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會的邏輯真是前後矛盾!
倘若金管會真要保障委員的「獨立公平」,何以又能掌理負有政治責任的金融政策及產業發展?
難道通訊傳播就沒有政策及產業發展嗎?看不出NCC與金管會兩者何以差別定位的理由
至於央行及公平會,其獨立機關的屬性更不應被質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所言:「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上述四個機關均有專業考量及排除政治力干預的需要,至於是否僅限於個案才能排除層級式的指揮監督,而絕對排除政策部分(如競爭政策),個人對此持保留的看法(與釋字第613號持不同意見)。
說穿了,行政院(或執政黨)只想擴大自己的權限,限縮獨立機關的範圍罷了!
金管會 不轉型獨立機構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01.21 02:22 am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昨(20)日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轉型為獨立機關,金融政策權保留在金管會,金管會主委陳不必被削權了。
江宜樺指出,目前符合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未來央行是否朝獨立機關功能調整,江宜樺說,這部分尚未討論。
避免金管會既負責金融監理業務,又負責金融政策,「球員兼裁判」,民進黨政府時期原有意將金融政策權回歸財政部,組改小組昨天的決定,讓金管會不致大權旁落,行政院將擁有金融政策最後決定權。
研考會主委江宜樺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管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必須和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國93年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是任期制,正副首長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江宜樺說,金管會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701181.shtml
政院:金管會維持現狀 不轉型獨立機關 【1/20 14:15】
〔中央社〕行政院研考會主委江宜樺今天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必轉型成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義的「獨立機關」。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上午主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會議,會議確立幾個專責單位的定位。江宜樺會後指出,預計2月20日前把組織改造的方案向行政院提出、3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盼今年底完成立法,在民國100年實施。
江宜樺表示,小組確立成立跨部會協調性質的「海洋委員會」、維持現存金管會的性質、設立直屬行政院院本部的「性別平等處」。
江宜樺說,「海洋委員會」業務以海岸巡防署為主,並涵蓋海域文化、海域資源等橫向協調業務,但不納入漁業署業務。
他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須與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金管會是維持行政院的一個部會的定位」。
他說,目前符合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
江宜樺指出,如果是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有任期限制,正副首長經行政院長提名後,還須經立法院同意;金管會若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但委員是由行政院長直接任命,不必經由立法院同意。
他說,獨立機關雖然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絕非「獨立於行政院以外的機關」,行政院還是有指揮監督的關係;未來基準法涉及「獨立機關」的修改方向,包括「獨立機關的委員不必要專任」、「兼任委員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研擬首長退場機制」。
在性別平等的專責組織部分,江宜樺說,會議決議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改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促進會」,並由行政院長召集及指揮監督;另外,在行政院院本部下設立「性別平等處」,是要配合性別平等促進會的決議,專責執行性別主流化、婦女權益保障及家庭暴力防治的業務,而不是僅由內政部的一個科來負責執行。
江宜樺表示,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修法重點,將以彈性鬆綁精神,授權中央3級以下機關得由行政院以命令設立、調整或裁撤,並刪除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3級機關建置的規模標準,以及內部單位數的總數上限。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72731&type=%E6%94%BF%E6%B2%BB
2009年1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美國老師如何跟學生說灰姑娘的故事
這則故事很多人轉寄過,不過每次看都覺得很有意思,所以貼上來分享
美國老師如何跟學生說灰姑娘的故事
上課鈴響了,孩子們跑進教室,這節課老師要講的是《灰姑娘》的故事。老師先請一個孩子上臺給同學講一講這個故事。孩子很快講完了,老師對他表示了感謝,然後開始向全班提問。
老師:你們喜歡故事裏面的哪一個?不喜歡哪一個?為什麼?
學生:喜歡辛黛瑞拉(灰姑娘),還有王子,不喜歡她的後媽和後媽帶來的姐姐。辛黛瑞拉善良、可愛、漂亮。後媽和姐姐對辛黛瑞拉不好。
老師:如果在午夜12點的時候,辛黛瑞拉沒有來得及跳上她的南瓜馬車,你們想一想,可能會出現什麼情況?
學生:辛黛瑞拉會變成原來髒髒的樣子,穿著破舊的衣服。哎呀,那就慘啦。
老師:所以,你們一定要做一個守時的人,不然就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另外,你們看,你們每個人平時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千萬不要突然邋裏邋遢地出現在別人面前,不然你們的朋友要嚇著了。女孩子們,你們更要注意,將來你們長大和男孩子約會,要是你不注意,被你的男朋友看到你很難看的樣子,他們可能就嚇昏了(老師做昏倒狀,全班大笑)。
好,下一個問題:如果你是辛黛瑞拉的後媽,你會不會阻止辛黛瑞拉去參加王子的舞會?你們一定要誠實喲!
