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NCC通過對於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但有附款

個人對本案決定,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對於附款的內容,將再做進一步的分析及探討!


NCC以附附款方式許可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
日期:98/05/27

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申請案經NCC充分討論後,於今(27)日決議以附附款方式許可通過。

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之法人股東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予旺旺集團之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遂改派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之董監事代表,並由中視及中天電視公司於97年底及98年2月向NCC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許可。

本案(中視與中天電視公司)申請人之法人股東(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權由余建新讓予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由余建新擁有之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亦讓予同屬旺旺集團之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迥異於過去台灣媒體產權移轉的特色有三項:(一)跨媒體產權併購的涵蓋領域,包括報紙、雜誌、無線電視台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等,且其跨媒體併購後的媒體集團,在電視廣告市場的營收產值排名超前。(二)跨媒體產權併購後,其涵蓋範疇對內容多元化之可能影響,尚無前例可循。(三)屬於單一持股人及其家族,擁有較多絕對股權的跨媒體產權併購案例。基於上述三項本案特點,無論就併購範圍,或單一持股人及其家族擁有的優勢經營條件,或將對台灣(跨)媒體市場公平競爭、員工工作獨立性與權益保障,或內容多元化的疑慮等影響議題,均可歸諸為重大併購案件。NCC秉持獨立負責的精神,特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NCC為妥慎審理本案,除向相關政府機關函詢意見外,已於5月8日召開聽證會。

NCC在審議本案時,除依據該會的四大施政目標:(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二)維護國民權利、(三)保障消費者權益、(四)提升多元文化,與四大施政信念:(一)獨立、(二)負責、(三)平衡、(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作為最高的審查原則

NCC委員會參酌歐盟國家、美國對於跨媒體購併案的規範與審議原則:以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為主要考量。此外,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均為NCC審議本案時的重要資料。NCC以極其慎重的態度、最周延的考量,做出最適的裁處。

根據以上原則,NCC基於政策之穩定性與一致性的考量,審酌目前對於跨媒體購併並無明確的法律可資適用,再者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原則,NCC於第30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中視、中天負責人、董監事變更」申請案。』

針對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如下:

1.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指派於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3.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的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4.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5.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頻、新聞台、娛樂綜藝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6.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經查出有外資(含陸資)股份,本會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

7. 本委員會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之規範時,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遵照規定辦理。

針對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分之附款如下:

1.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之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指派於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三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

2.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

3.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的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4.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且每三個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委員會對節目內容自律之報告。

5.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娛樂台、綜合台)各頻道應各自設置獨立節目編審人員,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內部流程管控機制之改善計畫。

6. 在現行法律規範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經查出有陸資股份,則本會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

7. 本委員會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之規範時,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遵照規定辦理。

此外,NCC並針對兩家公司列出待改善事項,在中視部分包括:

1.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節目互播情形。

2.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改善中視主頻、中視娛樂綜藝台二頻道目前每日九時至十七時之節目廣告化現象。

3.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中視主頻(類比訊號)強化八點檔播出本國自製節目。

4.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製節目播出比率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

在中天部分包括:

1.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三個月內改善目前每週五至週日節目與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節目互播情形。

2.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改善中天娛樂台此頻道目前每日九時至十七時之節目廣告化現象。

最後,NCC並將積極擬(修)訂針對跨媒體政策之規範,如董監事與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兼任其他電視公司之職務、如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或限制跨媒體所有權實質控制等之經營要求,均將納入未來NCC(跨)媒體所有權政策的規範原則中。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is_history=0&pages=0&sn_f=10889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案」暨「中天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案」許可說明

壹、本案的歷史背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於第21次委員會議(2006年3月28日)通過中視負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該次委員會議認為中視負責人之變更案,的確涉及跨媒體併購議題[1],唯多數委員認為本案在形式外觀上無違反現行廣電法令,但此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考量當時時空環境,且根據本會組織法第一條:「…,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之規定,最後委員會議通過中視之負責人變更。

2008年12月26日中視與中天等兩家電視公司因為股權交易,再度向本委員會提出董事長、董監事變更之申請。本委員會於2009年4月10日第294次委員會議審議,委員會議認為:「本案涉及收視聽眾權益及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之重大事項,因此決議依本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專家鑑定人、學者、政府機構代表、公民團體等對本案之意見。聽證會並於2009年5月8日舉行。

