政府代表普遍的關切的重點。



二、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主張

聽證會邀請三位專家鑑定人,分別從產業經濟、傳播、法律等學理與實證來論述本案。本案專家鑑定人黃銘傑與莊春發的鑑定意見書均指出,本案結合,特別是深口袋效應(deep pocket effects)對市場公平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另外,黃銘傑指出:「本案整體結合之效果,導致二家電視台及一份報紙同時納入同一集團控制下,相互批判、制衡之理念與功能、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可能於焉消失,進而對於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黃銘傑鑑定意見書,p.5)。「主管機關於思考本案混合結合之准駁前,或可針對下列混合結合對於市場競爭帶來不利影響,再加分析:(1)潛在競爭的喪失;(2)優勢地位濫用的可能性。(前揭書,p.7)「當多元化成為媒體管制的重要目標之一時,僅是肯定本案混合結合並未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尚屬不足,而需更進一步分析是否會對多元化目標的達成,帶來不利的影響。」(前揭書,p.10)。

「許多媒體經營者是必須使用社會具有稀少性的頻譜或頻道,而它的所有權則是全民所共有,…,它的使用目的應當是以社會利益為依歸,…,使其發增進人民福祉的正面利益。」(莊春發鑑定意見書,p.2)、「媒體集團企業的跨媒體經營策略,…,可能產生綜效,…,對社會將產生福祉提高的效果。」(前揭書,p.12)。

「,…,單一事業多角化跨媒體經營的制度,必然形成市場進入障礙的不利影響,產生阻礙產業競爭的效果,私利與公益之間的權衡,如何拿捏實值主觀機關與社會共同深思。」(前揭書,p.13)、「一旦跨媒體經營成形時,這種多元的聲音將因媒體集團企業的統一而變成只有一種聲音,社會喪失多元言論的自由,許多人的意見將無法表達與呈現,相信此種結果將不是一般民主社會所樂見,因此其所呈現的社會效用水準將大幅降低。」(前揭書,p.14)。

「重大媒體交易,不容私相授受。」(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1)、「媒體股權交易與一般股權交易性質殊異,標準應更嚴格,…,目的在避免媒體過渡集中化,減損媒體觀點與內容多樣性。」(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2),他並提出多個問題,包括「蔡衍明及其家族是否有實質擁有、控制中時集團及中天、中視」、「蔡衍明是否影響中時集團及中視、中天之新聞言論或節目製作方向」。「本案之許可是否無損或有利公共利益,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負舉證責任,並做成有法律效力之公開承諾。」(前揭書,p.8)。

「…,怪不得利害關係人中時,一直在誤導NCC,說這是「單純的公司負責人變更案」,而隱匿了一樁重大跨媒體購併案,…,」(陳世敏,NCC聽證會之後,p.1)、「觀察中時集團在合併中視、中天後的表現, 已經開始出現內容多元性降低、為經營「綜效」而產生可能涉及不當競爭的諸般現象。這些影響短期內很難評估, 但這是學術界最感憂心之處。」(前揭書,p.2)。

「蔡衍明先生也已清楚地表示要以媒體介入政治,整體的方向可能對台灣民主產生不可預測的乃至負面的影響,…」(瞿海源鑑定意見書,p.13)。「我覺得余紀忠以報老闆直接主導報社言論是不對的,蔡衍明以商人入主媒體,主導媒體新聞媒體言論,也是不對。這些都是違反自由媒體的基本倫理。」(前揭書,p.13),「跨媒體經營產生對社會極嚴重的負面影響是這個樣子,我要呼籲的是,當前的媒體亂象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資本家霸佔媒體,囂張地控制言論、製造新聞。」(前揭書,p.13)。

「應以交易透明化、新聞作業獨立化及跨媒體經營專業化作為本案審核之參考,因此在交易之資金、股權不透明情形下,如NCC核准本案,將危及新聞自由之發展,亦不符公共利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書面資料)、「建議NCC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要求中時集團提出一套令人可以信賴的,一個保護記者獨立作業的機制。很多編輯獨立公約徒具其名,我們需要不只是這樣的一個公約,我們要看的到成果。我甚至認為即使通過也應該要有個觀察期,不能只根據一紙公約表示已經做到。」(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0)。

「…特別強調新聞作業獨立化的部分…如果中時集團不能保障記者的工作權,讓他們有獨立自主的作業環境的話,我覺得我們今天具體的焦點就在變更董事長、董監事這樣的人選,其實我主張應予以駁回,…」(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0)。

「我們強烈的懷疑,中國時報在這個新的富爸爸的效應底下,還會有所謂的媒體的專業嗎?如果這個媒體本身沒有專業的話,所談的多元化的本身都是空泛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1)。

「本案涉及壟斷廣告市場與閱聽人市場,其結果將違反公平競爭,使資訊單一化,不利民主政治、社會多元之發展。(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書面資料)。

「實質上旺旺已經擁有三中媒體,危及市場競爭秩序及公共利益。…包括當事人其實都不否認說蔡衍明旺旺集團,蔡衍明先生實質控制了中時、中視、中天,他在實質控制權上面完全沒有問題,….應該要作一個實質的審查,而不是,只是形式上去認定說蔡合旺及旺旺集團畢竟在形式是分開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高湧誠,pp.53-54)。

「…這個變更案,以及三中集團的跨媒體、甚至於跨領域的併購跟經營,它會嚴重的傷及內容多元化跟言論自由,以及閱聽人資訊的權益。…建議,第1點通傳會不宜倉促的許可本案,…第2點我們認為本案是否可以無損於公眾利益而且還有利於公眾利益,我們認為當事人以及利害攸關人應該負舉證的責任。第3點我們建議通傳會可以檢討現行的政策工具,明訂媒體併購或股權轉移如果超過一定的規模的話,應該在事前預先告知,並向媒體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不是在事後申請負責人變更,最後我們也建議涉及到無線廣播電視股權及經營權轉移這樣子動大議題應該有更嚴格的規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郭力昕,pp.55-56)。

三、本案當事人(中視、中天)及利害關係人的主張

本案當事人中視、中天的代表在聽證會上主張:「本案是申請董事長、董監事跟總經理變更案。廣電法13條、14條的規定,規定的是負責人變更的允許,跟股權變更的這個股權轉讓在性質上並不是相同的事情。」(聽證會記錄,p.8)。、「這次的董監負責人的變更,在中視公司自己在申請之前都已經確信是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布的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還有公司法,以及剛剛講的廣電法相關的規定。」(聽證會記錄,p.8)、「本案中視公司原任董監事的辭職已經合法生效。」(前揭書,p.9)、「依照公司法第27條所指派的新任董監事,這個指派的行為本身是已經合法生效。」(前揭書,p.9)、「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的第四條有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是由主管機關確認變更後的負責人,處於一個合法的適格的狀態,並不是創設權利的一個允准的行政行為。」(前揭書,p.9)、「投資媒體的動機很簡單,…,想要衣錦還鄉。」(前揭書,p.12)、「蔡衍明董事長對中時媒體集團的投資,乃全數自有資金。」(前揭書,p.13)、「…對節目所呈現的多元化與在地性的要求…都是維持該電視台過去的一貫立場,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前揭書,p.14)、「希望要建立一個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的媒體,成為社會的一股正面力量董監事陣容要求的是全面還有專業。」(前揭書,p.14)。

參、媒體所有權的規範與相關的研究

聽證會當事人力陳:「本案僅是單純的負責人、董監事變更案,不涉及其他議題。」,但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認定是一個跨媒體結合案。到底外國對於類似的結合案件其相關的研究、討論與規範為何?似有先討論之必要,以收他山之石,可為殷鑒之效。
一、美國媒體所有權管制的變革

美國對廣電媒體的管制始於1934年的傳播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時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政府對各類公共建設,經濟事物與社會福利的管制程度高。1980年後在去管制化政策的影響下,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開始各項對廣電媒體的鬆綁政策。1996年的電信法取消廣電、有線電視與電信等企業之間的跨業所有權限制,堪稱是20世紀結束前對通訊傳播領域最大幅度的鬆綁。

到了21世紀,FCC於2003年再度放寬電視公司經營報紙、廣播電台所有權的限制。但是2007年在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輿論媒體與諸多公民團體的抨擊下,電視公司經營報紙、廣播電台的跨媒體政策被國會否決。(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arch 12, 2008)。

檢視美國1996年電信法通過後,媒體併購案大增,所有權集中化的現象加劇,誠如學者一針見血的指出,媒體所有權規範的修正,並沒有給消費者帶來福利,只是給媒體巨亨送了一份大禮(Jaquet, 2002)。
二、歐盟媒體所有權購併的原則: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媒體多元表現

歐盟對媒體併購(media mergers & acquisitions)、合資(joint venture)等媒體所有權交易的情形,歷來均有較嚴格的規範,目的在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化,減損媒體獨立觀點與內容多樣性,威脅歐盟各國自豪與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2)。

在1989~1999年間,歐盟審理的50件涉及媒體併購或合資案中,有8件被否決,否決比例(16%)與一般非媒體的併購案相較(否決比例1%)不可謂不高。換言之,歐盟對於涉及媒體併購或合資案,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前揭書)。

歐盟受理媒體併購的主管機關是「競爭委員會」(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CC)與「資訊社會委員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ommission)。1989年後,歐盟通過制定併購管制規範(merger regulation),要求媒體併購案發生前必須預先告知(per-notify)競爭委員會。根據這項規定,涉及跨媒體併購的案件有時會因競爭委員會持非正式負面看法而提前破局。此外,競爭委員會強調媒體併購准駁決定的準則是:「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等三大原則。」
肆、本委員會對跨媒體所有權集中的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政策目標乃明文訂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那就是:

(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二)維護國民權利

(三)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提升多元文化

為了達到這四個政策目標,本屆委員會建立了四大施政信念:

(一)獨立

(二)負責

(三)平衡

(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

委員會的職責乃在追求國家公共利益之極大。而公共利益包含消費者利益與產業利益。本屆委員會會除努力保護消費者利益外,也同樣重視通傳產業的健全發展,並努力創造與促進產業間與廠商間的公平競爭,以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當企業的自我利益與國家利益或消費者利益衝突時,委員會必須防止企業體對國家利益及消費者權益的傷害;最大多數國民利益得以獲得保障,就是最大公共利益的實現。本屆委員會的政策工具與施政計畫,正是在創造良好運作的市場(well-functioning markets)的可能性,並從良好運作中,衍生出最大多數國民的收視聽與言論表意的權益。


伍、本委員會對本案的裁處

由前面的論述可知,綜合歸納本委員會第21次委員會議的見解,出席2009年5月8日聽證會的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均認為本案並非單純的媒體負責人董監事變更案,而係涉及跨媒體股權移轉與實質經營控制權移轉的案件。

本委員會在第301次委員會審議本案時,除依據本委員會的的四大施政目標:(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二)維護國民權利、(三)保障消費者權益、(四)提升多元文化,與四大施政信念:(一)獨立、(二)負責、(三)平衡、(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作為最高的審查原則外,實際審議時本委員會以跨媒體產權集中的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為基本價值判斷,並參酌歐盟國家、美國對於跨媒體購併案的規範與審議原則: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等三大原則為準繩。此外,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均為本委員會審議本案時的重要資料。本委員會以極其慎重的態度,做最周延的考量,期待做出最適的裁處。

根據以上的裁處原則,本委員會基於政策之穩定性與一致性的考量,審酌目前對於跨媒購併並無明確的法律可資適用,再則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原則,本委員會於第30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公司董事長、董、監事變更」申請案。』



[1] 本案涉及之跨媒體議題,此乃針對當時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余建新(擁有99%該公司之股份)擁有中國時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的事實,特此說明。

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廣電媒體所有權規範簡析

說明:要分析「新三中交易」所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必須先瞭解國外有關廣播電視及跨媒體集中之規範,就可比較得知國內現行法制問題之所在!以下簡單就若干歐盟會員國之規定加以說明:

1、奧地利

奧地利民營電視法(Privatfernsehgesetz;PrTV-G)規定,廣播電視所有權之變更,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法並且對於執照及市場占有率有限制規定:一事業(自然人或人合團體)得以持有多張不同傳輸區域的廣播或類比電視的執照,亦即禁止持有兩張以上供應區域有所重疊的類比廣播電視執照(民營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參照)。而對於一事業其供應區域的認定,包括以下的參與情形或影響可能性:對於他事業之資本或表決權數達25%以上、具有控制性的影響力,以及於商法所規定具影響可能性者。

有關無線數位節目的播送,奧地利民營電視法則規定,任何事業及其所屬媒體集團,於聯邦境內之供應區域,不得提供超過兩個無線數位電視節目,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即所謂的溢波spill over),不在此限。