學生:(過了一會兒,有孩子舉手回答)是的,如果我辛黛瑞拉的後媽,我也會阻止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老師:為什麼?
學生:因為,因為我愛自己的女兒,我希望自己的女兒當上王后。
老師:是的,所以,我們看到的後媽好像都是不好的人,她們只是對別人不夠好,可是她們對自己的孩子卻很好,你們明白了嗎?她們不是壞人,只是她們還不能夠像愛自己的孩子一樣去愛其他的孩子。
孩子們,下一個問題:辛黛瑞拉的後媽不讓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甚至把門鎖起來,她為什麼能夠去,而且成為舞會上最美麗的姑娘呢?
學生:因為有仙女幫助她,給她漂亮的衣服,還把南瓜變成馬車,把狗和老鼠變成僕人。
老師:對,你們說得很好!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沒有得到仙女的幫助,她是不可能去參加舞會的,是不是?
學生:是的!
老師:如果狗、老鼠都不願意幫助她,她可能在最後的時刻成功地跑回家嗎?
學生:不會,那樣她就可以成功地嚇到王子了。(全班再次大笑)
老師:雖然辛黛瑞拉有仙女幫助她,但是,光有仙女的幫助還不夠。所以,孩子們,無論走到哪裏,我們都是需要朋友的。我們的朋友不一定是仙女,但是,我們需要他們,我也希望你們有很多很多的朋友。
下面,請你們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因為後媽不願意她參加舞會就放棄了機會,她可能成為王子的新娘嗎?
學生:不會!那樣的話,她就不會到舞會上,不會被王子遇到,認識和愛上她了。
老師:對極了!如果辛黛瑞拉不想參加舞會,就是她的後媽沒有阻止,甚至支持她去,也是沒有用的,是誰決定她要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學生:她自己。
老師:所以,孩子們,就是辛黛瑞拉沒有媽媽愛她,她的後媽不愛她,這也不能夠讓她不愛自己。就是因為她愛自己,她才可能去尋找自己希望得到的東西。如果你們當中有人覺得沒有人愛,或者像辛黛瑞拉一樣有一個不愛她的後媽,你們要怎麼樣?
學生:要愛自己!
老師:對,沒有一個人可以阻止你愛自己,如果你覺得別人不夠愛你,你要加倍地愛自己;如果別人沒有給你機會,你應該加倍地給自己機會;如果你們真的愛自己,就會為自己找到自己需要的東西,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參加王子的舞會,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當上王后,除了她自己。對不對?
學生:是的!!!
老師:最後一個問題,這個故事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學生:(過了好一會)午夜12點以後所有的東西都要變回原樣,可是,辛黛瑞拉的水晶鞋沒有變回去。
老師:天哪,你們太棒了!你們看,就是偉大的作家也有出錯的時候,所以,出錯不是什麼可怕的事情。我擔保,如果你們當中誰將來要當作家,一定比這個作家更棒!你們相信嗎?
孩子們歡呼雀躍。
美國老師如何跟學生說灰姑娘的故事
上課鈴響了,孩子們跑進教室,這節課老師要講的是《灰姑娘》的故事。老師先請一個孩子上臺給同學講一講這個故事。孩子很快講完了,老師對他表示了感謝,然後開始向全班提問。
老師:你們喜歡故事裏面的哪一個?不喜歡哪一個?為什麼?
學生:喜歡辛黛瑞拉(灰姑娘),還有王子,不喜歡她的後媽和後媽帶來的姐姐。辛黛瑞拉善良、可愛、漂亮。後媽和姐姐對辛黛瑞拉不好。
老師:如果在午夜12點的時候,辛黛瑞拉沒有來得及跳上她的南瓜馬車,你們想一想,可能會出現什麼情況?
學生:辛黛瑞拉會變成原來髒髒的樣子,穿著破舊的衣服。哎呀,那就慘啦。
老師:所以,你們一定要做一個守時的人,不然就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另外,你們看,你們每個人平時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千萬不要突然邋裏邋遢地出現在別人面前,不然你們的朋友要嚇著了。女孩子們,你們更要注意,將來你們長大和男孩子約會,要是你不注意,被你的男朋友看到你很難看的樣子,他們可能就嚇昏了(老師做昏倒狀,全班大笑)。
好,下一個問題:如果你是辛黛瑞拉的後媽,你會不會阻止辛黛瑞拉去參加王子的舞會?你們一定要誠實喲!
學生:(過了一會兒,有孩子舉手回答)是的,如果我辛黛瑞拉的後媽,我也會阻止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老師:為什麼?
學生:因為,因為我愛自己的女兒,我希望自己的女兒當上王后。
老師:是的,所以,我們看到的後媽好像都是不好的人,她們只是對別人不夠好,可是她們對自己的孩子卻很好,你們明白了嗎?她們不是壞人,只是她們還不能夠像愛自己的孩子一樣去愛其他的孩子。
孩子們,下一個問題:辛黛瑞拉的後媽不讓她去參加王子的舞會,甚至把門鎖起來,她為什麼能夠去,而且成為舞會上最美麗的姑娘呢?
