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述NCC所為的許可處分,行政院以96年7月5日院臺經字第0960088193號函撤銷在案,有關撤銷的內容,依據新聞局96年7月4日新聞稿「行政院撤銷通傳會所作許可中廣公司轉讓股權及變更負責人之處分」內容,如下所示:
1、通傳會於96年6月26日作成行政處分,許可中廣公司法人股東華夏公司將其持有中廣公司的股份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等4家公司,並同意中廣公司將其負責人變更為趙少康。
2、依相關資料顯示,好聽等4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新台幣1億元,卻受讓中廣公司逾9成(約3億股),股票面額幾近32億元的股份,其投資財力顯不相當,亦明顯不符交易常情。而好聽等4家公司係由趙少康透過另4家公司轉投資成立,足見該等公司具有密切關連性,致使中廣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於同一關係人,實質上已涉及媒體壟斷。另外,趙少康的配偶梁蕾持有被處分人逾3成的股權,而該2公司單月的有效廣告量,約占臺灣地區所有廣播電臺有效廣告量總數3成。由上開事證顯示,中廣公司股權的轉讓,已經違反了廣播電視法有關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的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
3、依廣播電視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通傳會在辦理廣播事業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的案件時,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進行實質審查。然通傳會竟同意由中廣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所定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之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而捨棄依法應主動調查之義務,已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4、通傳會所為許可的處分,既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屬於違法的處分,因該違法處分同時涉及行政院強制收回中廣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的既定政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經由層級式行政體制,最終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故基於指揮監督的權責,行政院乃依法撤銷通傳會所為違法的處分。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2009年2月14日 星期六
中廣案的事實整理(上)
我將陸續整理目前手邊有的中廣案資料,有空時可以做更進一步的法律分析: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申請其法人股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之該公司股份,分別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辦理負責人變更申請,擬新任董事長為趙少康先生。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一億元,係由趙少康先生以轉投資方式分別持股,並以高額銀行信貸分期付款方式,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318,403,043股中廣股份,佔總股數超過九成比例。中廣於2006年各全區網及地區性頻道之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21.8%。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中廣流行網於北區之收聽率為11.6%,於該區排名第二;於中區收聽率為11.7%,排名第一;於南區收聽率為11.2%,排名第二;於東區收聽率為15.5%,排名第二。於廣播廣告市場上,依據2006年9月資料,中廣音樂網市場占有率為8%,流行網為5.2%,新聞網為2.2%。
另北區中功率電台飛碟廣播公司(以下簡稱飛碟公司)亦向NCC申請變更負責人及董事,持有該公司股份達34%的董事梁蕾女士,依據飛碟公司之說明,係「考量其配偶,本公司前董事長趙少康先生個人擬與其他人士、公司共同投資其他廣播事業,將與本公司業務產生競爭關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乃主動辭任董事職務」,由其他股東接任,並改選張小燕女士為新任董事長。飛碟公司的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1.1%,如以聯播網各電台合計涵蓋人口率,則為1.9%。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飛碟電台及參與其聯播網的相關電台,於北區之收聽率為21.8%,於該區排名第一;於中區收聽率為9.3%,排名第四;於南區收聽率為6.2%,排名第六;於東區之收聽率,於宜蘭14.1%、花蓮9.9%、台東7%,排名分別為3-5名。於廣播廣告市場上,飛碟電台為15.7%。
本案經調查後發現,好聽等四家公司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中廣公司股權的資金,是由飛碟公司(13,091千元)、台灣全民廣播電台公司(35,518千元)、全盛製作公司(9,810千元)、趙少康(24,440千元)及梁蕾(26,000千元)所提供,分別轉入各股東之帳戶,其中一億元再輾轉轉入好聽等四家公司的帳戶內,作為購買中廣公司股權之用。其中由飛碟公司、趙少康先生及梁蕾女士之出資占總出資比例為58.36%。好聽等四家公司與華夏投資公司所簽訂之出資額,分別為好聽15億9600萬元,悅悅12億5400萬元,播音員15億6750萬元,廣播人為12億8250萬元,合計總金額為57億元。
另好聽等四家公司之16名董監事中,有7名為飛碟公司現任員工,6名為其離職員工,其中4名至中廣公司任職,更有2名於事後被飛碟公司回聘。
本案經NCC審查後,要求中廣公司承諾以下事項,始同意該股份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申請:
一、中廣公司於1個月內,將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出售其持有該公司全部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及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購買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廣公司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函請NCC備查。
二、中廣公司股權經NCC核准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後,中廣公司將依公司法重新召開新股東大會,選任新董事、監察人,並互選董事長。
三、為落實媒體反壟斷政策及配合廣播電臺開放,中廣公司過去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樂網及寶島網所使用頻率,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
四、中廣公司承諾朝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將於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
五、中廣公司承諾提高節目自製比率,流行網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音樂網於繳回之前亦維持目前100%自製率。
六、中廣公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確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要求,該公司之經營不受任何黨政軍勢力之影響。
七、中廣公司保證將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投資經營之情事。
八、承諾在NCC核准中廣公司股權轉移案後6個月內,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偶梁蕾在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
九、中廣公司保證與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將各自獨立自主運作,在廣播市場作良性競爭。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申請其法人股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之該公司股份,分別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辦理負責人變更申請,擬新任董事長為趙少康先生。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四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一億元,係由趙少康先生以轉投資方式分別持股,並以高額銀行信貸分期付款方式,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318,403,043股中廣股份,佔總股數超過九成比例。中廣於2006年各全區網及地區性頻道之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21.8%。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中廣流行網於北區之收聽率為11.6%,於該區排名第二;於中區收聽率為11.7%,排名第一;於南區收聽率為11.2%,排名第二;於東區收聽率為15.5%,排名第二。於廣播廣告市場上,依據2006年9月資料,中廣音樂網市場占有率為8%,流行網為5.2%,新聞網為2.2%。