廣播部分則規定於民營廣播法(Privatradiogesetz;PrR-G):該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一媒體集團之供應區域居民總計不得超過1千2百萬,而媒體集團內的事業其供應區域,則不得超過8百萬居民。而有關供應區域的認定,如同上述民營電視法的規定。第9條第3項則規定,媒體集團所屬的事業,其於聯邦區域內的供應區域,不得超過兩個,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不在此限。

2、法國

法國的規定最為詳細,其以持股比例、執照數(與收視率合併認定)及參與提供相同服務之其他事業,加以規定。吾人可借用德國弗來堡大學Martin Bullinger教授的分析(註一),歸納為三種類型:「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以及「禁止為廣播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a.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

(1) 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以下亦同)對於年平均收視率超過2.5%的電視節目經營者,若該電視事業為全國性電視,其持股或表決權數不得超過49%;透過衛星訊號傳送者,不得超過50%;為地區性電視者,則不得超過33%;

b.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

(2) 任何人對於一全國性類比電視之持股或表決權數超過15%者,對於第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的參與不得超過15%;
(3) 任何人對於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之參與超過5%者,對於第三家同類型的電視事業之參與,不得超過5%;
(4) 對於取得無線廣播或衛星服務執照之事業,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類型的事業不得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對於上述同一類型的兩家事業,為超過5%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事業不得為超過5%之參與;

c. 禁止為廣播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5) 任何經營者僅能取得一張全國性節目執照;
(6) 數位廣播電視經營者,最多能於全國經營7個無線節目;
(7) 任何人不得取得經營區域全部或部分重疊的兩張區域或地方無線電視節目執照,不論係以類比或數位播出;
(8)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無限制,對於衛星廣播電視僅有若干限制
(9) 衛星電視節目執照之取得,不得超過兩張。

3、英國

2003年通訊傳播法(Communications Act 2003)對於過去英國有關廣播電視所有權之限制加以鬆綁。過去英國1996年廣播電視法(Broadcasting Act 1996)規定,若一事業於全英國電視市場之收視率達15%者,不再發給新的電視執照(註二)。此一規定已經2003年通訊傳播法加以廢止。此外,1996年廣播電視法採取所謂的「二張執照原則」(Two-Licences-Rule),亦即一事業至多只能取得兩張區域性的Channel-3執照,以及同時取得一張Channel-3及Channel-5的執照。於2003年通訊傳播法亦予以廢止。

過去英國廣播電視法有關防止無線廣播事業集中的規定,均已遭廢止,如:防止一事業擁有兩家以上的全國類比商業廣播電台,以及禁止一事業擁有收聽率超過15%的無線廣播電台規定。
英國2003年通訊傳播法除就「公共利益測試」(public interest test)及清單14(Schedule 14)對於跨媒體經營的限制外,可以說不再對電視領域的結合為任何限制。

不過,對於廣播領域內的結合,2003年通訊傳播法清單14及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仍有所規範。2003年通訊傳播法清單14主要規定為:
(1) 任何人僅能取得一張全國的「廣播多工平台執照」(radio multiplex license);
(2) 任何人不能取得兩張涵蓋區域半數重疊的「地區廣播多工平台執照」(local radio multiplex license)。

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則是針對「地區廣播執照」(Local Sound Broadcasting Licenses)及「地區數位廣播節目服務」(Local Digital Sound Programme Services)加以規範:對於已經持有兩張地區廣播執照的事業,原則上禁止其再取得相同的執照。有趣的是,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引進點數系統(point system),作為衡量此一事業影響力的基準。

4、義大利

依據第249/97號法律第2條之規定,禁止廣播電視事業建立控制市場地位。基本上,任何人不得控制超過20%的全國性類比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而依據現行的國家頻率計畫,至多僅能擁有二個頻道。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全國性的數位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

第66/2001號法律則是期能透過導入特殊規範,以維護數位廣播電視的多元、透明及競爭(註三)。該法亦規定廣電事業所控制的頻道數,不得超過所有頻道的20%。相同的內容提供者不得在全國及地方均提供節目播送。有三分之一的播送能量,必須保留給地方內容的提供者。擁有超過一張的執照,或者同時持有內容提供者及網路經營者之執照時,必須進行會計分離。此外,在實驗期間,經營者持有超過一張電視執照者,應保留至少40%的頻段供其他經營者使用,並符合公平、透明及非歧視性的原則。公共廣電經營者則應取得一電視節目的多工平台(multiplex)及一廣播節目多工平台的執照。

5、荷蘭

依據媒體法第82f條之規定,作為傳輸相同組織廣播節目之用的FM頻率或其組合,只能有一個,以避免同一組織掌控兩個以上的FM頻率。基於此一目的,該法並且規定在符合以下情形時,兩家以上之事業應被視為一家:(1)一事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一個或數個其他事業,足以決定其大部分的政策,或對其政策內容有決定性影響;(2)一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兩家或更多其他事業,足以決定其大部分的政策,或對其政策內容有決定性影響者(註四)。

不過,為了促進頻率的有效利用,荷蘭媒體法亦規定有上述例外的情形,但必須經由教育、文化及科學部部長的許可。


註一:Vgl. Martin Bullinger, Rechtliche Kontrolle der Medienkonzentration in Frankreich, in: Uwe Blaurock (Hrsg.), Medienkonzentration und Angebotsvielfalt zwischen Kartell- und Rundfunkrecht, Baden-Baden 2002, S.104-107.
註二:Broadcasting Act 1996, Schedule 2, Part III, Sec. 2 (1).
註三: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the Media, The information of the citizen in the EU: obligations for the media and the Institutions concerning the citizen’s right to be fully and objectively informed, 2004, p.114.
註四:Id., p.147.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三中交易的聽證會

眾所矚目的三中交易(中時、中天及中視)聽證會
已經訂於5月8日在NCC舉行

以下是NCC的新聞稿
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7&is_history=0&pages=0&sn_f=10309

版主將陸續分析此一個案所應釐清的法律爭議
及所需考量的必要之點

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紐時:美可能出現無主要地方性報紙城市

金融風暴似乎對媒體多元化形成嚴重的傷害
不論是傳統媒體或電子媒體皆是如此

報業向來是較具深度的新聞及消息來源
不論是家數的減少,或是消息來源的減少
對於資訊社會及民主制度的發展
都會是嚴重的打擊
該如何處理?必須更進一步思考....


Posted 三月 17th, 2009 by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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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中央社/記者黃兆平/紐約12日專電】

美報業環境持續惡化,關閉、裁員、縮編、廣告下滑、與競爭對手共享資源。「紐約時報」報導,不少經濟專家與報業主管預測,美國一些城市遲早會出現沒有主要地方性報紙。

比華盛頓州歷史還久、發行146年的西雅圖「快訊報」(Post-Intelligencer),可能下週停刊,僅剩小型網路版本;「洛磯山新聞」(Rocky Mountain News)兩週前關閉;「土桑市民報」(The Tucson Citizen)也預計下週停刊。

紐時引述分析報業的惠譽國際信用評等(FitchRatings)主管指出,在2009年及2010年,擁有兩家報紙的市場將剩下一家,也會看到只有一家報紙的市場變成沒有報紙的市場。

許多媒體批評者及包括網路在內的競爭者都認為,報業走向末路並非好事。

上述三報所屬的西雅圖、丹佛與土桑市可能還會有其他日報,但不是所有城市都如此幸運。

美明尼蘇達州明星論壇報(The Star Tribune)前發行人克雷默(Joel Kramer)表示,任何城市的主要報紙關閉,都是很糟糕的事,因為多數嚴肅的新聞都是這些報紙報導。

紐時說,沒有人能預測那裡會是第一個沒有大報的城市,但全美確實有幾個可能的城市。

擁有西雅圖快訊報的Hearst公司警告,將關閉去年一週賠100萬美元的「舊金山紀事報」(San FranciscoChronicle)。新澤西州主要報紙「明星紀事報」(TheStar-Ledger)在工會妥協下,組織整併後,勉強繼續營運。

至於明尼蘇達州的明星論壇報、「費城詢問報」(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及「美國新海芬紀錄報」(The New Haven Register),都於過去3個月宣布破產。

擁有美科羅拉多州「丹佛郵報」(Denver Post)、「聖荷西信使新聞」(The San Jose Mercury News)以及「底特律新聞報」(The Detroit News)的西雅圖時報公司與媒體新聞集團,也被認為面臨破產危機。

報導還說,「邁阿密前鋒報」(The Miami Herald)及「芝加哥太陽時報」(The Chicago Sun-Times)等求售中的報紙,迄今乏人問津。

至於一向被稱報業命脈的廣告收入,過去兩年,報業廣告整體下滑達25%,隨著景氣衰退,下跌趨勢還在加速中,今年未見緩和跡象。

許多報業公司的股價比起高峰時期下跌超過90%。尤其是不少報業集團在2005年至07年大量收購報紙,承受沈重債務,讓情況更為嚴重。

像擁有「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及其他報紙的論壇公司,去年12月聲請破產,就是因為沈重債務所致。

依照獨立分析師莫頓(John Morton)的研究顯示,報紙獲利急速減縮,大多數報業獲利在2004年超過20%,到了2008年只有10%。

過去10年讓媒體元氣大傷的裁員縮編,過去幾年更有如洪水一般。洛杉磯時報現有600名工作者,較1990年末減少一半,華盛頓郵報6年前還有900名新聞工作者,目前不到700人。

另全美最大報業公司─甘乃特報系(GannettNewspapers),在2007年及08年資遣超過8300人,占員工總數22%。一度是美國Knight-Ridder報業集團旗艦報的邁阿密前鋒報,週三也宣布,將從現有員工再精簡19%。

幾乎全美各大報的頁數及新聞報導數目都在減少中,有些甚至整版刪除。不少報紙關閉海外甚至華府的重要分支機構。也有報紙與之前的競爭對手共享新聞報導,藉以節省經費。

據尼爾森線上公司調查,全美日報發行量由20年前的6200萬份,減少到今天的4900萬份;至於網路讀者人數則快速成長,今年1月份美國讀者人數有7500萬人,總共看了37億頁。

上述情形或許預言新聞機構一個新時代來臨,也就是更為小型化、更加脆弱、更沒辦法履行傳統上監督國家的守門人功能。

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均為規範
國會議員如何取得(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作為質詢(利用)的素材
解釋上應僅有利用方有言論免責的可能性
前階段的蒐集、處理行為不應包括在內
所以在資料的蒐集、處理上有違法,那就是違法了
不可能因為使用於國會質詢上而就可以阻卻違法

再者,既然有言論免責的保護傘,何必又要免除事前告知
事前告知正可遏止胡亂爆料的惡習
徒給立委濫權的空間罷了!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3.09 02:59 pm


立委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建議免除國會議員蒐集個人資料的事前告知義務。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表示,基於憲法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法務部雖同意立委問政質詢時,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但立委在運用相關個資時,仍不得違法,否則將負起衍生的民、刑事責任。

黃世銘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並非立委有權去查他人的個人資料,主要是讓立委在問政時,可以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的調查權仍有相當距離。

他舉例說,如果立委要調閱他人的前科資料,就不被允許,只有執法的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掌,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公布,除非經當事人同意才可以。

藍委就個資法修正的提案版本,主要的修正重點在賦予立委於質詢時,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可以漫無目的去查閱他人的個人資料,意思完全不同。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對於外界質疑民代可以調查民眾個人資料,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在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時,不置可否。她說,她是看報紙才知道這件事,將再與法務部同仁研究。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民意代表問政,有權提出質疑,同時也要付出相關的法律責任,若民代的質疑不正當,當事人也可提出誹謗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免除民代蒐集個人資料前的告知義務,外界認為,此法通過將增加民代權力。

謝國樑表示,民代沒有所謂的「特權」來調閱他人個資,均按一般管道,即由民代發文給各行政單位,就像國民黨立委邱毅努力透過管道查證資料,倘若揭弊還要獲取當事人核可,如何揭弊?這應該是所有民代質詢時所應有的權力,但相對的也要付出其相關法律責任。

謝國樑強力主張民代沒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若揭弊有誤,民代應付出法律責任,這也是應有的社會責任,報導曲解他的用意。他也痛批民進黨被弊案打得太慘,所以對這樣的方式有所反對。

高志鵬指出,這是「邱毅條款」,若此法通過,不只立委擴權,包括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一體適用,倘若有民代因選舉和派系鬥爭而濫用資料,想來就令人不寒而慄,民進黨團反對到底。

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未來每個國民的病歷、財政、旅遊等所有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將會是民代隨時可取得的問政資料,他反問所有人:「你願意嗎?」立委陳亭妃也說,個資保護排除民代問政使用,那麼所謂問政標準何在?若遭民代濫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權責又何在?