貳、第21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理由與適用之法律與爭議

第21次委員會議無條件通過中國時報收購中視公司,當時的決議是:「本案涉及之跨媒體議題,多數委員認為本案在形式外觀上雖無違反現行廣電法令,但此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石委員世豪將針對本案提出一部不同意見及協同意見書」。當時裁處引用之法律條文主要為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14條。其中最重要的是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項:「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21次委員會議是將本案當做負責人變更來審議,並沒有討論或細究本案之負責人(含董監事與總經理)變更其前題必然是股權之轉讓(與經管權移轉)之問題。

第21次委員會議中,石世豪委員曾經針對本案提出「一部不同意見及協同意見書」。石世豪於意見書中力陳:(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控股法人(華夏投資公司)之所有權轉讓效果,就廣電事業經營而言,與主要股東之股權轉讓實無二致。(二)本案是典型之報業跨媒體經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跨媒體集中化現象,實不宜視為單純之無線電視事業負責人變更案,而無視其中所涉及之媒體競爭秩序重大議題。(三)榮麗投資公司取得持有中視、中廣股權分別達33.94%及96.95%之華夏投資公司所有權,藉此間接受讓中視、中廣股權,從而使其主要股東余建新成為負責人,這是關係企業法理及競爭法上事業結合概念。(四)跨媒體集中現象一方面因與媒體經營者爭取「綜效」有關,另一方面亦牽涉經營單一媒體者與跨媒體取得多種類媒體股權者彼此在整體廣告市場上之公平競爭問題等(石世豪,2009)。簡言之,石世豪委員認為本案並非形式外觀上之負責人變更案,而是涉及跨媒體股權移轉,及其從而衍生之市場競爭秩序、媒體專業自主及言論集中化等相關重大之新聞傳播議題。

參、2009年5月8日聽證會之意見

2009年5月8日本委員會召開聽證會,參加本次聽證會之政府機構代表、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之意見,整體而言,均認為本案在本質上是跨媒體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並非單純的董監事變更案。本案當事人則主張是單純的負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

一、相關政府機構代表的主張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劉栖榮科長於聽證會上表示,本案事實上是一個所有權移轉及實質控制權移轉的結合案,所以不能單純從負責人變更的角度看待。但是(一)本案之結合(三年前已發生),對市場不會產生實質的增減效果。(二)本案結合後之營業額或市場佔有率,均沒有達到公平交易法第11條的雙門檻規定,…,(所以)它的影響似乎是比較有限度的。(三)言論多元化與市場競爭不必然有關等。綜合公平會的意見大致反映出,本案在本質上的確是跨媒體所有權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唯根據目前的資料來判斷,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有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劉清芳組長表示,本案股權移轉後,消費者對收視頻道的總數量並沒有減少,沒有損害消費者收視的選擇權,…,不過也期盼(本案)媒體業者能克盡社會責任,充份揭露或傳遞正確資訊,以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從消保會的立場來看,本案對收視的消費選擇沒有損害,唯對內容品質或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而言,消保會需要再次提醒與強調。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張譽騰副主委表示,(本案結合)期待在節目品質與媒體環境的改善,能發揮正面影響,特別希望旺旺集團能夠以提升台灣文化多元性的方向努力。

綜合歸納三個相關政府機構代表的意見可知,本案在本質上是跨媒體與實質控制權移轉的案件,唯從過去三年迄今的資料顯示,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未達管制門檻的標準。此外,提昇媒體內容品質、傳遞正確資訊或改善媒體經營,並善盡媒體社會責任等,概能歸諸於媒體專業領域的要求,則是政府代表普遍的關切的重點。



二、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主張

聽證會邀請三位專家鑑定人,分別從產業經濟、傳播、法律等學理與實證來論述本案。本案專家鑑定人黃銘傑與莊春發的鑑定意見書均指出,本案結合,特別是深口袋效應(deep pocket effects)對市場公平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另外,黃銘傑指出:「本案整體結合之效果,導致二家電視台及一份報紙同時納入同一集團控制下,相互批判、制衡之理念與功能、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可能於焉消失,進而對於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黃銘傑鑑定意見書,p.5)。「主管機關於思考本案混合結合之准駁前,或可針對下列混合結合對於市場競爭帶來不利影響,再加分析:(1)潛在競爭的喪失;(2)優勢地位濫用的可能性。(前揭書,p.7)「當多元化成為媒體管制的重要目標之一時,僅是肯定本案混合結合並未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尚屬不足,而需更進一步分析是否會對多元化目標的達成,帶來不利的影響。」(前揭書,p.10)。