另北區中功率電台飛碟廣播公司(以下簡稱飛碟公司)亦向NCC申請變更負責人及董事,持有該公司股份達34%的董事梁蕾女士,依據飛碟公司之說明,係「考量其配偶,本公司前董事長趙少康先生個人擬與其他人士、公司共同投資其他廣播事業,將與本公司業務產生競爭關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乃主動辭任董事職務」,由其他股東接任,並改選張小燕女士為新任董事長。飛碟公司的電波涵蓋人口率,約為全國合法電台的1.1%,如以聯播網各電台合計涵蓋人口率,則為1.9%。另依據2005年之統計資料,飛碟電台及參與其聯播網的相關電台,於北區之收聽率為21.8%,於該區排名第一;於中區收聽率為9.3%,排名第四;於南區收聽率為6.2%,排名第六;於東區之收聽率,於宜蘭14.1%、花蓮9.9%、台東7%,排名分別為3-5名。於廣播廣告市場上,飛碟電台為15.7%。
本案經調查後發現,好聽等四家公司受讓華夏投資公司所持有的中廣公司股權的資金,是由飛碟公司(13,091千元)、台灣全民廣播電台公司(35,518千元)、全盛製作公司(9,810千元)、趙少康(24,440千元)及梁蕾(26,000千元)所提供,分別轉入各股東之帳戶,其中一億元再輾轉轉入好聽等四家公司的帳戶內,作為購買中廣公司股權之用。其中由飛碟公司、趙少康先生及梁蕾女士之出資占總出資比例為58.36%。好聽等四家公司與華夏投資公司所簽訂之出資額,分別為好聽15億9600萬元,悅悅12億5400萬元,播音員15億6750萬元,廣播人為12億8250萬元,合計總金額為57億元。
另好聽等四家公司之16名董監事中,有7名為飛碟公司現任員工,6名為其離職員工,其中4名至中廣公司任職,更有2名於事後被飛碟公司回聘。
本案經NCC審查後,要求中廣公司承諾以下事項,始同意該股份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申請:
一、中廣公司於1個月內,將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出售其持有該公司全部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及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購買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廣公司股票一案之會議紀錄,函請NCC備查。
二、中廣公司股權經NCC核准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後,中廣公司將依公司法重新召開新股東大會,選任新董事、監察人,並互選董事長。
三、為落實媒體反壟斷政策及配合廣播電臺開放,中廣公司過去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樂網及寶島網所使用頻率,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
四、中廣公司承諾朝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將於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
五、中廣公司承諾提高節目自製比率,流行網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音樂網於繳回之前亦維持目前100%自製率。
六、中廣公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確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要求,該公司之經營不受任何黨政軍勢力之影響。
七、中廣公司保證將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投資經營之情事。
八、承諾在NCC核准中廣公司股權轉移案後6個月內,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偶梁蕾在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
九、中廣公司保證與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將各自獨立自主運作,在廣播市場作良性競爭。
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中廣轉售趙少康 原就約定切割
問題重重的中廣交易案
希望行政訴訟的結果可以盡快出來!
中廣轉售趙少康 原就約定切割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中廣負責人趙少康向NCC遞件申請將中廣一分為二,據了解,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已做此約定。熟悉內情人士並指出,趙少康九十六年還慎重其事將其在中廣的親信核心撤出中廣,一副要回飛碟的模樣,但趙並未交出中廣的經營權,仍是中廣的實際負責人。
相關人士指出,去年五二○政黨輪替後,趙當然順理成章重回中廣,並已向經濟部完成公司負責人的移轉登記,隨後就依原訂計畫展開中廣一分為二的分割作業。
據指出,九十五年中廣轉售趙少康之所以在契約中明訂媒體事業和不動產的切割條款,主因是趙擺明只要媒體事業,不願碰觸不動產的部分。
另外,分割後,中廣公司也就不用處理因不動產問題衍生而來財務問題,在民進黨執政時的官司案更早就由中投概括承受,如此將有利於中廣的上櫃上市。
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的交易價是五十七億元,在宣布不玩前,趙只拿出一億元的訂金,去年五二○後,趙有再付款,但取得媒體「中廣公司」到底付出多少現金,相關單位並未對外說明。至於佔交易價款絕大部分的不動產部分,如今證明也是將股權過給趙,等公司完成分割再回到中投的「權宜之計」。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fo5-2.htm
中廣申請分割 70億資產重回國民黨?
〔記者劉力仁、王寓中、林淑娟、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廣公司負責人趙少康去年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遞件申請將中廣分割為「中國廣播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兩家公司,這項動作意外揭開國民黨黨產三中交易案的部分黑幕!
因檢調還在查中廣買賣過程疑雲,且前年政院撤銷中廣股權移轉給趙少康案,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趙的分割申請案已被NCC以「資料不齊」為由退回。
擬由中廣分出的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土地資產等估計高達七十多億元,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歸國民黨旗下中投公司,外界質疑,國民黨黨產仍十分龐大,也揭穿國民黨當初賣掉三中後卻在叫窮,稱黨工薪水都發不出來等,根本就是假戲。
此外,中廣將分割為兩家公司,也被解讀為趙在九十六年十二月控訴民進黨司法打壓讓他玩不下去,宣布「退出中廣」,應是「以退為進」的戲碼。
不過,中投公司昨晚對此表示,中廣股權已完成移轉,有關中廣資產如何分割,是由中廣負責,至於不動產是否回到中投等細節,因為牽涉到交易契約的保密協定,中投不能對此加以評論。
土地轉一圈 綠營質疑洗資產
民進黨立委昨天批判馬英九任國民黨主席時的三中交易過程,土地資產轉了一大圈,在馬政府執政後又回到國民黨手中,根本就是假交易,有「洗資產」之嫌,要求NCC應配合檢調,查清當初三中交易案的種種疑雲,給國人一個交代。
趙少康昨天透過他的特助表示,分割只是為了中廣將來上市上櫃所做的準備,如同企業組織改造會做的正常申請程序,兩家公司股東結構都一樣,股東或員工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
趙少康澄清 為上市櫃做準備
據指出,九十五年國民黨將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約定日後中廣一分為二,媒體事業部分的中廣歸趙,切割出來的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到國民黨中投公司。至於中廣的不動產要如何「分家」?當初雙方約定的原則是,與媒體經營有關的歸中廣,沒直接關聯的歸資產管理公司,中廣總部所在的台北松江大樓及林森大樓都將劃歸資產管理公司。
佔中廣資產九成以上的不動產部分將回歸國民黨中投,也揭開中投日前展開招標作業內含玄機,因為這部分資產加計後,中投總資產絕對逾五百億元,日後的標售作業將更受注目。
總資產500億 中投標售更搶手
中廣的不動產到底有多少?國民黨、中投及中廣從未對外完整說明。
但據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現為銓敘部長)在九十五年的說法,中廣總資產近六十億元,不動產部分,板橋民族段土地、嘉縣民雄及北縣八里基地,就有二、三十億元的價值,位在台北市精華區的松江大樓和林森大樓,價值也有二、三十億元,但兩棟大樓都有貸款。另還有花蓮民勤段及彰化芬園等多筆土地。依行管會九十四年底向中常會提報資料,中廣在當年十月底的資產總值是六十九點九億元。中廣向NCC申請分割的資料則約為七十多億元。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t1.htm
希望行政訴訟的結果可以盡快出來!