【2009/03/0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778237.shtml

中華電3G 搶下台大醫院標案

PHS確實在技術上已經落伍,沒有新的技術可往上upgrade
大眾如何在重整期間
轉換至WiMAX業務,雖然困難重重,但勢在必行,不得不做!

如果是將WiMAX業務分割出售,使其跟PHS成為兩個法律上獨立的個體
我想那只是把爛攤子留給PHS業務的公司罷了
雖然外界也不甚看好WiMAX的發展
後續仍值得觀察


中華電3G 搶下台大醫院標案

【經濟日報╱記者費家琪/台北報導】

2009.03.09 03:30 am


中華電信第三代行動通訊(3G)最近搶下台大醫院的通訊服務供應商招標案,一舉帶入3,000位客戶,台大原本使用大眾電信的PHS系統,此次轉檯改用3G,是否會引發醫院後續換機潮,引起電信業關注。

據了解,台大與大眾電信合約在3月底到期,必須重新遴選通訊供應商,雖然大眾電信董事長張敏玉親自出馬爭取,但最後仍被中華電拿下此案。

中華電將提供3,000支門號並搭配手機,以每月不到200元的費率提供群內互打吃到飽、群外撥打另外計費的費率,合約為期兩年,有三款手機由台大選擇,手機規格不需要像台積電等客戶要求去除相機、USB等客製化機種。

據了解,台大要求電信業者提供各分院的服務,但大眾電信在雲林斗六地區只能提供園區內通訊,不能擴及區域外通訊,是敗北的主因。不過,大眾電信為鞏固這群客戶,仍提供優惠費率以避免轉檯。

業界傳出,包括國泰醫院、長庚醫院都在測試3G,都是行動電話業者下波潛在客戶。

基於PHS的低電磁波不會影響醫療器材運作,加上大眾電信提供醫院這類企業用戶相當優惠的費率,醫院體系絕大多數都是採用大眾電信的PHS服務,其他行動電話業者多年來都難以切入這塊市場;不過,在大眾電信因財務問題向法院聲請重整後,醫院體系客戶群已出現鬆動。

電信業者指出,科技業的台積電與醫院的台大號稱「雙台」,是具指標性的客戶,他們對電磁波的要求嚴格,不能有干擾儀器的可能性,台積電約有1萬位客戶,台大員工數也達到5,000位,不僅規模大,又具有業界領導地位,有助於3G打開市場。

業者評估,做台大或台積電的案子都不是在看利潤,而是要做口碑;尤其是台大未來可能會對病患導入行動化系統,例如看診者可以用手機遠端掛號,以手機了解就診進度等,提供更多便民服務,已成為業者的兵家必爭之地。

業者分析,企業客戶是中華電、遠傳及台灣大等電信三雄的主戰場,每年僅行動電話市場規模就約有三、四百億元,不過今年因景氣不佳,企業客戶市場可能僅微幅成長。

【2009/03/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4777332.shtml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Beck Online收錄期刊增加了

昨天在學校使用Beck Online搜尋工作上需要的資料,發現出現了ZUM,真是件可喜可賀的事情!

如果再有AfP的話,那就更完美了!

期望C. H. Beck更加努力,擴張充實資料庫的內容呦!(雖然它已經大到可能具有SMP了,科科!)

對於深處在「文獻沙漠」的版主而言,實在太高興了,特以誌之!

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蔡英文:簽ECFA 台灣會被中國鎖住

不管是CECA或者ECFA,馬政府都未提出具體的內涵,就拼命的鼓吹非簽不可
真是擔心台灣的前途
有識之士在520時千萬不能沈默呀!



蔡英文:簽ECFA 台灣會被中國鎖住


記者鄒景雯/專訪

馬英九總統上電視定調將與中國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日受訪指出,要解決東協加三與產業涉及的關稅問題,可以到WTO,也可以在APEC談,她不明白為何這個政府告訴人民只有一條路?現在的政策最後會讓台灣被鎖在中國。

她並就幾度改名的「架構協議」質疑,馬英九當初有膽說「協定」,現在為何沒膽說?馬也該自問,上任至今他做了多少政治上的讓步,難道還換不到中國一個不阻撓我們與他國簽FTA的承諾?

記者問: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抨擊你明明知道CECA是什麼,卻反對,是「混蛋」,你的意見是?

先有政治決策 再找產業背書

蔡英文:我真的不知道他們究竟要幹什麼?不僅在野黨主席不知道,我看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最近有媒體做民調,二十多贊成,三十多反對,四十的人不知道,贊成的人中又有四成的人不知道CECA是什麼。

從去年以來兩岸政策的決策,是非常不透明的,我們經常不知道政府與對方在談什麼,突然就爆出一個結果。例如陳雲林要來的時候,社會氛圍對中國觀感很差的情況下,政府仍堅持那個時間點,並且是在我們遊行剛終了,好似突擊式的;馬與陳雲林會面,也是突然改變時間。今天,我們還沒有搞清楚CECA是什麼,他就說勢在必簽,而且有急迫性,要馬上簽。

解釋這個現象,只有幾個可能性。一個是,這個政府是輕率、甚至傲慢的,或者他不熟悉民主國家政策應該怎麼形成。他只有個政策決定,決定什麼就做了。他沒有一個社會共識的過程,甚至在民主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有很多公眾參與機會。

中國政策不論再怎麼小,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潛藏社會分裂的因子,處理上本來就要戒慎恐懼,要有更高的透明性,但我們卻看不到透明性。他們的記憶裡面可能仍停留在二千年以前比較威權做決策的形式,在民進黨執政八年後,現在社會整體的期待不是如此,人民要求的是一個比較透明的決策環境,而且要有社會共識。

不只兩岸,其他領域決策亦復如此,突然就冒出來,許多預算不論是擴大內需或發消費券,一個週末就出來一個政策,一個政策就花掉人民好幾百億的錢,這種決策其實滿危險,風險是很高的。這個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輕率去做對國家有長遠影響的決策,讓人擔憂。

另一種可能是,國民黨和這個政府在雙頭並進前進中國的過程中,究竟他們與對方達成了什麼默契、認知?以至於造成政府在兩岸進程上有如此急迫感。更危險的是,這個政府在他的心裡如果已經有了個兩岸藍圖,這個藍圖從來沒有拿給我們看過,這是這個社會最憂慮之處,我們也不知道這個藍圖是否與中國一起畫出來的,或是他不自覺落在中國設定的進程之中?其與中國的交往沒有透明化,其對中國整體的計畫策略也不清楚,我們隱約的覺得他有個急迫感,就讓人更不安。

這個政府完全忘了至少還有四十幾%的選票對向中國冒進是持非常保留的態度,即便是投給國民黨的,也不見得會去贊成一個冒進的兩岸政策以及兩岸最終的走向,如果國民黨設定的是統一的話。

任何一個政府處理兩岸問題一定有兩個面向,面對中國以及面對整體的社會,我覺得這個政府只專門面對對方,忘掉了他後面的民意基礎。

我也看到這個政府說這個政策在選舉結果出爐就已經定調了,但是選舉的東西是一個候選人的意見,但要變成是一個國家元首的意見是不一樣的,畢竟他是這個國家的總統,不是國民黨的總統,所以他必須整合國內的意見。同時他也忘記了一個政府在面對中國時,不能假設中國是善意的,與你只有合作關係、沒有競爭關係,與中國在一起是安全的,而看不出其具備一切該有的心防,以及中國對台的意圖與策略的掌握,簡單來講,這個政府好像覺得他的人民比對方政府還讓他害怕,於是去逃避人民、附和對方。

問:高孔廉以及馬英九上電視都以東協加一、加三為由,強調這是經濟議題,他們認為你從GATT開始到WTO一路都有參與,具有專業,不該意識形態化?

蔡:不對!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出發點不在經濟在政治,只是在社會發生反彈後,他們才拿這些產業的問題來搪塞。先有政治決定再去找理由,匆促去找石化、企業集團開會登報說支持,如果產業真有需要,應該是產業去找政府,而不是政府去找產業背書,不是嗎?

產業關稅問題 WTO下就可談

如果純然是產業競爭的問題,有其一定的程序,產業界對其困難應有完整的說明,政府也應在完整分析後去尋找所有可以解決的方法。政府更應該去問一下會受到負面影響的弱勢產業及勞工的意見。

沒錯!我是懂這些東西,但是我不懂的是他們處理問題的方法及後面的政治企圖是什麼?

問:如果是你,從純粹經濟事務的角度,會怎麼做?

蔡:東協加三的衝擊,政府引用的是中經院的報告,認為對我GDP的影響是一%(二○○四年估算),同一項研究在二○○五年的估算是○.七。即使如此,這是一段時間慢慢累積出來的,不是立即就發生,況且東協加三最後是否成局,也在未定之數。

東協和我們的產業結構不一樣,許多產品不是競爭者,日本也不是我們的直接競爭者,比較大的有可能是韓國。即便是韓國,以石化業來講,所謂的關稅調降,六.五%的關稅是逐年降、不是一次到零。東協加三的問題我們要解決,但並不如政府所言明天就要簽,有這麼大的急迫性,或者我們短期內就要與中國進行經濟整合,這是找錯藥方的說法。至於東協加一,中經院在二○○五年報告中所估算的影響更小,只有○.一五%。

馬總統自己也講我們應該是發展全面性的FTA關係,但是大家都知道障礙在中國,如果你還跟你的障礙來源去加速整合,不是就剛好落入他設定的目標?他不讓你往東走、往北走、往南走,就只准一條路往西走,這樣最後會被鎖在中國。

馬最近講關稅壓力,其實這很簡單,任何WTO的國家在WTO架構下都要進行雙邊的關稅談判,我們從來未與中國談過,做為一個WTO會員國,中國有義務與我們雙邊會談,我們對我們競爭上特別關切的項目就可以拿出來談,所以產業所顧慮的關稅問題,本來在WTO結構下就可以談,為何要刻意創造另一個結構來談?

如果馬總統覺得東協加三後會對我們出口到中國、東協的產品產生不利,也還有一條路,我們有另一個區域組織APEC,APEC有個部門性的零關稅計畫,例如石化業,大家認為這個部門對這個區域有共同的利益有必要走向零關稅,一起坐下來談,APEC會員全部降到零,也可以啊!

東協加三衝擊 政府誇大數據

我不知道這個政府為什麼告訴我們只有一個選項,而不去想還有其他的可能性?如果我們認為這個區域都在做整合,而我們被排除,馬政府就該想想從去年五月二十到現在,他做了多少政治上的讓步,難道還換不到中國一個不阻撓我們與主要國家簽FTA的承諾嗎?

問:馬英九也引述中經院報告指,東協加三後將造成我十一萬人失業的數據,你怎麼看?

蔡:中經院的報告中最嚴重的情況是會造成我們GDP下降一個百分點,一個百分點絕對不會造成十一萬人失業,這種估計實在太誇張了,這可能是假設這個產業全部不見,但是產業不會不見,以石化業來講,其競爭力牽涉到運輸成本、生產規模、產品高低階,關稅不是最主要的競爭力來源;六點五的關稅利用幾年來克服是不難的,我不懂他為何要誇大,好像十一萬人明年就要失業的感覺?同時失業不是馬上發生,即便有也是很長的時間,廠商與勞工會做調整,而產業轉型也可以吸納這些人到其他產業。

民進黨更在意現已失業的人,這個政府則是以未來一個可能不會發生的事情來恐嚇人民,種種的操作更讓我覺得他完全是一個政治性思考,不是一個經濟性決定。

我也要鄭重澄清,民進黨並未反對與中國的經貿走向正常化,但正常化必須在國際協定的架構下正常化,不讓台灣的主權受到傷害,如果在整個關係要更往前走一步,我們必須做好評估與規劃,尤其全民必須有共識。

問:馬英九在選舉時講的是簽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現在變成了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這還算所謂的「政見」嗎?

蔡:他的東西經常都只有名詞,大家看這個過程就知道,最早為什麼叫CECA?這與香港CEPA很近,表示他最先的發想是這樣,本來就是要以近似香港的模式去做這件事情,後來遇到人民強烈反彈後,他就退到FTA,後來又再退到「架構協定」,只談關稅,最後現在馬總統又說是要簽架構「協議」,協定與協議是不同的,協定是TREATY,是國與國的,必須受更強的國會監督,但協議則是較不具主權意涵的。他一直在且戰且走,一直在往後倒退。

這個政府一直在名稱上、政治問題上打轉,如果當初有膽量說「協定」,現在為什麼沒有膽量,要改為協議?當初說是全面性的經濟關係,現在為什麼只談關稅呢?只談關稅的話,連WTO的程度都不如啊!