「許多媒體經營者是必須使用社會具有稀少性的頻譜或頻道,而它的所有權則是全民所共有,…,它的使用目的應當是以社會利益為依歸,…,使其發增進人民福祉的正面利益。」(莊春發鑑定意見書,p.2)、「媒體集團企業的跨媒體經營策略,…,可能產生綜效,…,對社會將產生福祉提高的效果。」(前揭書,p.12)。

「,…,單一事業多角化跨媒體經營的制度,必然形成市場進入障礙的不利影響,產生阻礙產業競爭的效果,私利與公益之間的權衡,如何拿捏實值主觀機關與社會共同深思。」(前揭書,p.13)、「一旦跨媒體經營成形時,這種多元的聲音將因媒體集團企業的統一而變成只有一種聲音,社會喪失多元言論的自由,許多人的意見將無法表達與呈現,相信此種結果將不是一般民主社會所樂見,因此其所呈現的社會效用水準將大幅降低。」(前揭書,p.14)。

「重大媒體交易,不容私相授受。」(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1)、「媒體股權交易與一般股權交易性質殊異,標準應更嚴格,…,目的在避免媒體過渡集中化,減損媒體觀點與內容多樣性。」(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2),他並提出多個問題,包括「蔡衍明及其家族是否有實質擁有、控制中時集團及中天、中視」、「蔡衍明是否影響中時集團及中視、中天之新聞言論或節目製作方向」。「本案之許可是否無損或有利公共利益,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負舉證責任,並做成有法律效力之公開承諾。」(前揭書,p.8)。

「…,怪不得利害關係人中時,一直在誤導NCC,說這是「單純的公司負責人變更案」,而隱匿了一樁重大跨媒體購併案,…,」(陳世敏,NCC聽證會之後,p.1)、「觀察中時集團在合併中視、中天後的表現, 已經開始出現內容多元性降低、為經營「綜效」而產生可能涉及不當競爭的諸般現象。這些影響短期內很難評估, 但這是學術界最感憂心之處。」(前揭書,p.2)。

「蔡衍明先生也已清楚地表示要以媒體介入政治,整體的方向可能對台灣民主產生不可預測的乃至負面的影響,…」(瞿海源鑑定意見書,p.13)。「我覺得余紀忠以報老闆直接主導報社言論是不對的,蔡衍明以商人入主媒體,主導媒體新聞媒體言論,也是不對。這些都是違反自由媒體的基本倫理。」(前揭書,p.13),「跨媒體經營產生對社會極嚴重的負面影響是這個樣子,我要呼籲的是,當前的媒體亂象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資本家霸佔媒體,囂張地控制言論、製造新聞。」(前揭書,p.13)。

「應以交易透明化、新聞作業獨立化及跨媒體經營專業化作為本案審核之參考,因此在交易之資金、股權不透明情形下,如NCC核准本案,將危及新聞自由之發展,亦不符公共利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書面資料)、「建議NCC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要求中時集團提出一套令人可以信賴的,一個保護記者獨立作業的機制。很多編輯獨立公約徒具其名,我們需要不只是這樣的一個公約,我們要看的到成果。我甚至認為即使通過也應該要有個觀察期,不能只根據一紙公約表示已經做到。」(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0)。

「…特別強調新聞作業獨立化的部分…如果中時集團不能保障記者的工作權,讓他們有獨立自主的作業環境的話,我覺得我們今天具體的焦點就在變更董事長、董監事這樣的人選,其實我主張應予以駁回,…」(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0)。

「我們強烈的懷疑,中國時報在這個新的富爸爸的效應底下,還會有所謂的媒體的專業嗎?如果這個媒體本身沒有專業的話,所談的多元化的本身都是空泛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代表 莊豐嘉,p.51)。

「本案涉及壟斷廣告市場與閱聽人市場,其結果將違反公平競爭,使資訊單一化,不利民主政治、社會多元之發展。(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書面資料)。