中廣轉售趙少康 原就約定切割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中廣負責人趙少康向NCC遞件申請將中廣一分為二,據了解,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已做此約定。熟悉內情人士並指出,趙少康九十六年還慎重其事將其在中廣的親信核心撤出中廣,一副要回飛碟的模樣,但趙並未交出中廣的經營權,仍是中廣的實際負責人。
相關人士指出,去年五二○政黨輪替後,趙當然順理成章重回中廣,並已向經濟部完成公司負責人的移轉登記,隨後就依原訂計畫展開中廣一分為二的分割作業。
據指出,九十五年中廣轉售趙少康之所以在契約中明訂媒體事業和不動產的切割條款,主因是趙擺明只要媒體事業,不願碰觸不動產的部分。
另外,分割後,中廣公司也就不用處理因不動產問題衍生而來財務問題,在民進黨執政時的官司案更早就由中投概括承受,如此將有利於中廣的上櫃上市。
九十五年中廣轉售的交易價是五十七億元,在宣布不玩前,趙只拿出一億元的訂金,去年五二○後,趙有再付款,但取得媒體「中廣公司」到底付出多少現金,相關單位並未對外說明。至於佔交易價款絕大部分的不動產部分,如今證明也是將股權過給趙,等公司完成分割再回到中投的「權宜之計」。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fo5-2.htm
中廣申請分割 70億資產重回國民黨?
〔記者劉力仁、王寓中、林淑娟、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廣公司負責人趙少康去年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遞件申請將中廣分割為「中國廣播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兩家公司,這項動作意外揭開國民黨黨產三中交易案的部分黑幕!
因檢調還在查中廣買賣過程疑雲,且前年政院撤銷中廣股權移轉給趙少康案,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趙的分割申請案已被NCC以「資料不齊」為由退回。
擬由中廣分出的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土地資產等估計高達七十多億元,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歸國民黨旗下中投公司,外界質疑,國民黨黨產仍十分龐大,也揭穿國民黨當初賣掉三中後卻在叫窮,稱黨工薪水都發不出來等,根本就是假戲。
此外,中廣將分割為兩家公司,也被解讀為趙在九十六年十二月控訴民進黨司法打壓讓他玩不下去,宣布「退出中廣」,應是「以退為進」的戲碼。
不過,中投公司昨晚對此表示,中廣股權已完成移轉,有關中廣資產如何分割,是由中廣負責,至於不動產是否回到中投等細節,因為牽涉到交易契約的保密協定,中投不能對此加以評論。
土地轉一圈 綠營質疑洗資產
民進黨立委昨天批判馬英九任國民黨主席時的三中交易過程,土地資產轉了一大圈,在馬政府執政後又回到國民黨手中,根本就是假交易,有「洗資產」之嫌,要求NCC應配合檢調,查清當初三中交易案的種種疑雲,給國人一個交代。
趙少康昨天透過他的特助表示,分割只是為了中廣將來上市上櫃所做的準備,如同企業組織改造會做的正常申請程序,兩家公司股東結構都一樣,股東或員工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
趙少康澄清 為上市櫃做準備
據指出,九十五年國民黨將中廣轉售給趙少康時,買賣雙方就約定日後中廣一分為二,媒體事業部分的中廣歸趙,切割出來的資產管理公司股權將回到國民黨中投公司。至於中廣的不動產要如何「分家」?當初雙方約定的原則是,與媒體經營有關的歸中廣,沒直接關聯的歸資產管理公司,中廣總部所在的台北松江大樓及林森大樓都將劃歸資產管理公司。
佔中廣資產九成以上的不動產部分將回歸國民黨中投,也揭開中投日前展開招標作業內含玄機,因為這部分資產加計後,中投總資產絕對逾五百億元,日後的標售作業將更受注目。
總資產500億 中投標售更搶手
中廣的不動產到底有多少?國民黨、中投及中廣從未對外完整說明。
但據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現為銓敘部長)在九十五年的說法,中廣總資產近六十億元,不動產部分,板橋民族段土地、嘉縣民雄及北縣八里基地,就有二、三十億元的價值,位在台北市精華區的松江大樓和林森大樓,價值也有二、三十億元,但兩棟大樓都有貸款。另還有花蓮民勤段及彰化芬園等多筆土地。依行管會九十四年底向中常會提報資料,中廣在當年十月底的資產總值是六十九點九億元。中廣向NCC申請分割的資料則約為七十多億元。
http://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3/today-t1.htm
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美國護照」官司平議
確實如本文所述,美國法院應該不會涉入領土爭執,但提醒我們台灣在戰後的地位,法理未定!
「美國護照」官司平議
◎ 陳儀深
二○○九年二月五日,林志昇等人要求美國政府應發給其「美國國民護照」一事,在華盛頓特區的上訴法院開辯論庭,之後何時宣判尚不知悉。惟因前大法官城仲模出席並支持此項告訴行動,在國內引起的討論方興未艾。
個人曾於二○○七年八月七日在自由時報〈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將林志昇、何瑞元的美屬論列入「尚未獨立」這一大類中的一個小類,同時指出此說具有「脫中」作用而且有別於五一俱樂部之以成為美國一州為終極目標,故不必敵意對待,它自己要面對的困難是:美國政府的立場已一變再變。最近,美屬論受到較大的批評則是,焉知美國不會把台灣交給中國?拿這種「邏輯上可能、事實上不可能」的事來質疑,林志昇當然不會服氣;至於斂財、欺騙之類的批評屬於人身攻擊,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由於林志昇並不是馬總統或昔日的陳總統,就代表性而言只是他個人與美國政府打官司,所爭的是護照的事;何況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法院不可能透過這種判決來確定台灣的領土歸屬或台灣人的國籍問題。換句話說,儘管美國在二戰以後因循苟且,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犯了一些錯誤,但是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之後,尚有一九五四年的共同防禦條約、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等等,數十年的外交政策所建立的有意模糊結構,也可以說是與中國打交道的結果,怎麼可能透過一個法院的判決予以改變?所以此種官司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想要捐款的人也應量力而為。
不過,既然未來的大選或公民投票才是決定台灣前途的關鍵,就不妨承認林志昇等人推銷「美屬論」也有積極作用,它參與提醒大家回到二次大戰的局勢以及戰後殖民地歸屬問題,來思考台灣地位,才不會落入中國國民黨長期戒嚴所灌輸的一中意識形態。二○○五年國史館出版的《陳誠先生回憶錄》(建設台灣篇),提到一九四九年他擔任台灣省主席時,曾接到蔣介石的電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可見蔣介石或他的幕僚內心還是清楚的,只是廣大的台灣人民和中國人民被蒙在鼓裡。
一旦在觀念上得到更多的釐清,在現實上美國的支持足以抵銷中國的威嚇,那時台灣人民的公民投票才是終局裁判吧!(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o3.htm
「美國護照」官司平議
◎ 陳儀深
二○○九年二月五日,林志昇等人要求美國政府應發給其「美國國民護照」一事,在華盛頓特區的上訴法院開辯論庭,之後何時宣判尚不知悉。惟因前大法官城仲模出席並支持此項告訴行動,在國內引起的討論方興未艾。
個人曾於二○○七年八月七日在自由時報〈台灣地位論述總整理〉,將林志昇、何瑞元的美屬論列入「尚未獨立」這一大類中的一個小類,同時指出此說具有「脫中」作用而且有別於五一俱樂部之以成為美國一州為終極目標,故不必敵意對待,它自己要面對的困難是:美國政府的立場已一變再變。最近,美屬論受到較大的批評則是,焉知美國不會把台灣交給中國?拿這種「邏輯上可能、事實上不可能」的事來質疑,林志昇當然不會服氣;至於斂財、欺騙之類的批評屬於人身攻擊,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由於林志昇並不是馬總統或昔日的陳總統,就代表性而言只是他個人與美國政府打官司,所爭的是護照的事;何況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法院不可能透過這種判決來確定台灣的領土歸屬或台灣人的國籍問題。換句話說,儘管美國在二戰以後因循苟且,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犯了一些錯誤,但是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之後,尚有一九五四年的共同防禦條約、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等等,數十年的外交政策所建立的有意模糊結構,也可以說是與中國打交道的結果,怎麼可能透過一個法院的判決予以改變?所以此種官司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想要捐款的人也應量力而為。
不過,既然未來的大選或公民投票才是決定台灣前途的關鍵,就不妨承認林志昇等人推銷「美屬論」也有積極作用,它參與提醒大家回到二次大戰的局勢以及戰後殖民地歸屬問題,來思考台灣地位,才不會落入中國國民黨長期戒嚴所灌輸的一中意識形態。二○○五年國史館出版的《陳誠先生回憶錄》(建設台灣篇),提到一九四九年他擔任台灣省主席時,曾接到蔣介石的電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可見蔣介石或他的幕僚內心還是清楚的,只是廣大的台灣人民和中國人民被蒙在鼓裡。
一旦在觀念上得到更多的釐清,在現實上美國的支持足以抵銷中國的威嚇,那時台灣人民的公民投票才是終局裁判吧!(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o3.htm
台灣人赴英 3.3起免簽證
下個月到英國不用簽證囉!