問:協定變成協議,中國的態度是關鍵,對方根本沒要與馬簽協定,這是不是還沒上桌就先讓了?

蔡:中國最近包括溫家寶好幾個人出來說話呼應「協議」,顯然中國知道要簽什麼,我們卻不知道要簽什麼,這是怎麼回事呢?恐怕政府要給我們一個交代,為什麼對方比我們清楚?

問:經濟部次長林聖忠說他與對岸台港澳司長唐煒非正式交換意見,雙方都有高度意願認為兩岸應該建立互補性合作關係,你怎麼看?

蔡:兩岸經濟是否具互補性?經濟整合後可能對產業的衝擊?兩岸整體情勢與我們國家目標有多少衝突?這是一個很大的命題,不是我們的一個次長與對岸的一個官員有共同意見就可以去做的事,不是嗎?

問:政府三月份將辦論壇,但是看議題的設計,不是一個各方討論的平台,而是單向的宣傳,你怎麼看?

蔡:我認為他的政治進程已定,經濟議題只是服從在其政治進程之下,這個政治目標是什麼?如果不想被華盛頓郵報解釋為走向統一的第一步,請他講清楚!初步架構之後,最後究竟要走到哪一點?總要告訴我們吧!不能現在用架構協議來偷渡,最後走上不歸路時,說沒辦法就是這樣。即使是經濟統合,不是政治統合,歐洲的例子也要人民授權才能做,因此我們要求公投決定,政府必須主動克服法律障礙,讓人民有直接表示意見的機會。

我們到處去聽,民間現在對馬政府究竟在做什麼,而且動作這麼多,焦慮感是非常深的,如果政府不講清楚,不把他的計畫訴諸人民抉擇的話,這個社會將面臨一個很大對立的危險,不僅我們國家的民主體制將受到嚴重的破壞,我們的社會也將會更激化,如果走到那一步,現在的執政者要負最大的責任。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2/today-p4.htm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中廣案的事實整理(中)

對於前述NCC所為的許可處分,行政院以96年7月5日院臺經字第0960088193號函撤銷在案,有關撤銷的內容,依據新聞局96年7月4日新聞稿「行政院撤銷通傳會所作許可中廣公司轉讓股權及變更負責人之處分」內容,如下所示:
1、通傳會於96年6月26日作成行政處分,許可中廣公司法人股東華夏公司將其持有中廣公司的股份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等4家公司,並同意中廣公司將其負責人變更為趙少康。

2、依相關資料顯示,好聽等4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新台幣1億元,卻受讓中廣公司逾9成(約3億股),股票面額幾近32億元的股份,其投資財力顯不相當,亦明顯不符交易常情。而好聽等4家公司係由趙少康透過另4家公司轉投資成立,足見該等公司具有密切關連性,致使中廣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於同一關係人,實質上已涉及媒體壟斷。另外,趙少康的配偶梁蕾持有被處分人逾3成的股權,而該2公司單月的有效廣告量,約占臺灣地區所有廣播電臺有效廣告量總數3成。由上開事證顯示,中廣公司股權的轉讓,已經違反了廣播電視法有關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的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

3、依廣播電視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通傳會在辦理廣播事業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的案件時,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進行實質審查。然通傳會竟同意由中廣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所定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之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而捨棄依法應主動調查之義務,已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4、通傳會所為許可的處分,既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屬於違法的處分,因該違法處分同時涉及行政院強制收回中廣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的既定政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經由層級式行政體制,最終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故基於指揮監督的權責,行政院乃依法撤銷通傳會所為違法的處分。

2009年2月14日 星期六

中廣案的事實整理(上)

我將陸續整理目前手邊有的中廣案資料,有空時可以做更進一步的法律分析: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申請其法人股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之該公司股份,分別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辦理負責人變更申請,擬新任董事長為趙少康先生。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一億元,係由趙少康先生以轉投資方式分別持股,並以高額銀行信貸分期付款方式,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318,403,043股中廣股份,佔總股數超過九成比例。中廣於2006年各全區網及地區性頻道之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21.8%。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中廣流行網於北區之收聽率為11.6%,於該區排名第二;於中區收聽率為11.7%,排名第一;於南區收聽率為11.2%,排名第二;於東區收聽率為15.5%,排名第二。於廣播廣告市場上,依據2006年9月資料,中廣音樂網市場占有率為8%,流行網為5.2%,新聞網為2.2%。

另北區中功率電台飛碟廣播公司(以下簡稱飛碟公司)亦向NCC申請變更負責人及董事,持有該公司股份達34%的董事梁蕾女士,依據飛碟公司之說明,係「考量其配偶,本公司前董事長趙少康先生個人擬與其他人士、公司共同投資其他廣播事業,將與本公司業務產生競爭關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乃主動辭任董事職務」,由其他股東接任,並改選張小燕女士為新任董事長。飛碟公司的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1.1%,如以聯播網各電台合計涵蓋人口率,則為1.9%。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飛碟電台及參與其聯播網的相關電台,於北區之收聽率為21.8%,於該區排名第一;於中區收聽率為9.3%,排名第四;於南區收聽率為6.2%,排名第六;於東區之收聽率,於宜蘭14.1%、花蓮9.9%、台東7%,排名分別為3-5名。於廣播廣告市場上,飛碟電台為15.7%。

本案經調查後發現,好聽等四家公司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中廣公司股權的資金,是由飛碟公司(13,091千元)、台灣全民廣播電台公司(35,518千元)、全盛製作公司(9,810千元)、趙少康(24,440千元)及梁蕾(26,000千元)所提供,分別轉入各股東之帳戶,其中一億元再輾轉轉入好聽等四家公司的帳戶內,作為購買中廣公司股權之用。其中由飛碟公司、趙少康先生及梁蕾女士之出資占總出資比例為58.36%。好聽等四家公司與華夏投資公司所簽訂之出資額,分別為好聽15億9600萬元,悅悅12億5400萬元,播音員15億6750萬元,廣播人為12億8250萬元,合計總金額為57億元。

另好聽等四家公司之16名董監事中,有7名為飛碟公司現任員工,6名為其離職員工,其中4名至中廣公司任職,更有2名於事後被飛碟公司回聘。

本案經NCC審查後,要求中廣公司承諾以下事項,始同意該股份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申請:

一、中廣公司於1個月內,將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出售其持有該公司全部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及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購買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廣公司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函請NCC備查。

二、中廣公司股權經NCC核准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後,中廣公司將依公司法重新召開新股東大會,選任新董事、監察人,並互選董事長。

三、為落實媒體反壟斷政策及配合廣播電臺開放,中廣公司過去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樂網及寶島網所使用頻率,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

四、中廣公司承諾朝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將於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

五、中廣公司承諾提高節目自製比率,流行網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音樂網於繳回之前亦維持目前100%自製率。

六、中廣公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確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要求,該公司之經營不受任何黨政軍勢力之影響。

七、中廣公司保證將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投資經營之情事。

八、承諾在NCC核准中廣公司股權轉移案後6個月內,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偶梁蕾在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

九、中廣公司保證與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將各自獨立自主運作,在廣播市場作良性競爭。

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中廣轉售趙少康 原就約定切割

問題重重的中廣交易案
希望行政訴訟的結果可以盡快出來!


中廣轉售趙少康 原就約定切割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中廣負責人趙少康向NCC遞件申請將中廣一分為二,據了解,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已做此約定。熟悉內情人士並指出,趙少康九十六年還慎重其事將其在中廣的親信核心撤出中廣,一副要回飛碟的模樣,但趙並未交出中廣的經營權,仍是中廣的實際負責人。

相關人士指出,去年五二○政黨輪替後,趙當然順理成章重回中廣,並已向經濟部完成公司負責人的移轉登記,隨後就依原訂計畫展開中廣一分為二的分割作業。

據指出,九十五年中廣轉售趙少康之所以在契約中明訂媒體事業和不動產的切割條款,主因是趙擺明只要媒體事業,不願碰觸不動產的部分。

另外,分割後,中廣公司也就不用處理因不動產問題衍生而來財務問題,在民進黨執政時的官司案更早就由中投概括承受,如此將有利於中廣的上櫃上市。

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的交易價是五十七億元,在宣布不玩前,趙只拿出一億元的訂金,去年五二○後,趙有再付款,但取得媒體「中廣公司」到底付出多少現金,相關單位並未對外說明。至於佔交易價款絕大部分的不動產部分,如今證明也是將股權過給趙,等公司完成分割再回到中投的「權宜之計」。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fo5-2.htm

中廣申請分割 70億資產重回國民黨?

〔記者劉力仁、王寓中、林淑娟、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廣公司負責人趙少康去年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遞件申請將中廣分割為「中國廣播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兩家公司,這項動作意外揭開國民黨黨產三中交易案的部分黑幕!

因檢調還在查中廣買賣過程疑雲,且前年政院撤銷中廣股權移轉給趙少康案,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趙的分割申請案已被NCC以「資料不齊」為由退回。

擬由中廣分出的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土地資產等估計高達七十多億元,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歸國民黨旗下中投公司,外界質疑,國民黨黨產仍十分龐大,也揭穿國民黨當初賣掉三中後卻在叫窮,稱黨工薪水都發不出來等,根本就是假戲。

此外,中廣將分割為兩家公司,也被解讀為趙在九十六年十二月控訴民進黨司法打壓讓他玩不下去,宣布「退出中廣」,應是「以退為進」的戲碼。

不過,中投公司昨晚對此表示,中廣股權已完成移轉,有關中廣資產如何分割,是由中廣負責,至於不動產是否回到中投等細節,因為牽涉到交易契約的保密協定,中投不能對此加以評論。

土地轉一圈 綠營質疑洗資產

民進黨立委昨天批判馬英九任國民黨主席時的三中交易過程,土地資產轉了一大圈,在馬政府執政後又回到國民黨手中,根本就是假交易,有「洗資產」之嫌,要求NCC應配合檢調,查清當初三中交易案的種種疑雲,給國人一個交代。

趙少康昨天透過他的特助表示,分割只是為了中廣將來上市上櫃所做的準備,如同企業組織改造會做的正常申請程序,兩家公司股東結構都一樣,股東或員工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

趙少康澄清 為上市櫃做準備

據指出,九十五年國民黨將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約定日後中廣一分為二,媒體事業部分的中廣歸趙,切割出來的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到國民黨中投公司。至於中廣的不動產要如何「分家」?當初雙方約定的原則是,與媒體經營有關的歸中廣,沒直接關聯的歸資產管理公司,中廣總部所在的台北松江大樓及林森大樓都將劃歸資產管理公司。

佔中廣資產九成以上的不動產部分將回歸國民黨中投,也揭開中投日前展開招標作業內含玄機,因為這部分資產加計後,中投總資產絕對逾五百億元,日後的標售作業將更受注目。

總資產500億 中投標售更搶手

中廣的不動產到底有多少?國民黨、中投及中廣從未對外完整說明。

但據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現為銓敘部長)在九十五年的說法,中廣總資產近六十億元,不動產部分,板橋民族段土地、嘉縣民雄及北縣八里基地,就有二、三十億元的價值,位在台北市精華區的松江大樓和林森大樓,價值也有二、三十億元,但兩棟大樓都有貸款。另還有花蓮民勤段及彰化芬園等多筆土地。依行管會九十四年底向中常會提報資料,中廣在當年十月底的資產總值是六十九點九億元。中廣向NCC申請分割的資料則約為七十多億元。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t1.htm

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美國護照」官司平議

確實如本文所述,美國法院應該不會涉入領土爭執,但提醒我們台灣在戰後的地位,法理未定!