「實質上旺旺已經擁有三中媒體,危及市場競爭秩序及公共利益。…包括當事人其實都不否認說蔡衍明旺旺集團,蔡衍明先生實質控制了中時、中視、中天,他在實質控制權上面完全沒有問題,….應該要作一個實質的審查,而不是,只是形式上去認定說蔡合旺及旺旺集團畢竟在形式是分開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高湧誠,pp.53-54)。

「…這個變更案,以及三中集團的跨媒體、甚至於跨領域的併購跟經營,它會嚴重的傷及內容多元化跟言論自由,以及閱聽人資訊的權益。…建議,第1點通傳會不宜倉促的許可本案,…第2點我們認為本案是否可以無損於公眾利益而且還有利於公眾利益,我們認為當事人以及利害攸關人應該負舉證的責任。第3點我們建議通傳會可以檢討現行的政策工具,明訂媒體併購或股權轉移如果超過一定的規模的話,應該在事前預先告知,並向媒體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不是在事後申請負責人變更,最後我們也建議涉及到無線廣播電視股權及經營權轉移這樣子動大議題應該有更嚴格的規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郭力昕,pp.55-56)。

三、本案當事人(中視、中天)及利害關係人的主張

本案當事人中視、中天的代表在聽證會上主張:「本案是申請董事長、董監事跟總經理變更案。廣電法13條、14條的規定,規定的是負責人變更的允許,跟股權變更的這個股權轉讓在性質上並不是相同的事情。」(聽證會記錄,p.8)。、「這次的董監負責人的變更,在中視公司自己在申請之前都已經確信是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布的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還有公司法,以及剛剛講的廣電法相關的規定。」(聽證會記錄,p.8)、「本案中視公司原任董監事的辭職已經合法生效。」(前揭書,p.9)、「依照公司法第27條所指派的新任董監事,這個指派的行為本身是已經合法生效。」(前揭書,p.9)、「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的第四條有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是由主管機關確認變更後的負責人,處於一個合法的適格的狀態,並不是創設權利的一個允准的行政行為。」(前揭書,p.9)、「投資媒體的動機很簡單,…,想要衣錦還鄉。」(前揭書,p.12)、「蔡衍明董事長對中時媒體集團的投資,乃全數自有資金。」(前揭書,p.13)、「…對節目所呈現的多元化與在地性的要求…都是維持該電視台過去的一貫立場,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前揭書,p.14)、「希望要建立一個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的媒體,成為社會的一股正面力量董監事陣容要求的是全面還有專業。」(前揭書,p.14)。

參、媒體所有權的規範與相關的研究

聽證會當事人力陳:「本案僅是單純的負責人、董監事變更案,不涉及其他議題。」,但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認定是一個跨媒體結合案。到底外國對於類似的結合案件其相關的研究、討論與規範為何?似有先討論之必要,以收他山之石,可為殷鑒之效。
一、美國媒體所有權管制的變革

美國對廣電媒體的管制始於1934年的傳播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時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政府對各類公共建設,經濟事物與社會福利的管制程度高。1980年後在去管制化政策的影響下,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開始各項對廣電媒體的鬆綁政策。1996年的電信法取消廣電、有線電視與電信等企業之間的跨業所有權限制,堪稱是20世紀結束前對通訊傳播領域最大幅度的鬆綁。

到了21世紀,FCC於2003年再度放寬電視公司經營報紙、廣播電台所有權的限制。但是2007年在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輿論媒體與諸多公民團體的抨擊下,電視公司經營報紙、廣播電台的跨媒體政策被國會否決。(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arch 12, 2008)。

檢視美國1996年電信法通過後,媒體併購案大增,所有權集中化的現象加劇,誠如學者一針見血的指出,媒體所有權規範的修正,並沒有給消費者帶來福利,只是給媒體巨亨送了一份大禮(Jaquet, 2002)。
二、歐盟媒體所有權購併的原則: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媒體多元表現

歐盟對媒體併購(media mergers & acquisitions)、合資(joint venture)等媒體所有權交易的情形,歷來均有較嚴格的規範,目的在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化,減損媒體獨立觀點與內容多樣性,威脅歐盟各國自豪與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羅世宏鑑定意見書,p.2)。

在1989~1999年間,歐盟審理的50件涉及媒體併購或合資案中,有8件被否決,否決比例(16%)與一般非媒體的併購案相較(否決比例1%)不可謂不高。換言之,歐盟對於涉及媒體併購或合資案,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前揭書)。