台灣人赴英 3.3起免簽證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九日報導〕英國內政部長在九日提交國會的書面聲明中說,決定給予台灣民眾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前往英國不逾六個月之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台灣是英國此次內政檢討中唯一新增適用免簽證訪英的國家,國人未來赴英將因此節省數千至上萬元台幣的簽證申請費。
可省數千至萬元簽證費
該聲明為英國政府自二○○七年三月以來,針對歐洲經濟體以外國家與地區的國民訪英簽證所進行之「首次簽證制度全球檢討」的最終決定,結果顯示,台灣對英國之移民管制係低風險國家,訪英國停留不逾六個月且非赴英工作之台灣護照持有者,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即可免除申請訪英簽證。
據統計,英方發給我國人的觀光簽證數量在二○○六年為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一件,二○○七年為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件;近年來我國人赴英觀光人數每年約四萬人。目前英國國民訪台可享有停留卅天的免簽證待遇。
目前全球共有超過一百個國家、約四分之三的人口,仍需申請觀光簽證方得訪英。至於目前給予台灣免簽證的國家則包括日本、南韓、新加坡等數十國。其中,日本是在二○○五年八月期間先後由眾院、參院通過永久免除台灣觀光客簽證的出入國暨難民法特例法案,並在同年九月廿六日生效實施。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fo4.htm
台灣人赴英 3.3起免簽證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九日報導〕英國內政部長在九日提交國會的書面聲明中說,決定給予台灣民眾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前往英國不逾六個月之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台灣是英國此次內政檢討中唯一新增適用免簽證訪英的國家,國人未來赴英將因此節省數千至上萬元台幣的簽證申請費。
可省數千至萬元簽證費
該聲明為英國政府自二○○七年三月以來,針對歐洲經濟體以外國家與地區的國民訪英簽證所進行之「首次簽證制度全球檢討」的最終決定,結果顯示,台灣對英國之移民管制係低風險國家,訪英國停留不逾六個月且非赴英工作之台灣護照持有者,自今年三月三日起即可免除申請訪英簽證。
據統計,英方發給我國人的觀光簽證數量在二○○六年為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一件,二○○七年為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件;近年來我國人赴英觀光人數每年約四萬人。目前英國國民訪台可享有停留卅天的免簽證待遇。
目前全球共有超過一百個國家、約四分之三的人口,仍需申請觀光簽證方得訪英。至於目前給予台灣免簽證的國家則包括日本、南韓、新加坡等數十國。其中,日本是在二○○五年八月期間先後由眾院、參院通過永久免除台灣觀光客簽證的出入國暨難民法特例法案,並在同年九月廿六日生效實施。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0/today-fo4.htm
2009年2月8日 星期日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早有回覆權的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
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第30條)並非本屆NCC委員草案所新創,真不知道記者在報什麼東西.....
而對於危害名譽的報導,受害人原本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就無殆衛廣法再為明文規定。
不過東歐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可以找資料研究瞭解一下.....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2009-02-06
【林上祚/台北報導】
第二屆NCC委員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增訂第卅四條,將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關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回覆權與法律假處分規定;事實上,近來「回覆權」規定在許多東歐國家立法後,已經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引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嚴重關切。
NCC包括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處罰」)、納入公民參與之他律機制、報導錯誤之更正回覆權等,都是對新聞報導的管制,如果立法通過,恐將不利台灣言論自由。
第三十四條「回覆權」係NCC委員翁曉玲所主張,翁曉玲當時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與隱私遭受侵害,從報導者與被報導者「武器對等」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規定,賦予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前法律狀態。
東歐多國實施 引發媒體抗議
翁曉玲表示,「回應請求權」規範,在其他國家也有,被報導者可以直接向衛廣業者提出請求,如果業者認為請求有理,則必須給當事人答辯,若認為無理也須給予書面回覆,業者如果不作為,民眾則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主張可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但根據經濟學人報導,回覆權的相關規定,在東歐各國實施後,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結果,去年六月斯洛伐克因為回覆權規定實施,當地媒體以版面留白,抗議新聞自由遭箝制。
獨裁政權的復辟 造成疑慮
東歐媒體主管表示,回覆權規定實施後,所有報導對象都可以要求媒體給予答辯空間,媒體也不得再就答辯內容進行評論,如果不刊登該項答辯,媒體將因此遭到高額罰款。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
國際新聞自由機構自由之家指出,前共產國家,是過去幾年新聞自由倒退最嚴重的地區,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與波蘭等國,目前新聞自由排名均居全球廿名以後;而NCC提出的修法條文,居然就有被國際人權團體批評的條款。
翁曉玲解釋,憲法雖然給予新聞報導最大自由保障,但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錯誤報導傷害,國家本來就可以就法律,針對言論進行管制,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處罰標的,是在刑法誹謗罪之外,增加他律機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60061+98020604+0+123221+0,00.html
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第30條)並非本屆NCC委員草案所新創,真不知道記者在報什麼東西.....