「美國護照」官司平議

◎ 陳儀深

二○○九年二月五日,林志昇等人要求美國政府應發給其「美國國民護照」一事,在華盛頓特區的上訴法院開辯論庭,之後何時宣判尚不知悉。惟因前大法官城仲模出席並支持此項告訴行動,在國內引起的討論方興未艾。

個人曾於二○○七年八月七日在自由時報〈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將林志昇、何瑞元的美屬論列入「尚未獨立」這一大類中的一個小類,同時指出此說具有「脫中」作用而且有別於五一俱樂部之以成為美國一州為終極目標,故不必敵意對待,它自己要面對的困難是:美國政府的立場已一變再變。最近,美屬論受到較大的批評則是,焉知美國不會把台灣交給中國?拿這種「邏輯上可能、事實上不可能」的事來質疑,林志昇當然不會服氣;至於斂財、欺騙之類的批評屬於人身攻擊,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由於林志昇並不是馬總統或昔日的陳總統,就代表性而言只是他個人與美國政府打官司,所爭的是護照的事;何況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法院不可能透過這種判決來確定台灣的領土歸屬或台灣人的國籍問題。換句話說,儘管美國在二戰以後因循苟且,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犯了一些錯誤,但是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之後,尚有一九五四年的共同防禦條約、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等等,數十年的外交政策所建立的有意模糊結構,也可以說是與中國打交道的結果,怎麼可能透過一個法院的判決予以改變?所以此種官司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想要捐款的人也應量力而為。

不過,既然未來的大選或公民投票才是決定台灣前途的關鍵,就不妨承認林志昇等人推銷「美屬論」也有積極作用,它參與提醒大家回到二次大戰的局勢以及戰後殖民地歸屬問題,來思考台灣地位,才不會落入中國國民黨長期戒嚴所灌輸的一中意識形態。二○○五年國史館出版的《陳誠先生回憶錄》(建設台灣篇),提到一九四九年他擔任台灣省主席時,曾接到蔣介石的電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可見蔣介石或他的幕僚內心還是清楚的,只是廣大的台灣人民和中國人民被蒙在鼓裡。

一旦在觀念上得到更多的釐清,在現實上美國的支持足以抵銷中國的威嚇,那時台灣人民的公民投票才是終局裁判吧!(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o3.htm

台灣人赴英 3.3起免簽證

下個月到英國不用簽證囉!

台灣人赴英 3.3起免簽證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九日報導〕英國內政部長在九日提交國會的書面聲明中說,決定給予台灣民眾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前往英國不逾六個月之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台灣是英國此次內政檢討中唯一新增適用免簽證訪英的國家,國人未來赴英將因此節省數千至上萬元台幣的簽證申請費。

可省數千至萬元簽證費

該聲明為英國政府自二○○七年三月以來,針對歐洲經濟體以外國家與地區的國民訪英簽證所進行之「首次簽證制度全球檢討」的最終決定,結果顯示,台灣對英國之移民管制係低風險國家,訪英國停留不逾六個月且非赴英工作之台灣護照持有者,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即可免除申請訪英簽證。

據統計,英方發給我國人的觀光簽證數量在二○○六年為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一件,二○○七年為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件;近年來我國人赴英觀光人數每年約四萬人。目前英國國民訪台可享有停留卅天的免簽證待遇。

目前全球共有超過一百個國家、約四分之三的人口,仍需申請觀光簽證方得訪英。至於目前給予台灣免簽證的國家則包括日本、南韓、新加坡等數十國。其中,日本是在二○○五年八月期間先後由眾院、參院通過永久免除台灣觀光客簽證的出入國暨難民法特例法案,並在同年九月廿六日生效實施。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fo4.htm

2009年2月8日 星期日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早有回覆權的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
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第30條)並非本屆NCC委員草案所新創,真不知道記者在報什麼東西.....

而對於危害名譽的報導,受害人原本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就無殆衛廣法再為明文規定。

不過東歐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可以找資料研究瞭解一下.....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2009-02-06
【林上祚/台北報導】

第二屆NCC委員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增訂第卅四條,將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關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回覆權與法律假處分規定;事實上,近來「回覆權」規定在許多東歐國家立法後,已經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引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嚴重關切。
NCC包括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處罰」)、納入公民參與之他律機制、報導錯誤之更正回覆權等,都是對新聞報導的管制,如果立法通過,恐將不利台灣言論自由。

第三十四條「回覆權」係NCC委員翁曉玲所主張,翁曉玲當時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與隱私遭受侵害,從報導者與被報導者「武器對等」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規定,賦予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前法律狀態。

東歐多國實施 引發媒體抗議

翁曉玲表示,「回應請求權」規範,在其他國家也有,被報導者可以直接向衛廣業者提出請求,如果業者認為請求有理,則必須給當事人答辯,若認為無理也須給予書面回覆,業者如果不作為,民眾則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主張可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但根據經濟學人報導,回覆權的相關規定,在東歐各國實施後,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結果,去年六月斯洛伐克因為回覆權規定實施,當地媒體以版面留白,抗議新聞自由遭箝制。

獨裁政權的復辟 造成疑慮

東歐媒體主管表示,回覆權規定實施後,所有報導對象都可以要求媒體給予答辯空間,媒體也不得再就答辯內容進行評論,如果不刊登該項答辯,媒體將因此遭到高額罰款。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

國際新聞自由機構自由之家指出,前共產國家,是過去幾年新聞自由倒退最嚴重的地區,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與波蘭等國,目前新聞自由排名均居全球廿名以後;而NCC提出的修法條文,居然就有被國際人權團體批評的條款。

翁曉玲解釋,憲法雖然給予新聞報導最大自由保障,但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錯誤報導傷害,國家本來就可以就法律,針對言論進行管制,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處罰標的,是在刑法誹謗罪之外,增加他律機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60061+98020604+0+123221+0,00.html

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就我目前看到的資料,NCC草案是參考英國Content Board的制度設計,並非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涉入媒體內容的管制。名嘴們要反彈的話,得好好用功點吧,新聞媒體也得做些功課,不要隨之起舞.........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記者黃以敬、林嘉琪/台北報導〕社會普遍對於目前談話性或政論節目氾濫存有許多反感,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指出,對NCC有意立法管制、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嚴守「查證」及「公平性」,其立法用意值得支持及肯定;但是由誰來管?如何管理?將是最大問題。NCC雖是獨立機構,但畢竟還是政府組織,也是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卻反過來以行政法律管束媒體,恐怕會有「利害衝突」問題,甚至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盧世祥:立意佳 但恐衍生新聞箝制

新聞製播評論如何確保公正、正確?盧世祥指出,最好是靠媒體自律,如果要靠「他律」,理想狀況是觀眾不看爛節目、不公正節目,透過市場機制約束,或是類似英國有獨立民間評議機關做新聞媒體監督把關,可惜這兩項在台灣尚未發揮功能;而被評論或報導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其實也可透過法律訴訟提出反駁。

但若要由NCC這種官方機構直接介入管控,這在民主國家其實相當罕見且未必妥當,例如所謂新聞的查證及評論是否正確、公平?恐怕很難避免NCC主導裁判,未來這法令通過必須相當審慎,法令的執行機制更需要有符合民主的機制,否則恐將衍生另一些涉及新聞箝制的問題。

管中祥:新法仲裁應力求公平平衡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則表示,既有的法令只有規範沒有罰責、也無仲裁問題,只能由個人提出,要求該節目針對權益受損部分做出回應,修訂後的新法仲裁應該力求公平與平衡原則。

管中祥表示,期待台灣真能出現公共辯論的節目平台,現行NCC修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停留在消極懲罰的層次,台灣可以參考英國的政論節目都是由公共電視台製播,才能免於商業電視台的立場爭議與假客觀問題。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5/today-p1.htm

NCC要規範名嘴 綠委批衝綠營來的

* 2009-02-04
* 中時電子報/賴正翔綜合報導

對於NCC昨天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增訂「名嘴條款」,對此,綠營立委認為,有些事在短期之內要查明真相已經不容易,更何況委員多為藍營推薦的NCC,在此刻提出這項修法,不免讓人質疑,是馬政府企圖要打壓綠營批評的聲音。

NCC要推動「名嘴條款」,規範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的原則,並且同時祭出重罰,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卻認為,有些事情要查清真相,在短期之內並不容易,因此NCC的作法當然會遭致限制言論自由的批評。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認為,在現有的廣電相關法令當中,本來就對未依事實查證的言論有所規範,只是NCC並沒有依法嚴格來糾正名嘴亂象,因此現在NCC還要提修法,很明顯是有針對性,要限制綠營批評馬英九。

綠營立委也表示,這項草案在送入立院後,他們一定會持反對立場。

NCC修訂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特別擴大增訂,首度納入規範: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旦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情節嚴重並可要求停播!

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台灣新聞談話性節目的常態,天天上演,除了題目不同之外,幾乎少有差異。NCC第二屆委員,包括主委在內,不少出身傳播學門,透過這一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擴大並增訂了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

根據新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代理商或分公司,都應該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其次,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也明訂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兒童或青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一旦認定違規,包括新聞未落實查證,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

修訂後的衛廣法也參照相關法律的規範,一旦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壞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算20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的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至於如果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時,可處新台幣20~200萬。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40391+98020430+0+211420+0,00.html

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總額未限 中資來台投資股市大漏洞

縱使有自由時報所謂的總量管制,但在難以監督事業層層轉投資的情況下,我並不認為能夠確認中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持股比例有無到達上限!以廣電事業為例,過去大家都傳聞TVBS有中資,是因為大股東TVB有中資色彩(詳見下述新聞),除過去民進黨的新聞局加以處罰外(過去是認為其為100%的港資媒體),目前也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倘若我們假設主管機關未有任何政黨色彩,不因政黨輪替而對「疑似」中資進入的媒體有特別優惠的話,那顯然是因為沒有掌握違法的確切證據所致!(科科)



總額未限 中資來台投資股市大漏洞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由金管會規劃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即將在農曆年後上路實施,未來雖然中國的境內合格投資者(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仍有多項限制,但有關整體QDII在台投資總額該有何限制,證期局官員坦承,目前仍未定案,這也讓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QDII春節後上路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未來QDII將可比照一般外資在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惟不論是單一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除非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包括單次或累計持股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根據金管會公佈的相關規定,未來QDII必須向金管會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方能投資證券及期貨。而在股票進出方面,未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中國籍員工及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的中國籍股東,依法可以認購或配股,但這些股票均只能賣出不能買進,同時依規定也都要辦理登記。

其次,在QDII的投資範圍方面,上述管理辦法也加以設限,包括興櫃股票及店頭衍生性商品均在禁止交易之列,也不准進行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等行為。

另外,為了避免中國資金主導國內企業的營運,該辦法還要求QDII或中國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也不得控制公司內部業務或是人事任免,本身也不具備表決權,金管會還要求這些QDII必須要有特殊代碼以利監控,以免中資藉此控制公司的營運管理。

證期局坦承仍未定案

不過,這次金管會雖然規定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對單一企業的持股不得超過十%,但對於整體QDII投資台股的部位上限,目前卻仍然沒有具體的方案,使得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官員表示,目前仍然還在評估討論中。

監控中資 恐名存實亡

記者梁世煌/特稿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可望在年後上路實施,這個管理辦法看似嚴格,但其實漏洞百出,連最重要的總量管制機制都付之闕如,說是大開中資來台操盤的方便之門也不為過。

根據金管會的規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最重要的精神是限制中資(QDII)對單一上市櫃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十%,但在缺乏總量管理的情況下,只要QDII化整為零變成多家投資公司,要突破金管會的管制,並達到掌握一家公司過半股權並非難事,如此一來,所謂的十%持股上限還有何意義?

其次,該辦法中也禁止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弔詭的是,難道這些QDII不會透過所謂的代理人來加以規避嗎?若是主管機關無法掌握這些代理人背後真正的背景,那麼屆時台灣的上市櫃公司也許真的看不到一位來自中國的董事監察人,但實際上中資黑手在上市櫃公司中卻可能無所不在,讓人不禁懷疑這樣的禁令到底能對中國資金產生什麼樣的約束?