歐盟受理媒體併購的主管機關是「競爭委員會」(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CC)與「資訊社會委員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ommission)。1989年後,歐盟通過制定併購管制規範(merger regulation),要求媒體併購案發生前必須預先告知(per-notify)競爭委員會。根據這項規定,涉及跨媒體併購的案件有時會因競爭委員會持非正式負面看法而提前破局。此外,競爭委員會強調媒體併購准駁決定的準則是:「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等三大原則。」
肆、本委員會對跨媒體所有權集中的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政策目標乃明文訂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那就是:

(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二)維護國民權利

(三)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提升多元文化

為了達到這四個政策目標,本屆委員會建立了四大施政信念:

(一)獨立

(二)負責

(三)平衡

(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

委員會的職責乃在追求國家公共利益之極大。而公共利益包含消費者利益與產業利益。本屆委員會會除努力保護消費者利益外,也同樣重視通傳產業的健全發展,並努力創造與促進產業間與廠商間的公平競爭,以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當企業的自我利益與國家利益或消費者利益衝突時,委員會必須防止企業體對國家利益及消費者權益的傷害;最大多數國民利益得以獲得保障,就是最大公共利益的實現。本屆委員會的政策工具與施政計畫,正是在創造良好運作的市場(well-functioning markets)的可能性,並從良好運作中,衍生出最大多數國民的收視聽與言論表意的權益。


伍、本委員會對本案的裁處

由前面的論述可知,綜合歸納本委員會第21次委員會議的見解,出席2009年5月8日聽證會的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均認為本案並非單純的媒體負責人董監事變更案,而係涉及跨媒體股權移轉與實質經營控制權移轉的案件。

本委員會在第301次委員會審議本案時,除依據本委員會的的四大施政目標:(一)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二)維護國民權利、(三)保障消費者權益、(四)提升多元文化,與四大施政信念:(一)獨立、(二)負責、(三)平衡、(四)追求最大公共利益,作為最高的審查原則外,實際審議時本委員會以跨媒體產權集中的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為基本價值判斷,並參酌歐盟國家、美國對於跨媒體購併案的規範與審議原則: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的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media pluralism)等三大原則為準繩。此外,政府機構、專家鑑定人、學者、公民團體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以及當事人的書面及陳述之意見,均為本委員會審議本案時的重要資料。本委員會以極其慎重的態度,做最周延的考量,期待做出最適的裁處。

根據以上的裁處原則,本委員會基於政策之穩定性與一致性的考量,審酌目前對於跨媒購併並無明確的法律可資適用,再則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原則,本委員會於第30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公司董事長、董、監事變更」申請案。』



[1] 本案涉及之跨媒體議題,此乃針對當時榮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股東余建新(擁有99%該公司之股份)擁有中國時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的事實,特此說明。

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廣電媒體所有權規範簡析

說明:要分析「新三中交易」所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必須先瞭解國外有關廣播電視及跨媒體集中之規範,就可比較得知國內現行法制問題之所在!以下簡單就若干歐盟會員國之規定加以說明:

1、奧地利

奧地利民營電視法(Privatfernsehgesetz;PrTV-G)規定,廣播電視所有權之變更,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法並且對於執照及市場占有率有限制規定:一事業(自然人或人合團體)得以持有多張不同傳輸區域的廣播或類比電視的執照,亦即禁止持有兩張以上供應區域有所重疊的類比廣播電視執照(民營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參照)。而對於一事業其供應區域的認定,包括以下的參與情形或影響可能性:對於他事業之資本或表決權數達25%以上、具有控制性的影響力,以及於商法所規定具影響可能性者。

有關無線數位節目的播送,奧地利民營電視法則規定,任何事業及其所屬媒體集團,於聯邦境內之供應區域,不得提供超過兩個無線數位電視節目,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即所謂的溢波spill over),不在此限。

廣播部分則規定於民營廣播法(Privatradiogesetz;PrR-G):該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一媒體集團之供應區域居民總計不得超過1千2百萬,而媒體集團內的事業其供應區域,則不得超過8百萬居民。而有關供應區域的認定,如同上述民營電視法的規定。第9條第3項則規定,媒體集團所屬的事業,其於聯邦區域內的供應區域,不得超過兩個,但技術上有不可避免重疊情形者,不在此限。