而對於危害名譽的報導,受害人原本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就無殆衛廣法再為明文規定。
不過東歐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可以找資料研究瞭解一下.....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2009-02-06
【林上祚/台北報導】
第二屆NCC委員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增訂第卅四條,將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關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回覆權與法律假處分規定;事實上,近來「回覆權」規定在許多東歐國家立法後,已經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引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嚴重關切。
NCC包括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處罰」)、納入公民參與之他律機制、報導錯誤之更正回覆權等,都是對新聞報導的管制,如果立法通過,恐將不利台灣言論自由。
第三十四條「回覆權」係NCC委員翁曉玲所主張,翁曉玲當時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與隱私遭受侵害,從報導者與被報導者「武器對等」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規定,賦予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前法律狀態。
東歐多國實施 引發媒體抗議
翁曉玲表示,「回應請求權」規範,在其他國家也有,被報導者可以直接向衛廣業者提出請求,如果業者認為請求有理,則必須給當事人答辯,若認為無理也須給予書面回覆,業者如果不作為,民眾則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主張可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但根據經濟學人報導,回覆權的相關規定,在東歐各國實施後,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結果,去年六月斯洛伐克因為回覆權規定實施,當地媒體以版面留白,抗議新聞自由遭箝制。
獨裁政權的復辟 造成疑慮
東歐媒體主管表示,回覆權規定實施後,所有報導對象都可以要求媒體給予答辯空間,媒體也不得再就答辯內容進行評論,如果不刊登該項答辯,媒體將因此遭到高額罰款。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
國際新聞自由機構自由之家指出,前共產國家,是過去幾年新聞自由倒退最嚴重的地區,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與波蘭等國,目前新聞自由排名均居全球廿名以後;而NCC提出的修法條文,居然就有被國際人權團體批評的條款。
翁曉玲解釋,憲法雖然給予新聞報導最大自由保障,但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錯誤報導傷害,國家本來就可以就法律,針對言論進行管制,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處罰標的,是在刑法誹謗罪之外,增加他律機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60061+98020604+0+123221+0,00.html
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就我目前看到的資料,NCC草案是參考英國Content Board的制度設計,並非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涉入媒體內容的管制。名嘴們要反彈的話,得好好用功點吧,新聞媒體也得做些功課,不要隨之起舞.........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記者黃以敬、林嘉琪/台北報導〕社會普遍對於目前談話性或政論節目氾濫存有許多反感,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指出,對NCC有意立法管制、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嚴守「查證」及「公平性」,其立法用意值得支持及肯定;但是由誰來管?如何管理?將是最大問題。NCC雖是獨立機構,但畢竟還是政府組織,也是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卻反過來以行政法律管束媒體,恐怕會有「利害衝突」問題,甚至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盧世祥:立意佳 但恐衍生新聞箝制
新聞製播評論如何確保公正、正確?盧世祥指出,最好是靠媒體自律,如果要靠「他律」,理想狀況是觀眾不看爛節目、不公正節目,透過市場機制約束,或是類似英國有獨立民間評議機關做新聞媒體監督把關,可惜這兩項在台灣尚未發揮功能;而被評論或報導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其實也可透過法律訴訟提出反駁。
但若要由NCC這種官方機構直接介入管控,這在民主國家其實相當罕見且未必妥當,例如所謂新聞的查證及評論是否正確、公平?恐怕很難避免NCC主導裁判,未來這法令通過必須相當審慎,法令的執行機制更需要有符合民主的機制,否則恐將衍生另一些涉及新聞箝制的問題。
管中祥:新法仲裁應力求公平平衡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則表示,既有的法令只有規範沒有罰責、也無仲裁問題,只能由個人提出,要求該節目針對權益受損部分做出回應,修訂後的新法仲裁應該力求公平與平衡原則。
管中祥表示,期待台灣真能出現公共辯論的節目平台,現行NCC修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停留在消極懲罰的層次,台灣可以參考英國的政論節目都是由公共電視台製播,才能免於商業電視台的立場爭議與假客觀問題。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5/today-p1.htm
NCC要規範名嘴 綠委批衝綠營來的
* 2009-02-04
* 中時電子報/賴正翔綜合報導
對於NCC昨天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增訂「名嘴條款」,對此,綠營立委認為,有些事在短期之內要查明真相已經不容易,更何況委員多為藍營推薦的NCC,在此刻提出這項修法,不免讓人質疑,是馬政府企圖要打壓綠營批評的聲音。
NCC要推動「名嘴條款」,規範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的原則,並且同時祭出重罰,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卻認為,有些事情要查清真相,在短期之內並不容易,因此NCC的作法當然會遭致限制言論自由的批評。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認為,在現有的廣電相關法令當中,本來就對未依事實查證的言論有所規範,只是NCC並沒有依法嚴格來糾正名嘴亂象,因此現在NCC還要提修法,很明顯是有針對性,要限制綠營批評馬英九。
綠營立委也表示,這項草案在送入立院後,他們一定會持反對立場。
NCC修訂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特別擴大增訂,首度納入規範: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旦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情節嚴重並可要求停播!
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台灣新聞談話性節目的常態,天天上演,除了題目不同之外,幾乎少有差異。NCC第二屆委員,包括主委在內,不少出身傳播學門,透過這一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擴大並增訂了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
根據新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代理商或分公司,都應該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其次,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也明訂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兒童或青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一旦認定違規,包括新聞未落實查證,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
修訂後的衛廣法也參照相關法律的規範,一旦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壞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算20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的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至於如果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時,可處新台幣20~200萬。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40391+98020430+0+211420+0,00.html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記者黃以敬、林嘉琪/台北報導〕社會普遍對於目前談話性或政論節目氾濫存有許多反感,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指出,對NCC有意立法管制、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嚴守「查證」及「公平性」,其立法用意值得支持及肯定;但是由誰來管?如何管理?將是最大問題。NCC雖是獨立機構,但畢竟還是政府組織,也是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卻反過來以行政法律管束媒體,恐怕會有「利害衝突」問題,甚至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盧世祥:立意佳 但恐衍生新聞箝制
新聞製播評論如何確保公正、正確?盧世祥指出,最好是靠媒體自律,如果要靠「他律」,理想狀況是觀眾不看爛節目、不公正節目,透過市場機制約束,或是類似英國有獨立民間評議機關做新聞媒體監督把關,可惜這兩項在台灣尚未發揮功能;而被評論或報導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其實也可透過法律訴訟提出反駁。
但若要由NCC這種官方機構直接介入管控,這在民主國家其實相當罕見且未必妥當,例如所謂新聞的查證及評論是否正確、公平?恐怕很難避免NCC主導裁判,未來這法令通過必須相當審慎,法令的執行機制更需要有符合民主的機制,否則恐將衍生另一些涉及新聞箝制的問題。
管中祥:新法仲裁應力求公平平衡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則表示,既有的法令只有規範沒有罰責、也無仲裁問題,只能由個人提出,要求該節目針對權益受損部分做出回應,修訂後的新法仲裁應該力求公平與平衡原則。
管中祥表示,期待台灣真能出現公共辯論的節目平台,現行NCC修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停留在消極懲罰的層次,台灣可以參考英國的政論節目都是由公共電視台製播,才能免於商業電視台的立場爭議與假客觀問題。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5/today-p1.htm
NCC要規範名嘴 綠委批衝綠營來的
* 2009-02-04
* 中時電子報/賴正翔綜合報導
對於NCC昨天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增訂「名嘴條款」,對此,綠營立委認為,有些事在短期之內要查明真相已經不容易,更何況委員多為藍營推薦的NCC,在此刻提出這項修法,不免讓人質疑,是馬政府企圖要打壓綠營批評的聲音。
NCC要推動「名嘴條款」,規範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的原則,並且同時祭出重罰,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卻認為,有些事情要查清真相,在短期之內並不容易,因此NCC的作法當然會遭致限制言論自由的批評。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認為,在現有的廣電相關法令當中,本來就對未依事實查證的言論有所規範,只是NCC並沒有依法嚴格來糾正名嘴亂象,因此現在NCC還要提修法,很明顯是有針對性,要限制綠營批評馬英九。
綠營立委也表示,這項草案在送入立院後,他們一定會持反對立場。
NCC修訂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特別擴大增訂,首度納入規範: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旦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情節嚴重並可要求停播!