另外,中國對於QDII來台投資有不得超過其總資產三%的限制,不少人認為這個規定可以彌補我國管理中資來台投資尚缺乏總量管理機制的不足,可笑的是,中國目前與台灣在外交、政治上仍處於敵對狀態,一旦中國有意藉金融戰癱瘓台灣股市、擾亂台灣的金融市場,難道不能故意放寬甚至取消所謂的三%投資上限規定?屆時中資資金在台灣如入無人之境,台灣的金融市場形同任中資宰割。

沒有總量管理機制、無法防止中資代理人滲透、無法有效掌握中資對台持股狀況,這樣的管理辦法要落實確保台灣的金融安全,實在讓人憂心忡忡。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today-fo2-2.htm

邵逸夫賣媒體 TVBS百分百中資
陳宗逸
2008/07/10 第642期

香港無線電視集團老闆邵逸夫,確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這個決定也讓台灣的TVBS電視台,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

在七月四日國民黨政府熱烈歡迎中國觀光客的熱潮當中,國內主要媒體各自忽略了一則相當震撼的漏網新聞。根據香港媒體的報導,香港無線電視(TVB)集團老闆邵逸夫,在七月四日敲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以一百二十五億到一百三十億港幣的價值,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由於資金龐大,邵逸夫還讓楊國強分期付款,整個合約將在八月北京奧運前敲定。

台灣TVBS 由港資轉中資

無線電視台正式由邵氏兄弟的港資媒體,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這個連動影響,也讓台灣的無線衛星電視台(TVBS),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企業,擺脫三年前「港資中資曖昧不明」的模糊局面。

香港富豪、無線電視台創辦人兼董事局主席邵逸夫,在這一波賣出無線電視台的行動中,從頭到尾徹底保密,根據香港媒體披露的消息,除了代表碧桂園集團的楊國強之外,對無線電視台股權有興趣的集團,還包括李嘉誠的TOM集團,中國中央電視台、媒體大亨梅鐸的澳洲新聞集團,以及馬來西亞富商郭鶴年等人,楊國強在順利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香港媒體界擔心,楊國強個人並沒有媒體經營經驗,也缺乏商業與行銷手段,楊國強砸大錢買無線電視台的幕後,引起了諸多聯想。

台灣的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目前是由香港TVB無線電視台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邵逸夫近來想要賣出電視台股權,就曾經引起了中國中央電視台的高度興趣,二○○五年謝長廷內閣時期,曾經打算清查TVBS的投資結構,引出了該台中資或是港資的議論,後來在政治力介入下,謝長廷團隊以下台告終,TVBS原本要擔負的罰款,也在接續的蘇貞昌內閣時代被一筆勾銷。即使有當時的民進黨政府部分官員的背書,在楊國強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TVBS還是要面對成為百分之百中資媒體的尷尬處境

現金交易 打敗央台競爭

楊國強是中國房地產商人的代表,根據二○○七年四月的統計,楊國強家族(由二女兒楊惠妍持股)的資產,已經是中國的首富,達到四百五十五億人民幣。楊國強是白手起家的房地產巨富,手創的碧桂園集團,曾經在一九九二年遇到中國房地產泡沫化災難,出現重大危機,後來在官方的協助下轉危為安,順利脫胎換骨而為中國第一首富。

據說,楊國強與香港第三富豪李兆基交情匪淺,此次斥巨資購買無線電視台,其中約有三十億港幣,是向李兆基借貸的。而李兆基在中國官場如魚得水,香港回歸後則是中國政府刻意培植的香港模範富商。根據英國金融時報引述匿名消息的報導,楊國強是以私人的身分購買無線電視台,符合邵逸夫的要求,且楊國強全部用現金交易,雄厚的財力也讓邵逸夫立刻同意賣出股份。由於全部用現金交易,以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楊國強還透過管道,向香港、中國各地銀行貸款融資高達七十億港幣,加上李兆基出借三十億,才有鉅額現金付給邵逸夫。

楊國強用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台,引起了相當多香港媒體界人士的震撼。一來以往少聽到楊國強的動態,尤其沒有聽說過楊國強對於經營媒體曾經有過任何企圖。而此次突然閃電買下無線電視台,且辛苦融資以現金交易,才能打敗政治企圖明顯的中央電視台競爭。

不賣給中央電視台而賣給個人經營者,是邵逸夫出清股權的但書,但是香港媒體各界,對於楊國強為什麼要買無線電視台,多有疑惑不解之感。

中資媒體 動向備受關注

今年八月正式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楊國強的經營團隊也會影響到台灣的TVBS,尤其目前主導TVBS經營的李濤、李艷秋夫婦,一向得到邵逸夫和紅顏知己方逸華的信賴,李濤在台灣媒體界爭議性的反民進黨角色,也一直受到邵逸夫個人的支持,而持續至今,TVBS董事長梁乃鵬,就算對李濤夫婦有意見,也不能怎樣。在楊國強接手後,台灣的TVBS會有甚麼樣的質變?香港經營團隊淡出,由來自中國的團隊接手經營,媒體理念有何改變?也受人關注。

二○○六年,也曾經傳言邵逸夫想出脫TVBS的股權,包括徐旭東、林崑海、蔡明忠等人都曾經探詢過,但後來都不了了之。當年七月,邵逸夫正式放出出售股權風聲,就有傳言中國中央電視台和曾慶紅胞弟曾慶淮,都對入主TVB而間接掌握TVBS充滿高度興趣。當時陸委會曾經宣布,一旦中資入股,TVBS將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引起震撼,後續出脫股份的新聞則轉入地下。有趣的是,在股權出脫一直處於尷尬的階段,TVBS在二○○七年年底,就以約二十七億台幣購入八大電視台在內湖的總部,TVBS將所有辦公室和攝影棚,全部都搬遷到內湖總部,未來該地將成為永久的基地。

中國官方在TVBS股權爭議爆發的當時,曾經發表聲明表示,反對中資或者外資控制香港無線電視台。中國廣電總局宣稱,中央電視台無權收購其他電視台。在中國官方的口徑一致之後,邵逸夫才轉而以個人身分,出售股權給楊國強個人,至於對媒體經營一竅不通的楊國強,未來要怎麼專業經營無線電視台,都讓人好奇。但最重要的是,TVBS在香港總公司成為中資企業之後,未來國民黨政府會如何幫TVBS解套,以符合兩岸條例,也讓人注目。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1381

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金管會 不轉型獨立機關

研考會的邏輯真是前後矛盾!

倘若金管會真要保障委員的「獨立公平」,何以又能掌理負有政治責任的金融政策及產業發展?
難道通訊傳播就沒有政策及產業發展嗎?看不出NCC與金管會兩者何以差別定位的理由

至於央行及公平會,其獨立機關的屬性更不應被質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所言:「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上述四個機關均有專業考量及排除政治力干預的需要,至於是否僅限於個案才能排除層級式的指揮監督,而絕對排除政策部分(如競爭政策),個人對此持保留的看法(與釋字第613號持不同意見)。

說穿了,行政院(或執政黨)只想擴大自己的權限,限縮獨立機關的範圍罷了!



金管會 不轉型獨立機構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01.21 02:22 am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昨(20)日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轉型為獨立機關,金融政策權保留在金管會,金管會主委陳不必被削權了。

江宜樺指出,目前符合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未來央行是否朝獨立機關功能調整,江宜樺說,這部分尚未討論。

避免金管會既負責金融監理業務,又負責金融政策,「球員兼裁判」,民進黨政府時期原有意將金融政策權回歸財政部,組改小組昨天的決定,讓金管會不致大權旁落,行政院將擁有金融政策最後決定權。

研考會主委江宜樺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管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必須和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國93年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是任期制,正副首長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江宜樺說,金管會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701181.shtml

政院:金管會維持現狀 不轉型獨立機關 【1/20 14:15】
〔中央社〕行政院研考會主委江宜樺今天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必轉型成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義的「獨立機關」。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上午主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會議,會議確立幾個專責單位的定位。江宜樺會後指出,預計2月20日前把組織改造的方案向行政院提出、3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盼今年底完成立法,在民國100年實施。

江宜樺表示,小組確立成立跨部會協調性質的「海洋委員會」、維持現存金管會的性質、設立直屬行政院院本部的「性別平等處」。

江宜樺說,「海洋委員會」業務以海岸巡防署為主,並涵蓋海域文化、海域資源等橫向協調業務,但不納入漁業署業務。

他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須與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金管會是維持行政院的一個部會的定位」。

他說,目前符合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

江宜樺指出,如果是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有任期限制,正副首長經行政院長提名後,還須經立法院同意;金管會若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但委員是由行政院長直接任命,不必經由立法院同意。

他說,獨立機關雖然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絕非「獨立於行政院以外的機關」,行政院還是有指揮監督的關係;未來基準法涉及「獨立機關」的修改方向,包括「獨立機關的委員不必要專任」、「兼任委員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研擬首長退場機制」。

在性別平等的專責組織部分,江宜樺說,會議決議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改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促進會」,並由行政院長召集及指揮監督;另外,在行政院院本部下設立「性別平等處」,是要配合性別平等促進會的決議,專責執行性別主流化、婦女權益保障及家庭暴力防治的業務,而不是僅由內政部的一個科來負責執行。

江宜樺表示,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修法重點,將以彈性鬆綁精神,授權中央3級以下機關得由行政院以命令設立、調整或裁撤,並刪除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3級機關建置的規模標準,以及內部單位數的總數上限。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72731&type=%E6%94%BF%E6%B2%BB

2009年1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美國老師如何跟學生說灰姑娘的故事

這則故事很多人轉寄過,不過每次看都覺得很有意思,所以貼上來分享

美國老師如何跟學生說灰姑娘的故事

上課鈴響了,孩子們跑進教室,這節課老師要講的是《灰姑娘》的故事。老師先請一個孩子上臺給同學講一講這個故事。孩子很快講完了,老師對他表示了感謝,然後開始向全班提問。

老師:你們喜歡故事裏面的哪一個?不喜歡哪一個?為什麼?

學生:喜歡辛黛瑞拉(灰姑娘),還有王子,不喜歡她的後媽和後媽帶來的姐姐。辛黛瑞拉善良、可愛、漂亮。後媽和姐姐對辛黛瑞拉不好。

老師:如果在午夜12點的時候,辛黛瑞拉沒有來得及跳上她的南瓜馬車,你們想一想,可能會出現什麼情況?

學生:辛黛瑞拉會變成原來髒髒的樣子,穿著破舊的衣服。哎呀,那就慘啦。

老師:所以,你們一定要做一個守時的人,不然就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另外,你們看,你們每個人平時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千萬不要突然邋裏邋遢地出現在別人面前,不然你們的朋友要嚇著了。女孩子們,你們更要注意,將來你們長大和男孩子約會,要是你不注意,被你的男朋友看到你很難看的樣子,他們可能就嚇昏了(老師做昏倒狀,全班大笑)。
好,下一個問題:如果你是辛黛瑞拉的後媽,你會不會阻止辛黛瑞拉去參加王子的舞會?你們一定要誠實喲!

學生:(過了一會兒,有孩子舉手回答)是的,如果我辛黛瑞拉的後媽,我也會阻止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老師:為什麼?

學生:因為,因為我愛自己的女兒,我希望自己的女兒當上王后。

老師:是的,所以,我們看到的後媽好像都是不好的人,她們只是對別人不夠好,可是她們對自己的孩子卻很好,你們明白了嗎?她們不是壞人,只是她們還不能夠像愛自己的孩子一樣去愛其他的孩子。
孩子們,下一個問題:辛黛瑞拉的後媽不讓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甚至把門鎖起來,她為什麼能夠去,而且成為舞會上最美麗的姑娘呢?

學生:因為有仙女幫助她,給她漂亮的衣服,還把南瓜變成馬車,把狗和老鼠變成僕人。

老師:對,你們說得很好!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沒有得到仙女的幫助,她是不可能去參加舞會的,是不是?

學生:是的!

老師:如果狗、老鼠都不願意幫助她,她可能在最後的時刻成功地跑回家嗎?

學生:不會,那樣她就可以成功地嚇到王子了。(全班再次大笑)

老師:雖然辛黛瑞拉有仙女幫助她,但是,光有仙女的幫助還不夠。所以,孩子們,無論走到哪裏,我們都是需要朋友的。我們的朋友不一定是仙女,但是,我們需要他們,我也希望你們有很多很多的朋友。
下面,請你們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因為後媽不願意她參加舞會就放棄了機會,她可能成為王子的新娘嗎?

學生:不會!那樣的話,她就不會到舞會上,不會被王子遇到,認識和愛上她了。

老師:對極了!如果辛黛瑞拉不想參加舞會,就是她的後媽沒有阻止,甚至支持她去,也是沒有用的,是誰決定她要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學生:她自己。

老師:所以,孩子們,就是辛黛瑞拉沒有媽媽愛她,她的後媽不愛她,這也不能夠讓她不愛自己。就是因為她愛自己,她才可能去尋找自己希望得到的東西。如果你們當中有人覺得沒有人愛,或者像辛黛瑞拉一樣有一個不愛她的後媽,你們要怎麼樣?

學生:要愛自己!

老師:對,沒有一個人可以阻止你愛自己,如果你覺得別人不夠愛你,你要加倍地愛自己如果別人沒有給你機會,你應該加倍地給自己機會;如果你們真的愛自己,就會為自己找到自己需要的東西,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參加王子的舞會,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當上王后,除了她自己。對不對?

學生:是的!!!

老師:最後一個問題,這個故事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學生:(過了好一會)午夜12點以後所有的東西都要變回原樣,可是,辛黛瑞拉的水晶鞋沒有變回去。

老師:天哪,你們太棒了!你們看,就是偉大的作家也有出錯的時候,所以,出錯不是什麼可怕的事情。我擔保,如果你們當中誰將來要當作家,一定比這個作家更棒!你們相信嗎?

孩子們歡呼雀躍。

NCC著手修法 整頓媒體亂象!?