2、法國

法國的規定最為詳細,其以持股比例、執照數(與收視率合併認定)及參與提供相同服務之其他事業,加以規定。吾人可借用德國弗來堡大學Martin Bullinger教授的分析(註一),歸納為三種類型:「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以及「禁止為廣播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a.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具有控制之影響力

(1) 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以下亦同)對於年平均收視率超過2.5%的電視節目經營者,若該電視事業為全國性電視,其持股或表決權數不得超過49%;透過衛星訊號傳送者,不得超過50%;為地區性電視者,則不得超過33%;

b. 禁止對於電視事業累積非控制性參與

(2) 任何人對於一全國性類比電視之持股或表決權數超過15%者,對於第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的參與不得超過15%;
(3) 任何人對於二家全國性類比電視之參與超過5%者,對於第三家同類型的電視事業之參與,不得超過5%;
(4) 對於取得無線廣播或衛星服務執照之事業,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類型的事業不得為超過三分之一之參與;對於上述同一類型的兩家事業,為超過5%之參與者,對於其他相同事業不得為超過5%之參與;

c. 禁止為廣播電視許可執照之累積

(5) 任何經營者僅能取得一張全國性節目執照;
(6) 數位廣播電視經營者,最多能於全國經營7個無線節目;
(7) 任何人不得取得經營區域全部或部分重疊的兩張區域或地方無線電視節目執照,不論係以類比或數位播出;
(8)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無限制,對於衛星廣播電視僅有若干限制
(9) 衛星電視節目執照之取得,不得超過兩張。

3、英國

2003年通訊傳播法(Communications Act 2003)對於過去英國有關廣播電視所有權之限制加以鬆綁。過去英國1996年廣播電視法(Broadcasting Act 1996)規定,若一事業於全英國電視市場之收視率達15%者,不再發給新的電視執照(註二)。此一規定已經2003年通訊傳播法加以廢止。此外,1996年廣播電視法採取所謂的「二張執照原則」(Two-Licences-Rule),亦即一事業至多只能取得兩張區域性的Channel-3執照,以及同時取得一張Channel-3及Channel-5的執照。於2003年通訊傳播法亦予以廢止。

過去英國廣播電視法有關防止無線廣播事業集中的規定,均已遭廢止,如:防止一事業擁有兩家以上的全國類比商業廣播電台,以及禁止一事業擁有收聽率超過15%的無線廣播電台規定。
英國2003年通訊傳播法除就「公共利益測試」(public interest test)及清單14(Schedule 14)對於跨媒體經營的限制外,可以說不再對電視領域的結合為任何限制。

不過,對於廣播領域內的結合,2003年通訊傳播法清單14及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仍有所規範。2003年通訊傳播法清單14主要規定為:
(1) 任何人僅能取得一張全國的「廣播多工平台執照」(radio multiplex license);
(2) 任何人不能取得兩張涵蓋區域半數重疊的「地區廣播多工平台執照」(local radio multiplex license)。

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則是針對「地區廣播執照」(Local Sound Broadcasting Licenses)及「地區數位廣播節目服務」(Local Digital Sound Programme Services)加以規範:對於已經持有兩張地區廣播執照的事業,原則上禁止其再取得相同的執照。有趣的是,2003年媒體所有權命令引進點數系統(point system),作為衡量此一事業影響力的基準。

4、義大利

依據第249/97號法律第2條之規定,禁止廣播電視事業建立控制市場地位。基本上,任何人不得控制超過20%的全國性類比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而依據現行的國家頻率計畫,至多僅能擁有二個頻道。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全國性的數位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

第66/2001號法律則是期能透過導入特殊規範,以維護數位廣播電視的多元、透明及競爭(註三)。該法亦規定廣電事業所控制的頻道數,不得超過所有頻道的20%。相同的內容提供者不得在全國及地方均提供節目播送。有三分之一的播送能量,必須保留給地方內容的提供者。擁有超過一張的執照,或者同時持有內容提供者及網路經營者之執照時,必須進行會計分離。此外,在實驗期間,經營者持有超過一張電視執照者,應保留至少40%的頻段供其他經營者使用,並符合公平、透明及非歧視性的原則。公共廣電經營者則應取得一電視節目的多工平台(multiplex)及一廣播節目多工平台的執照。