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台灣新聞談話性節目的常態,天天上演,除了題目不同之外,幾乎少有差異。NCC第二屆委員,包括主委在內,不少出身傳播學門,透過這一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擴大並增訂了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
根據新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代理商或分公司,都應該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其次,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也明訂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兒童或青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一旦認定違規,包括新聞未落實查證,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
修訂後的衛廣法也參照相關法律的規範,一旦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壞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算20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的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至於如果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時,可處新台幣20~200萬。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40391+98020430+0+211420+0,00.html
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總額未限 中資來台投資股市大漏洞
縱使有自由時報所謂的總量管制,但在難以監督事業層層轉投資的情況下,我並不認為能夠確認中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持股比例有無到達上限!以廣電事業為例,過去大家都傳聞TVBS有中資,是因為大股東TVB有中資色彩(詳見下述新聞),除過去民進黨的新聞局加以處罰外(過去是認為其為100%的港資媒體),目前也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倘若我們假設主管機關未有任何政黨色彩,不因政黨輪替而對「疑似」中資進入的媒體有特別優惠的話,那顯然是因為沒有掌握違法的確切證據所致!(科科)
總額未限 中資來台投資股市大漏洞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由金管會規劃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即將在農曆年後上路實施,未來雖然中國的境內合格投資者(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仍有多項限制,但有關整體QDII在台投資總額該有何限制,證期局官員坦承,目前仍未定案,這也讓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QDII春節後上路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未來QDII將可比照一般外資在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惟不論是單一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除非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包括單次或累計持股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根據金管會公佈的相關規定,未來QDII必須向金管會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方能投資證券及期貨。而在股票進出方面,未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中國籍員工及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的中國籍股東,依法可以認購或配股,但這些股票均只能賣出不能買進,同時依規定也都要辦理登記。
其次,在QDII的投資範圍方面,上述管理辦法也加以設限,包括興櫃股票及店頭衍生性商品均在禁止交易之列,也不准進行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等行為。
另外,為了避免中國資金主導國內企業的營運,該辦法還要求QDII或中國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也不得控制公司內部業務或是人事任免,本身也不具備表決權,金管會還要求這些QDII必須要有特殊代碼以利監控,以免中資藉此控制公司的營運管理。
證期局坦承仍未定案
不過,這次金管會雖然規定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對單一企業的持股不得超過十%,但對於整體QDII投資台股的部位上限,目前卻仍然沒有具體的方案,使得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官員表示,目前仍然還在評估討論中。
監控中資 恐名存實亡
記者梁世煌/特稿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可望在年後上路實施,這個管理辦法看似嚴格,但其實漏洞百出,連最重要的總量管制機制都付之闕如,說是大開中資來台操盤的方便之門也不為過。
根據金管會的規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最重要的精神是限制中資(QDII)對單一上市櫃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十%,但在缺乏總量管理的情況下,只要QDII化整為零變成多家投資公司,要突破金管會的管制,並達到掌握一家公司過半股權並非難事,如此一來,所謂的十%持股上限還有何意義?
其次,該辦法中也禁止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弔詭的是,難道這些QDII不會透過所謂的代理人來加以規避嗎?若是主管機關無法掌握這些代理人背後真正的背景,那麼屆時台灣的上市櫃公司也許真的看不到一位來自中國的董事監察人,但實際上中資黑手在上市櫃公司中卻可能無所不在,讓人不禁懷疑這樣的禁令到底能對中國資金產生什麼樣的約束?