基本上修法的方向是正確的,就看草案怎麼訂了.....
不過我對「論責系統」的理解,跟報導內容不太一致

【專題】NCC著手修法 整頓媒體亂象

記者/鍾智凱、彭聖涵、施穎、楊芸芳、饒恬、王必鈞

 第二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修法整頓媒體亂象,本屆主委彭芸表示,現在NCC正重新檢視廣電三法及電信法,將以更積極的態度做改善。最新的修法進度目前來到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將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地下電台氾濫等問題。

通傳法暫緩 先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

 要整頓媒體亂象,第二屆的NCC委員將先修法,原因在於,首屆NCC委員在任期結束前,將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整併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發想以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及內容應用服務層來做水平管制,提升電信、廣播電視跨業經營可能性,不過第二屆NCC委員將有不同做法。

 本屆NCC委員認為,通傳法已是緩不濟急,主委彭芸指出,得因應目前環境已發生的許多困境,所以暫時把「匯流大法」延後,電信法、廣電三法的修正才是當務之急

 由上屆延任的委員謝進男表示,匯流大法若因時間、消費者、產業界若都出聲,耗時去做,倒不如個別修改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未來2年再朝通傳法的理念走,其實改變不大,反而更加務實。主委彭芸也認為,也許在明年把現況都改善後,在匯流大法的部份也會邁出下一步。

優先修衛廣法 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

 本屆具法學專長的委員翁曉玲表示,NCC決定要個別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而廣電三法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目前NCC將要優先修衛廣法。

 而NCC今年以來已對多起媒體亂象做出多次開鍘,包括轉播奧運不當、節目廣告化、電視台誤報及粗口,以及近日取締地下電台等等,NCC委員鍾起惠說,媒體亂象是涉及電信平台的內容面,所參照的管理法規就是衛廣法,她透露,而NCC目前正在研擬修正草案,也已經預定要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翁曉玲說,修法的順序是先修衛廣法,再來是有廣法、廣播電視法。在未來,衛廣法將朝頻道管理法的方向做修正,要解決目前監理實務上法律所無法解決的情形,避免「無法可治」的窘境。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建立負責任的媒體,報導要正確客觀,也將是此次修法中需加強的精神。

當前先加強新聞品質控管 考慮採「論責系統」

 主委彭芸強調,重新修法是中期的目標,目前的短期目標是新聞品質的控管、加強,NCC在近日已發函給各媒體,要業者回報內部新聞或作業流程的細部情節,爾後將找來學者、專家做公聽和討論,檢視作法上有問題的地方,NCC再以基於監理的立場做修正。

 同主委彭芸,也具傳播專長的鍾起惠提出「論責系統」概念,她說,電視台本身的犯錯除非是情節重大,例如妨礙公共秩序或是廣告超秒,分級不當等,是送交NCC的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討論,但需要時間審議,過程中對受害者而言是緩不濟急,但論責系統則可讓電視台早一步有動作

 上屆NCC委員寄託由公會來做控管保障,但鍾起惠認為,台灣的頻道實在太多,並非所有頻道經營者都願意成立公會,力行社會責任,所以與其消極等待公會成立,不如要求電視台本身成立組織。

市場應趨向多元 退場汰換不良媒體

 對於NCC的施政決定,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同意NCC先修衛廣法,因為牽扯到電視節目的內容面、節目製作的管理,修法應該可以解決目前當下媒體的問題,例如媒體亂象等等,但他特別強調,以長遠來看,NCC其實要有制度上的改革,希望能讓廣電媒體的制度、經營層面走向多元化。

 管中祥認為,媒體亂象有部份原因是在於台灣有太多媒體,市場其實沒有辦法容納這麼多的媒體,常常有許多節目、電視台性質重複,或是品質不良等。管中祥說,NCC應擬定完整的退場機制,汰換不良、違規或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媒體頻道,如此廣電媒體的生態才能走向多元,降低媒體亂象。NCC主委彭芸表示,未來將會引進公民審議機制,而審議委員將會決定衛星廣播電視的進退場機制。

將全面檢視電視台 展現整頓亂象決心

 NCC先前針對電視置入性行銷等現象裁罰多家電視台,主委彭芸說,目前電視新聞的部份的監理已積極進行,未來NCC不單只針對單一個案,電視台屆時得面臨2年一次的評鑑,或是逢6年的換照,而在這期間中犯的錯誤都會列入考核評比中,做更全面的檢視。

 NCC說,除了持續促進產業合理競爭發展外,第二屆的委員強調,有很大的目標是希望能強化閱聽眾的權益保護,而此次翻修廣電三法、電信法也顯見NCC整頓媒體亂象的決心。

http://mol.mcu.edu.tw/show.php?nid=110996

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藍營祭出四限 藉預算干預公視

雖然公視的確應該落實組織民主,決策、會計等經營資訊公開透明,但應該設置獨立公正第三人以為監督,而非任由所謂的主管機關以預算監督為名,干預其節目製播內容!

由於民進黨的黨鞭賴清德並未簽字,所以據悉公視該筆預算目前仍在凍結之中

藍營祭出四限 藉預算干預公視

〔記者邱燕玲、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國民黨黑手伸入媒體!立法院昨晚表決通過國民黨團提案,自九十八年度起,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台相關預算須附上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各經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等行政部門同意才能動支,同時還對公共電視台提出「四限」,直接以預算干預媒體自由。

綠批公視出賣公廣集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爆料指出,雖然公廣集團預算過了,但原民台、客家台、宏觀台三台卻被國民黨提案附帶一條主決議,把公視自限為委託辦理者,並讓其他三台自九十八年度起,須向主管機關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報請後始得動支預算。她並說,藍營指稱這是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擬的提案,若屬實,那麼「這是犧牲其他三台,保全他們公視一台」。當初民進黨提案要公廣集團無須逐項報支,結果公視卻出賣公廣集團,鄭同僚應給社會一個交代。

公視董事長駁斥出賣說

鄭同僚受訪時則駁斥:「怎麼可能,這太離譜了!不曉得是誰說的話?」他強調,自己並未簽署任何文件,何況立院或黨團要通過什麼決議根本不是他能決定的。他重申,依公股處理條例,公視委辦原視、客視、宏觀電視,一定依照公視法精神,絕不能接受九十八年上述三台預算需逐項受審始能動支經費的提案。

對於昨天散會前,公視新年度預算已過,但九十七年度四點五億預算凍結案仍未通過,鄭同僚則表示遺憾。

國民黨對公視提出的「四限」為:

一、建立公共問責制度:主管機關對公視之營運管理、內容製作等造成社會疑慮者,應邀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公開、公正、專業之檢討,以落實公共參與之精神。

二、強化組織內政民主: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之任命,應廣納員工意見,以促進團隊互信與和諧關係。

三、加強依法論事精神:全面檢視公視相關法規、章程與各項作業要點,修訂其中扞格或不合時宜處,並依法論事,避免個人獨斷解釋。

四、強化資訊公開:為落實公視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條之精神,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及財務之公開,公視應比照公開發行之公司,於其公開發行網站中,闢一公開資訊區,將其執行業務情形及其財務報告,按季公布,並將董事會議紀錄、經理級以上人事變動、重大業務增減等事項隨時公布,接受全民檢視。

國民黨團並在提案中痛罵公視,指其九十七年度預算被凍結後,「公視高層從未深自檢討、警惕改進」,還刊登大幅廣告對國會胡亂指控,「立下藉蠱惑群眾要脅國會之惡例」,要求公視在預算解凍後對外說明,並落實上述四項作法。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4/today-fo4-2.htm

消費券絕不是根治經濟衰敝的藥方

自由時報這篇社論,就是我對消費券的看法


消費券絕不是根治經濟衰敝的藥方

台灣昨日首度發放消費券,在連日來政府官員賣力做秀宣傳,以及店家推出各種優惠措施全力促銷,加上全國民眾,包括擁有居留權的外籍配偶人人有獎,已掀起一股消費券熱。尤其,失業者、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階層,於此景氣寒冬的春節前領到這筆三千六百元的紅包,縱然無助大幅改善其窮困的處境,但也不無涓滴之惠,因此吾人不願對民眾潑下一盆冷水,卻必須提醒志得意滿的馬政府,消費券只是短期的興奮劑,或可帶來短暫刺激消費的作用,卻非根治經濟病症的藥方,政府切不可滿足於短效,忽略了長期政策規劃,否則一再延誤時機,台灣經濟之沈淪將不知伊於胡底。

消費券之發放,在台灣乃屬創舉,在其他國家中似乎只有日本採行過類似措施,但成效不彰。此次馬政府仍然援引日本之例,顯見在百年一見的金融海嘯席捲之下,其財經團隊窮盡智力仍找不出藥方可用,只好求助於短效的消費券政策,期能暫時舒緩民眾不景氣的痛苦。坦白說,此次消費券之發放係編列特別預算,亦即用舉債方式,先預支未來的金錢,以解眼前燃眉之急。這種舉債發錢的方式,與自己向銀行貸款,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換言之,收到消費券的納稅人,感覺上好像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是千萬不要高興得太早,這些消費券並非白吃的午餐,納稅人未來勢必會連本帶利吐回去。

馬政府樂觀評估,總額達八百五十六億元消費券的挹注,約可增加○點六四%的經濟成長率。然則,分析台灣內需不振的癥結,顯然不在民間有錢不敢花,而是很多人失業無錢可花,另外一些人有錢可花,卻因憂心可能失業,也不敢花錢。質言之,減薪裁員激增,使失業人口急速攀升,很多人淪為無業人口,已經喪失消費能力,加上失業的恐慌情緒蔓延感染,使其他緊縮消費行為,造成本為刺激更多內需的消費券,實質上淪為一種年終的補貼,只能取代原來消費,無法增加額外的消費,因此能夠增加的經濟效益恐不如預期

其實,當前台灣經濟困境的癥結,在於內需不振與出口嚴重衰退,導致很多企業關廠歇業,或者產能劇減,因而進行裁員、減薪、休無薪假,使失業人口大增,勞工的收入亦大幅減少,進而減少了消費。換言之,台灣消費力的減低,是一種惡性循環所造成的惡果,其源頭則是就業機會的減少,消費券並不能改善此種結構性問題。事實上,許多經濟數據均顯示,台灣對中國及香港的出口急速下降,去年十二月甚至高達五十四%,對台灣經濟造成難以承受的衝擊。

尤甚者,台商幾已全盤西進,而對中貿易卻如此萎縮,幾乎對台灣經濟產生反挫的作用,顯見過去中國學者所稱,台灣對中國的經濟依賴關係就像罹患糖尿病,沒有中國施打胰島素,七日內必亡的說法,恐怕不只反映其狂妄的心態,而是陳述台灣經濟積重難返的事實。

總之,吾人並非刻意唱衰消費券,而是清楚了解台灣經濟的病因在於對中國的傾斜依賴,馬政府就任以來,不但未嘗試改變此一結構性的弊病,反而以鬆綁西進,洗刷鎖國污名為藉口,變本加厲向中國傾斜,病情自然加速惡化。尤甚者,馬政府為了掩飾親中政策的錯誤,竟然不惜透支納稅人的未來,玩弄起消費券的小聰明,從馬劉以降紛紛大演消費購物秀,意圖麻痺人心,使民眾暫時忘卻經濟的困境。

吾人憂心,馬政府如終未能觀照大局而只顧眼前效益,尤其不肯面對親中政策錯誤的根源,以致開錯藥方,這才是台灣的悲哀與不幸。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9/today-s1.htm

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經濟日報這個標題有點問題,ISP免責規範是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

過去在工作上,我也曾對ISP免責規範進行研究
可惜實在太忙,沒有時間再深入研究各國在執法上的實務經驗及見解
就待來日再行處理囉......

印象中老美對這個規定挺感興趣的
在過去台美經貿諮商中,表示相當的關切
不知立委諸公們知悉否?!(科科)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聯合新聞網 2009/01/12

規範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上周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失敗,已經確定本會期無法三讀通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初審時因立法委員主張智慧局應該要再舉行公聽會,導致草案審查停擺,智慧局雖然可以儘快召開公聽會,但還要把結果呈報到經濟委員會,加上立法院休會在即,所以ISP法草案這個會期確定無法過關。

ISP法的主要精神,主要是建立起「責任避風港」的機制,只要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也就是著作權人通知後,配合移除侵權資料,ISP業者就可以進入避風港,不用被冠上「侵權幫助犯」的罪名。

網路侵權案例眾多,著作權人認為,提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若坐視不管,形同幫助侵權。

但網路使用者相當的多,ISP業者也無法一一管控,智慧局為了取得平衡,推出ISP法。

王美花說,為了ISP法,智慧局光是在她任內,就已經陸續辦過八、九次公聽會,也跟ISP業者取得共識,條文應該是沒有問題,期待可以儘快過關。

ISP法針對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四類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提供免責的方式,包括「通知/取下」原則、證明沒有直接從侵權者獲得利益、對於侵權資訊不知情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171909

筆電風猛飆 台灣產量占全球80%

我想,我現在用的這台桌上型電腦,應該會是我最後一台的桌上型電腦吧.....
從環保及攜帶方便考量,確實筆電是比較合適
對於我這種只會文書處理的人而言,筆電所能提供的功能確實綽綽有餘!