5、荷蘭

依據媒體法第82f條之規定,作為傳輸相同組織廣播節目之用的FM頻率或其組合,只能有一個,以避免同一組織掌控兩個以上的FM頻率。基於此一目的,該法並且規定在符合以下情形時,兩家以上之事業應被視為一家:(1)一事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一個或數個其他事業,足以決定其大部分的政策,或對其政策內容有決定性影響;(2)一自然人或自然人團體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兩家或更多其他事業,足以決定其大部分的政策,或對其政策內容有決定性影響者(註四)。

不過,為了促進頻率的有效利用,荷蘭媒體法亦規定有上述例外的情形,但必須經由教育、文化及科學部部長的許可。


註一:Vgl. Martin Bullinger, Rechtliche Kontrolle der Medienkonzentration in Frankreich, in: Uwe Blaurock (Hrsg.), Medienkonzentration und Angebotsvielfalt zwischen Kartell- und Rundfunkrecht, Baden-Baden 2002, S.104-107.
註二:Broadcasting Act 1996, Schedule 2, Part III, Sec. 2 (1).
註三: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the Media, The information of the citizen in the EU: obligations for the media and the Institutions concerning the citizen’s right to be fully and objectively informed, 2004, p.114.
註四:Id., p.147.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三中交易的聽證會

眾所矚目的三中交易(中時、中天及中視)聽證會
已經訂於5月8日在NCC舉行

以下是NCC的新聞稿
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7&is_history=0&pages=0&sn_f=10309

版主將陸續分析此一個案所應釐清的法律爭議
及所需考量的必要之點

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紐時:美可能出現無主要地方性報紙城市

金融風暴似乎對媒體多元化形成嚴重的傷害
不論是傳統媒體或電子媒體皆是如此

報業向來是較具深度的新聞及消息來源
不論是家數的減少,或是消息來源的減少
對於資訊社會及民主制度的發展
都會是嚴重的打擊
該如何處理?必須更進一步思考....


Posted 三月 17th, 2009 by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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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中央社/記者黃兆平/紐約12日專電】

美報業環境持續惡化,關閉、裁員、縮編、廣告下滑、與競爭對手共享資源。「紐約時報」報導,不少經濟專家與報業主管預測,美國一些城市遲早會出現沒有主要地方性報紙。

比華盛頓州歷史還久、發行146年的西雅圖「快訊報」(Post-Intelligencer),可能下週停刊,僅剩小型網路版本;「洛磯山新聞」(Rocky Mountain News)兩週前關閉;「土桑市民報」(The Tucson Citizen)也預計下週停刊。

紐時引述分析報業的惠譽國際信用評等(FitchRatings)主管指出,在2009年及2010年,擁有兩家報紙的市場將剩下一家,也會看到只有一家報紙的市場變成沒有報紙的市場。

許多媒體批評者及包括網路在內的競爭者都認為,報業走向末路並非好事。

上述三報所屬的西雅圖、丹佛與土桑市可能還會有其他日報,但不是所有城市都如此幸運。

美明尼蘇達州明星論壇報(The Star Tribune)前發行人克雷默(Joel Kramer)表示,任何城市的主要報紙關閉,都是很糟糕的事,因為多數嚴肅的新聞都是這些報紙報導。

紐時說,沒有人能預測那裡會是第一個沒有大報的城市,但全美確實有幾個可能的城市。

擁有西雅圖快訊報的Hearst公司警告,將關閉去年一週賠100萬美元的「舊金山紀事報」(San FranciscoChronicle)。新澤西州主要報紙「明星紀事報」(TheStar-Ledger)在工會妥協下,組織整併後,勉強繼續營運。

至於明尼蘇達州的明星論壇報、「費城詢問報」(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及「美國新海芬紀錄報」(The New Haven Register),都於過去3個月宣布破產。

擁有美科羅拉多州「丹佛郵報」(Denver Post)、「聖荷西信使新聞」(The San Jose Mercury News)以及「底特律新聞報」(The Detroit News)的西雅圖時報公司與媒體新聞集團,也被認為面臨破產危機。