另外,中國對於QDII來台投資有不得超過其總資產三%的限制,不少人認為這個規定可以彌補我國管理中資來台投資尚缺乏總量管理機制的不足,可笑的是,中國目前與台灣在外交、政治上仍處於敵對狀態,一旦中國有意藉金融戰癱瘓台灣股市、擾亂台灣的金融市場,難道不能故意放寬甚至取消所謂的三%投資上限規定?屆時中資資金在台灣如入無人之境,台灣的金融市場形同任中資宰割。
沒有總量管理機制、無法防止中資代理人滲透、無法有效掌握中資對台持股狀況,這樣的管理辦法要落實確保台灣的金融安全,實在讓人憂心忡忡。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today-fo2-2.htm
邵逸夫賣媒體 TVBS百分百中資
陳宗逸
2008/07/10 第642期
香港無線電視集團老闆邵逸夫,確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這個決定也讓台灣的TVBS電視台,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
在七月四日國民黨政府熱烈歡迎中國觀光客的熱潮當中,國內主要媒體各自忽略了一則相當震撼的漏網新聞。根據香港媒體的報導,香港無線電視(TVB)集團老闆邵逸夫,在七月四日敲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以一百二十五億到一百三十億港幣的價值,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由於資金龐大,邵逸夫還讓楊國強分期付款,整個合約將在八月北京奧運前敲定。
台灣TVBS 由港資轉中資
無線電視台正式由邵氏兄弟的港資媒體,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這個連動影響,也讓台灣的無線衛星電視台(TVBS),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企業,擺脫三年前「港資中資曖昧不明」的模糊局面。
香港富豪、無線電視台創辦人兼董事局主席邵逸夫,在這一波賣出無線電視台的行動中,從頭到尾徹底保密,根據香港媒體披露的消息,除了代表碧桂園集團的楊國強之外,對無線電視台股權有興趣的集團,還包括李嘉誠的TOM集團,中國中央電視台、媒體大亨梅鐸的澳洲新聞集團,以及馬來西亞富商郭鶴年等人,楊國強在順利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香港媒體界擔心,楊國強個人並沒有媒體經營經驗,也缺乏商業與行銷手段,楊國強砸大錢買無線電視台的幕後,引起了諸多聯想。
台灣的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目前是由香港TVB無線電視台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邵逸夫近來想要賣出電視台股權,就曾經引起了中國中央電視台的高度興趣,二○○五年謝長廷內閣時期,曾經打算清查TVBS的投資結構,引出了該台中資或是港資的議論,後來在政治力介入下,謝長廷團隊以下台告終,TVBS原本要擔負的罰款,也在接續的蘇貞昌內閣時代被一筆勾銷。即使有當時的民進黨政府部分官員的背書,在楊國強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TVBS還是要面對成為百分之百中資媒體的尷尬處境。
現金交易 打敗央台競爭
楊國強是中國房地產商人的代表,根據二○○七年四月的統計,楊國強家族(由二女兒楊惠妍持股)的資產,已經是中國的首富,達到四百五十五億人民幣。楊國強是白手起家的房地產巨富,手創的碧桂園集團,曾經在一九九二年遇到中國房地產泡沫化災難,出現重大危機,後來在官方的協助下轉危為安,順利脫胎換骨而為中國第一首富。
據說,楊國強與香港第三富豪李兆基交情匪淺,此次斥巨資購買無線電視台,其中約有三十億港幣,是向李兆基借貸的。而李兆基在中國官場如魚得水,香港回歸後則是中國政府刻意培植的香港模範富商。根據英國金融時報引述匿名消息的報導,楊國強是以私人的身分購買無線電視台,符合邵逸夫的要求,且楊國強全部用現金交易,雄厚的財力也讓邵逸夫立刻同意賣出股份。由於全部用現金交易,以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楊國強還透過管道,向香港、中國各地銀行貸款融資高達七十億港幣,加上李兆基出借三十億,才有鉅額現金付給邵逸夫。
楊國強用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台,引起了相當多香港媒體界人士的震撼。一來以往少聽到楊國強的動態,尤其沒有聽說過楊國強對於經營媒體曾經有過任何企圖。而此次突然閃電買下無線電視台,且辛苦融資以現金交易,才能打敗政治企圖明顯的中央電視台競爭。
不賣給中央電視台而賣給個人經營者,是邵逸夫出清股權的但書,但是香港媒體各界,對於楊國強為什麼要買無線電視台,多有疑惑不解之感。
中資媒體 動向備受關注
今年八月正式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楊國強的經營團隊也會影響到台灣的TVBS,尤其目前主導TVBS經營的李濤、李艷秋夫婦,一向得到邵逸夫和紅顏知己方逸華的信賴,李濤在台灣媒體界爭議性的反民進黨角色,也一直受到邵逸夫個人的支持,而持續至今,TVBS董事長梁乃鵬,就算對李濤夫婦有意見,也不能怎樣。在楊國強接手後,台灣的TVBS會有甚麼樣的質變?香港經營團隊淡出,由來自中國的團隊接手經營,媒體理念有何改變?也受人關注。
二○○六年,也曾經傳言邵逸夫想出脫TVBS的股權,包括徐旭東、林崑海、蔡明忠等人都曾經探詢過,但後來都不了了之。當年七月,邵逸夫正式放出出售股權風聲,就有傳言中國中央電視台和曾慶紅胞弟曾慶淮,都對入主TVB而間接掌握TVBS充滿高度興趣。當時陸委會曾經宣布,一旦中資入股,TVBS將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引起震撼,後續出脫股份的新聞則轉入地下。有趣的是,在股權出脫一直處於尷尬的階段,TVBS在二○○七年年底,就以約二十七億台幣購入八大電視台在內湖的總部,TVBS將所有辦公室和攝影棚,全部都搬遷到內湖總部,未來該地將成為永久的基地。
中國官方在TVBS股權爭議爆發的當時,曾經發表聲明表示,反對中資或者外資控制香港無線電視台。中國廣電總局宣稱,中央電視台無權收購其他電視台。在中國官方的口徑一致之後,邵逸夫才轉而以個人身分,出售股權給楊國強個人,至於對媒體經營一竅不通的楊國強,未來要怎麼專業經營無線電視台,都讓人好奇。但最重要的是,TVBS在香港總公司成為中資企業之後,未來國民黨政府會如何幫TVBS解套,以符合兩岸條例,也讓人注目。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1381
總額未限 中資來台投資股市大漏洞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由金管會規劃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即將在農曆年後上路實施,未來雖然中國的境內合格投資者(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仍有多項限制,但有關整體QDII在台投資總額該有何限制,證期局官員坦承,目前仍未定案,這也讓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QDII春節後上路
根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未來QDII將可比照一般外資在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惟不論是單一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除非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包括單次或累計持股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根據金管會公佈的相關規定,未來QDII必須向金管會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方能投資證券及期貨。而在股票進出方面,未來台灣上市櫃公司的中國籍員工及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的中國籍股東,依法可以認購或配股,但這些股票均只能賣出不能買進,同時依規定也都要辦理登記。
其次,在QDII的投資範圍方面,上述管理辦法也加以設限,包括興櫃股票及店頭衍生性商品均在禁止交易之列,也不准進行借券、標借、信用交易及開立綜合交易帳戶等行為。
另外,為了避免中國資金主導國內企業的營運,該辦法還要求QDII或中國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也不得控制公司內部業務或是人事任免,本身也不具備表決權,金管會還要求這些QDII必須要有特殊代碼以利監控,以免中資藉此控制公司的營運管理。
證期局坦承仍未定案
不過,這次金管會雖然規定QDII投資台灣證券市場,對單一企業的持股不得超過十%,但對於整體QDII投資台股的部位上限,目前卻仍然沒有具體的方案,使得這項辦法出現大漏洞,官員表示,目前仍然還在評估討論中。
監控中資 恐名存實亡
記者梁世煌/特稿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可望在年後上路實施,這個管理辦法看似嚴格,但其實漏洞百出,連最重要的總量管制機制都付之闕如,說是大開中資來台操盤的方便之門也不為過。
根據金管會的規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最重要的精神是限制中資(QDII)對單一上市櫃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十%,但在缺乏總量管理的情況下,只要QDII化整為零變成多家投資公司,要突破金管會的管制,並達到掌握一家公司過半股權並非難事,如此一來,所謂的十%持股上限還有何意義?