筆電風猛飆 台灣產量占全球80%
‧聯合新聞網 2009/01/13

路透報導,雖然人們希望在無論何種場合,隨便什麼時候都能使用電腦,一直以來稱霸電腦市場的桌上型電腦,或許將讓位給輕巧的筆記型電腦。


耶誕前夕,在亞馬遜(Amazon.com)的最暢銷前10名電腦以及硬體排名中,有7款筆記型電腦上榜,卻沒有一種桌上型電腦。隨著無線網路的普及,加上低價筆記型電腦在全球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電腦用戶,由桌上型電腦一統電腦市場的局面已經被打破。

據調查機構iSupply的統計顯示,2008年第3季,筆記型電腦的銷量歷史性的超過了桌上型電腦。隨著最低300美元的迷你型簡易小筆記型電腦的上市,預計2009年筆記型電腦的銷量還會進一步增加。據業界分析業者IDC預計,筆記型電腦在2009年預計將佔電腦出貨量的55%。

台灣筆記型電腦的產量已經占全球產量的80%。全球最大的兩家筆電代工工廠:廣達以及仁寶,還有市場擴張最迅速的兩大品牌宏碁和華碩科技也都來自台灣。這些公司大力拓展,已經蠶食了惠普和戴爾在全球很大部分市場份額。

分析師認為,在過去,相同運算能力的筆記型電腦價格是桌上型電腦的一倍,但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產量上升帶來的經濟效益,現在兩者的價格差異已經不再明顯。這已經消除了過去筆電銷售中的最大障礙。

隨著戴爾電腦推出的個性化筆電外殼,華碩帶來的的竹殼筆電,還有惠普的女士手袋型筆電,已經改變以往筆記型電腦「千人一面」的呆板形象,更吸引了眾多求新求變的年輕人。

那麼是不是桌上型電腦就此會式微呢?業界人士認為,桌上型電腦具有更強大的運算能力,在圖像處理方面也更顯優勢,電玩愛好者以及喜好自己動手組裝具有強大功能的個性化電腦的電腦玩家,依舊是桌上型電腦的忠實用戶。而且筆電和桌電的價格差異,依然是阻礙筆記型電腦銷售增長的重要因素。

【聯合晚報╱國際新聞組/綜合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72306

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網路唱衰韓元 南韓半仙被捕

這樣子就被聲請羈押了,看來韓國檢方也是挺不尊重人權的.......

而且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資訊此一行為,應區分其侵害法益為何,才能加以加重處罰,若僅是因為透過網路,最重就可五年徒刑,那實在違反比例原則

網路唱衰韓元 南韓半仙被捕
【聯合報╱編譯高國珍/綜合外電報導】

2009.01.10 03:20 am


去年9月曾神準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垮台的南韓網路預言家「米娜娃」,8日遭檢方逮捕,罪名是在網路上散播韓元岌岌可危,政府已發公文禁止收購美元等「無根據」文章,檢方9日向法官聲請羈押。此事引發南韓朝野對網路言論自由的激辯。

南韓檢方8日表示,自稱米娜娃的網路預言家朴大成已承認罪名。這名以司智慧、工藝的希臘女神「米娜娃」(Minerva)為化名的網路預言家,去年9月起在網路上針對南韓金融困境與全球金融危機發表200多篇文章,神準程度讓網友封他為「網路經濟總統」。

朴大成在檢方調查時表示:「我只是想引起人們的關注。」他在網上刊登的文章成為熱門話題後,為了吸引更多人的關注才上傳了「與事實不符」的文章。

南韓執政黨國會代表洪準杓指控米娜娃「惡意」散布不實言論,而支持網路言論自由人士則力挺米娜娃。

民權團體「公共福祉與民主協會」表示,「此舉嚴重侵害言論自由。政府應立即停止箝制人民言論」。濟州大學教授高英哲(譯音)指出,「這可能是第一宗以禁止網路不實謠言為名的妨礙言論自由案」。南韓國會反對黨議員發表聲明,表示「這是顯示民主正在開倒車的典型案例」。

南韓政府已嚴加控管網路言論,對散布不實謠言或中傷文章者,最重可能處5年徒刑或5,000萬韓元(約125萬台幣)罰金。

「米娜娃」去年9月間在網上貼文,準確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倒閉、韓元貶值,以及韓國股市崩盤,吸引大批網友點閱。

http://udn.com/NEWS/WORLD/WOR3/4680298.shtml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的評析 (6)

按:NCC已經研擬新版的Anti-Spam Bill,版主近期已取得新的條文,延續過去幾篇討論的內容,簡要分析及檢討該草案。

違反商業電子郵件規範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NCC所擬草案以民事救濟為違反草案之制裁手段。草案第7條規定發信人違反第4條或第5條規定,致收信人受有損害者者,得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1、2項)。由於收信人可能不易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度,草案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賠償額,但發信人對同一原因事實所負之賠償責任,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所得利益較高者,則以所得利益為限(第4項)。

由於商業電子郵件具有廣告性質,且實務上追蹤發信人需耗費相當成本,因此草案參考美國法之規定,於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情形時,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5項)。

對於若干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前階段行為,像是「以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註一),或是「供應濫發行為所需之專用程式、軟體或套件」(註二),草案均認定其行為違法,而有予以禁止之必要,此對於防範商業電子郵件之濫發行為,確有必要,但藉由課與連帶賠償責任之方式加以規範,於國外法制上未有類此規範者(註三)。美國2003年CAN-SPAM Act第5條認定此為違法的發送行為,澳洲Spam Act 2003第20-22條則明文禁止提供、要求及使用電子郵件位址取得軟體及所取得之位址名單,並明訂違反者負有民事責任,而香港於2007年所制訂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部更明訂此為犯罪行為。是以本文認為似可考慮將上述行為單獨列為違法行為,予以禁止。

草案第8條至第14條均為有關團體訴訟之規定,新版草案雖然增列有關行政罰之規定,但僅限於草案第15條(ISP未採第6條第1項必要措施)(註四)及第16條(ISP及廣告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公益法人發信人資料)(註五)的情形,顯見NCC於此一新版草案仍是採取民事制裁之手段。就國外立法例之比較而言,僅以民事制裁作為防制不法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行為者,似無此一立法模式。在有關民事賠償之請求上,英美法系之立法例均有行政機關介入之制度設計,如美國CAN-SPAM Act第7條規定,各州首席檢察官之案件中或各州官員局署有理由相信該州居民之利益已受到違法行為型態所侵害、威脅或負面影響時,該州級首席檢察官、官員及機構將可代表該州居民在該管轄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civil action);澳洲Spam Act 2003第26條規定,澳洲通訊傳播局(ACMA)得向法院提出財產損害賠償之訴。歐陸法系國家似無主管機關之介入,如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UWG)第8條第3項規定,得以主張請求除去及防止違法之侵害,但權利人有資格上的限制,必須是競爭者(Mitbewerber)、經濟團體(Wirtschaftsverbände)、消費者團體(Verbraucherverbände)及產業、商業公會或手工藝公會,是以個別的消費者不能提起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此外,UWG第9條損害賠償的主張亦有上述資格之限制,因此收信人若不具上述資格者(如一般的消費者),只能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救濟。

我國法制偏向歐陸法系之制度設計,是以草案在民事訴訟上仍委由受害人或由消費者團體代為進行團體訴訟。但僅以民事救濟作為制裁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行為之手段,是否已足,實不無探討之餘地。以德國法為例,德國「電子媒體服務法」(TMG)第16條設有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的罰鍰規定,針對違反第6條第2項前段,即掩飾或隱匿發信者或商業目的的行為,處以最高五萬歐元的罰鍰。德國法採取行政罰的理由,有充足法益保護理由的支撐,是因為隱匿訊息的電子商業郵件除了有引人錯誤之故意,也有事先防止行政法上所要保護之特殊法益,如禁止兒童色情資訊或電腦病毒散佈對使用者設備的影響。有鑑於郵件發送後的影響不易補救,因此立法者在發送的前階段行為即以法律上之非難,將隱匿掩飾發送者或商業訊息的郵件視為惡意而處罰其行為。但該法由於未明訂主管機關,使得究竟孰為執行該行政罰的行政機關產生爭議,而飽受學者批評。相較於英美法系對於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有高度之規範密度,並賦予主管機關相當之權限得以發動及處罰違法者,德國法之規範相對寬鬆,此可能與歐盟法制已採取「Opt-in」的機制有關,但在行政權的發動及行使上,已為該國學者認定顯有不足之處,此值得我國加以思考及借鏡。新版草案雖增列第15條及第16條行政罰規定,但並未改變以民事訴訟為處罰spammer的機制,仍有檢討改進的必要。

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之規範,最為困難之處,即在於如何確認發信人之身分。NCC草案雖已明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協同調查及提供濫發者資料的義務,此一規定有助於追查及確認spammer身份,立意良善,但若其隱身於國外,或將郵件伺服器設於國外,然後再將垃圾郵件發送回國內的情形,此時如何追查其身份,勢將遭遇重大困難。吾人以為,藉由不同國家主管機關之互助合作,共同打擊垃圾郵件的氾濫,是一可行之道,因此有必要於草案中賦予主管機關相關之行政調查權限及行政罰,使未達刑罰程度的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在不受刑事偵查的情形下,亦可能受到有效規範。此外,亦可參考德國之作法,由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置受理申訴之窗口,並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密切合作確認發信人身份,以有效防制垃圾郵件之氾濫。


註一:第7條第6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未經收信人同意經由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二:第7條第7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供應具備下列任一功能之電腦程式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實施字典式濫發。二、未經收信人同意自動蒐集電子郵件位址。三、偽造、變造郵件之信首資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技術發展公告之功能類型。」
註三:草案此一連帶賠償責任之設計,究其性質為法定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由發信人負終局的賠償責任,抑或法定的連帶債務,而有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義務之適用,解釋上實不無疑義,應予釐清。
註四:草案第十五條(未採行必要措施之處罰)「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命採行必要措施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註五:草案第十六條(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資料之處罰)「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四項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五項向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促統框架罩頂 馬不能只見善意

新年一開始談那麼嚴肅的議題,有點煞風景,但實在太重要了

如果接受中國的「一中」原則,那馬政府想要主張「一中各表,互不否認」,根本是不可能的,希望馬政府趕快清醒過來!


促統框架罩頂 馬不能只見善意

* 2009-01-02
* 中國時報
* 【楊舒媚/特稿】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卅周年紀念會提出的「胡六點」,府黨一致視為是對岸的善意,但除了「善意」的解讀之外,府黨高層恐怕要更清楚交代的是,一旦和對方實質交手時,台灣應對進退的底限在哪?

 胡六點是這樣鋪陳的:一中+反獨+經濟合作+和平協議+台灣參加國際組織活動,而這些重點,全都構築在促統的「一中」原則下,最外層再以「和平發展」包裝。對於如此包裹起來的胡六點,總統府以「樂見務實促進協商交流,終結兩岸敵對狀態,增進彼此暸解合作」,回應了最外層的「和平發展」,但就更裡層的骨架,馬政府恐怕說得還不夠清晰。

 例如,兩岸經濟想要更緊密,但如此緊密到底是想要創造什麼樣的「共同利益」?而這樣的共同利益兩邊怎麼分配?以誰的標準分配?當這般利益返回台灣內部,又如何保證是全民共享,不是被少數人壟斷?

 又例如,為了要「結束敵對狀態」,胡錦濤也說可以簽定軍事互信機制、達成和平協議。但在享受如此「和平的福利」外,台灣又要怎麼思考台美軍事關係與台灣國防弱化的問題?

 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胡錦濤表示可以做出「合情合理安排」,但是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是全然不同的層次。

 而在北京點頭下的「參與、不加入」,莫非成了台灣爭取重返國際舞台的外交新政策?

 馬英九上台以來,一直很感冒人家說他親中,於是他要大聲地講自己只有「親台」,在元旦唱國歌特別大聲。

 然而,要證明自己與台灣人民的距離小於他與北京的距離,馬英九不能只是唱唱國歌、搖搖國旗,更不能只是看到對方的「善意」,或只對台灣人民勾勒他所看到的「善意」,未來實際交手時的一中框架與主權爭議,恐怕是胡六點出手後,他要理析得更具體的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