報導還說,「邁阿密前鋒報」(The Miami Herald)及「芝加哥太陽時報」(The Chicago Sun-Times)等求售中的報紙,迄今乏人問津。

至於一向被稱報業命脈的廣告收入,過去兩年,報業廣告整體下滑達25%,隨著景氣衰退,下跌趨勢還在加速中,今年未見緩和跡象。

許多報業公司的股價比起高峰時期下跌超過90%。尤其是不少報業集團在2005年至07年大量收購報紙,承受沈重債務,讓情況更為嚴重。

像擁有「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及其他報紙的論壇公司,去年12月聲請破產,就是因為沈重債務所致。

依照獨立分析師莫頓(John Morton)的研究顯示,報紙獲利急速減縮,大多數報業獲利在2004年超過20%,到了2008年只有10%。

過去10年讓媒體元氣大傷的裁員縮編,過去幾年更有如洪水一般。洛杉磯時報現有600名工作者,較1990年末減少一半,華盛頓郵報6年前還有900名新聞工作者,目前不到700人。

另全美最大報業公司─甘乃特報系(GannettNewspapers),在2007年及08年資遣超過8300人,占員工總數22%。一度是美國Knight-Ridder報業集團旗艦報的邁阿密前鋒報,週三也宣布,將從現有員工再精簡19%。

幾乎全美各大報的頁數及新聞報導數目都在減少中,有些甚至整版刪除。不少報紙關閉海外甚至華府的重要分支機構。也有報紙與之前的競爭對手共享新聞報導,藉以節省經費。

據尼爾森線上公司調查,全美日報發行量由20年前的6200萬份,減少到今天的4900萬份;至於網路讀者人數則快速成長,今年1月份美國讀者人數有7500萬人,總共看了37億頁。

上述情形或許預言新聞機構一個新時代來臨,也就是更為小型化、更加脆弱、更沒辦法履行傳統上監督國家的守門人功能。

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均為規範
國會議員如何取得(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作為質詢(利用)的素材
解釋上應僅有利用方有言論免責的可能性
前階段的蒐集、處理行為不應包括在內
所以在資料的蒐集、處理上有違法,那就是違法了
不可能因為使用於國會質詢上而就可以阻卻違法

再者,既然有言論免責的保護傘,何必又要免除事前告知
事前告知正可遏止胡亂爆料的惡習
徒給立委濫權的空間罷了!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3.09 02:59 pm


立委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建議免除國會議員蒐集個人資料的事前告知義務。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表示,基於憲法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法務部雖同意立委問政質詢時,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但立委在運用相關個資時,仍不得違法,否則將負起衍生的民、刑事責任。

黃世銘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並非立委有權去查他人的個人資料,主要是讓立委在問政時,可以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的調查權仍有相當距離。

他舉例說,如果立委要調閱他人的前科資料,就不被允許,只有執法的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掌,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公布,除非經當事人同意才可以。

藍委就個資法修正的提案版本,主要的修正重點在賦予立委於質詢時,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可以漫無目的去查閱他人的個人資料,意思完全不同。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對於外界質疑民代可以調查民眾個人資料,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在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時,不置可否。她說,她是看報紙才知道這件事,將再與法務部同仁研究。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民意代表問政,有權提出質疑,同時也要付出相關的法律責任,若民代的質疑不正當,當事人也可提出誹謗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免除民代蒐集個人資料前的告知義務,外界認為,此法通過將增加民代權力。

謝國樑表示,民代沒有所謂的「特權」來調閱他人個資,均按一般管道,即由民代發文給各行政單位,就像國民黨立委邱毅努力透過管道查證資料,倘若揭弊還要獲取當事人核可,如何揭弊?這應該是所有民代質詢時所應有的權力,但相對的也要付出其相關法律責任。

謝國樑強力主張民代沒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若揭弊有誤,民代應付出法律責任,這也是應有的社會責任,報導曲解他的用意。他也痛批民進黨被弊案打得太慘,所以對這樣的方式有所反對。

高志鵬指出,這是「邱毅條款」,若此法通過,不只立委擴權,包括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一體適用,倘若有民代因選舉和派系鬥爭而濫用資料,想來就令人不寒而慄,民進黨團反對到底。

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未來每個國民的病歷、財政、旅遊等所有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將會是民代隨時可取得的問政資料,他反問所有人:「你願意嗎?」立委陳亭妃也說,個資保護排除民代問政使用,那麼所謂問政標準何在?若遭民代濫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權責又何在?

【2009/03/0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7782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