其次,該辦法中也禁止QDII或是中國自然人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弔詭的是,難道這些QDII不會透過所謂的代理人來加以規避嗎?若是主管機關無法掌握這些代理人背後真正的背景,那麼屆時台灣的上市櫃公司也許真的看不到一位來自中國的董事監察人,但實際上中資黑手在上市櫃公司中卻可能無所不在,讓人不禁懷疑這樣的禁令到底能對中國資金產生什麼樣的約束?
另外,中國對於QDII來台投資有不得超過其總資產三%的限制,不少人認為這個規定可以彌補我國管理中資來台投資尚缺乏總量管理機制的不足,可笑的是,中國目前與台灣在外交、政治上仍處於敵對狀態,一旦中國有意藉金融戰癱瘓台灣股市、擾亂台灣的金融市場,難道不能故意放寬甚至取消所謂的三%投資上限規定?屆時中資資金在台灣如入無人之境,台灣的金融市場形同任中資宰割。
沒有總量管理機制、無法防止中資代理人滲透、無法有效掌握中資對台持股狀況,這樣的管理辦法要落實確保台灣的金融安全,實在讓人憂心忡忡。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1/today-fo2-2.htm
邵逸夫賣媒體 TVBS百分百中資
陳宗逸
2008/07/10 第642期
香港無線電視集團老闆邵逸夫,確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這個決定也讓台灣的TVBS電視台,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
在七月四日國民黨政府熱烈歡迎中國觀光客的熱潮當中,國內主要媒體各自忽略了一則相當震撼的漏網新聞。根據香港媒體的報導,香港無線電視(TVB)集團老闆邵逸夫,在七月四日敲定,將無線電視台七五%的股權,以一百二十五億到一百三十億港幣的價值,轉賣給中國房地產大亨楊國強,由於資金龐大,邵逸夫還讓楊國強分期付款,整個合約將在八月北京奧運前敲定。
台灣TVBS 由港資轉中資
無線電視台正式由邵氏兄弟的港資媒體,脫胎換骨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媒體。這個連動影響,也讓台灣的無線衛星電視台(TVBS),成為百分之百的中資企業,擺脫三年前「港資中資曖昧不明」的模糊局面。
香港富豪、無線電視台創辦人兼董事局主席邵逸夫,在這一波賣出無線電視台的行動中,從頭到尾徹底保密,根據香港媒體披露的消息,除了代表碧桂園集團的楊國強之外,對無線電視台股權有興趣的集團,還包括李嘉誠的TOM集團,中國中央電視台、媒體大亨梅鐸的澳洲新聞集團,以及馬來西亞富商郭鶴年等人,楊國強在順利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香港媒體界擔心,楊國強個人並沒有媒體經營經驗,也缺乏商業與行銷手段,楊國強砸大錢買無線電視台的幕後,引起了諸多聯想。
台灣的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目前是由香港TVB無線電視台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邵逸夫近來想要賣出電視台股權,就曾經引起了中國中央電視台的高度興趣,二○○五年謝長廷內閣時期,曾經打算清查TVBS的投資結構,引出了該台中資或是港資的議論,後來在政治力介入下,謝長廷團隊以下台告終,TVBS原本要擔負的罰款,也在接續的蘇貞昌內閣時代被一筆勾銷。即使有當時的民進黨政府部分官員的背書,在楊國強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TVBS還是要面對成為百分之百中資媒體的尷尬處境。
現金交易 打敗央台競爭
楊國強是中國房地產商人的代表,根據二○○七年四月的統計,楊國強家族(由二女兒楊惠妍持股)的資產,已經是中國的首富,達到四百五十五億人民幣。楊國強是白手起家的房地產巨富,手創的碧桂園集團,曾經在一九九二年遇到中國房地產泡沫化災難,出現重大危機,後來在官方的協助下轉危為安,順利脫胎換骨而為中國第一首富。
據說,楊國強與香港第三富豪李兆基交情匪淺,此次斥巨資購買無線電視台,其中約有三十億港幣,是向李兆基借貸的。而李兆基在中國官場如魚得水,香港回歸後則是中國政府刻意培植的香港模範富商。根據英國金融時報引述匿名消息的報導,楊國強是以私人的身分購買無線電視台,符合邵逸夫的要求,且楊國強全部用現金交易,雄厚的財力也讓邵逸夫立刻同意賣出股份。由於全部用現金交易,以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楊國強還透過管道,向香港、中國各地銀行貸款融資高達七十億港幣,加上李兆基出借三十億,才有鉅額現金付給邵逸夫。
楊國強用個人身分買下無線電視台,引起了相當多香港媒體界人士的震撼。一來以往少聽到楊國強的動態,尤其沒有聽說過楊國強對於經營媒體曾經有過任何企圖。而此次突然閃電買下無線電視台,且辛苦融資以現金交易,才能打敗政治企圖明顯的中央電視台競爭。
不賣給中央電視台而賣給個人經營者,是邵逸夫出清股權的但書,但是香港媒體各界,對於楊國強為什麼要買無線電視台,多有疑惑不解之感。
中資媒體 動向備受關注
今年八月正式接手無線電視台之後,楊國強的經營團隊也會影響到台灣的TVBS,尤其目前主導TVBS經營的李濤、李艷秋夫婦,一向得到邵逸夫和紅顏知己方逸華的信賴,李濤在台灣媒體界爭議性的反民進黨角色,也一直受到邵逸夫個人的支持,而持續至今,TVBS董事長梁乃鵬,就算對李濤夫婦有意見,也不能怎樣。在楊國強接手後,台灣的TVBS會有甚麼樣的質變?香港經營團隊淡出,由來自中國的團隊接手經營,媒體理念有何改變?也受人關注。
二○○六年,也曾經傳言邵逸夫想出脫TVBS的股權,包括徐旭東、林崑海、蔡明忠等人都曾經探詢過,但後來都不了了之。當年七月,邵逸夫正式放出出售股權風聲,就有傳言中國中央電視台和曾慶紅胞弟曾慶淮,都對入主TVB而間接掌握TVBS充滿高度興趣。當時陸委會曾經宣布,一旦中資入股,TVBS將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引起震撼,後續出脫股份的新聞則轉入地下。有趣的是,在股權出脫一直處於尷尬的階段,TVBS在二○○七年年底,就以約二十七億台幣購入八大電視台在內湖的總部,TVBS將所有辦公室和攝影棚,全部都搬遷到內湖總部,未來該地將成為永久的基地。
中國官方在TVBS股權爭議爆發的當時,曾經發表聲明表示,反對中資或者外資控制香港無線電視台。中國廣電總局宣稱,中央電視台無權收購其他電視台。在中國官方的口徑一致之後,邵逸夫才轉而以個人身分,出售股權給楊國強個人,至於對媒體經營一竅不通的楊國強,未來要怎麼專業經營無線電視台,都讓人好奇。但最重要的是,TVBS在香港總公司成為中資企業之後,未來國民黨政府會如何幫TVBS解套,以符合兩岸條例,也讓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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