學生:因為有仙女幫助她,給她漂亮的衣服,還把南瓜變成馬車,把狗和老鼠變成僕人。
老師:對,你們說得很好!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沒有得到仙女的幫助,她是不可能去參加舞會的,是不是?
學生:是的!
老師:如果狗、老鼠都不願意幫助她,她可能在最後的時刻成功地跑回家嗎?
學生:不會,那樣她就可以成功地嚇到王子了。(全班再次大笑)
老師:雖然辛黛瑞拉有仙女幫助她,但是,光有仙女的幫助還不夠。所以,孩子們,無論走到哪裏,我們都是需要朋友的。我們的朋友不一定是仙女,但是,我們需要他們,我也希望你們有很多很多的朋友。
下面,請你們想一想,如果辛黛瑞拉因為後媽不願意她參加舞會就放棄了機會,她可能成為王子的新娘嗎?
學生:不會!那樣的話,她就不會到舞會上,不會被王子遇到,認識和愛上她了。
老師:對極了!如果辛黛瑞拉不想參加舞會,就是她的後媽沒有阻止,甚至支持她去,也是沒有用的,是誰決定她要去參加王子的舞會?
學生:她自己。
老師:所以,孩子們,就是辛黛瑞拉沒有媽媽愛她,她的後媽不愛她,這也不能夠讓她不愛自己。就是因為她愛自己,她才可能去尋找自己希望得到的東西。如果你們當中有人覺得沒有人愛,或者像辛黛瑞拉一樣有一個不愛她的後媽,你們要怎麼樣?
學生:要愛自己!
老師:對,沒有一個人可以阻止你愛自己,如果你覺得別人不夠愛你,你要加倍地愛自己;如果別人沒有給你機會,你應該加倍地給自己機會;如果你們真的愛自己,就會為自己找到自己需要的東西,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參加王子的舞會,沒有人可以阻止辛黛瑞拉當上王后,除了她自己。對不對?
學生:是的!!!
老師:最後一個問題,這個故事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學生:(過了好一會)午夜12點以後所有的東西都要變回原樣,可是,辛黛瑞拉的水晶鞋沒有變回去。
老師:天哪,你們太棒了!你們看,就是偉大的作家也有出錯的時候,所以,出錯不是什麼可怕的事情。我擔保,如果你們當中誰將來要當作家,一定比這個作家更棒!你們相信嗎?
孩子們歡呼雀躍。
NCC著手修法 整頓媒體亂象!?
基本上修法的方向是正確的,就看草案怎麼訂了.....
不過我對「論責系統」的理解,跟報導內容不太一致
【專題】NCC著手修法 整頓媒體亂象
記者/鍾智凱、彭聖涵、施穎、楊芸芳、饒恬、王必鈞
第二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修法整頓媒體亂象,本屆主委彭芸表示,現在NCC正重新檢視廣電三法及電信法,將以更積極的態度做改善。最新的修法進度目前來到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將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地下電台氾濫等問題。
通傳法暫緩 先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
要整頓媒體亂象,第二屆的NCC委員將先修法,原因在於,首屆NCC委員在任期結束前,將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整併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發想以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及內容應用服務層來做水平管制,提升電信、廣播電視跨業經營可能性,不過第二屆NCC委員將有不同做法。
本屆NCC委員認為,通傳法已是緩不濟急,主委彭芸指出,得因應目前環境已發生的許多困境,所以暫時把「匯流大法」延後,電信法、廣電三法的修正才是當務之急。
由上屆延任的委員謝進男表示,匯流大法若因時間、消費者、產業界若都出聲,耗時去做,倒不如個別修改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未來2年再朝通傳法的理念走,其實改變不大,反而更加務實。主委彭芸也認為,也許在明年把現況都改善後,在匯流大法的部份也會邁出下一步。
優先修衛廣法 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
本屆具法學專長的委員翁曉玲表示,NCC決定要個別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而廣電三法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目前NCC將要優先修衛廣法。
而NCC今年以來已對多起媒體亂象做出多次開鍘,包括轉播奧運不當、節目廣告化、電視台誤報及粗口,以及近日取締地下電台等等,NCC委員鍾起惠說,媒體亂象是涉及電信平台的內容面,所參照的管理法規就是衛廣法,她透露,而NCC目前正在研擬修正草案,也已經預定要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翁曉玲說,修法的順序是先修衛廣法,再來是有廣法、廣播電視法。在未來,衛廣法將朝頻道管理法的方向做修正,要解決目前監理實務上法律所無法解決的情形,避免「無法可治」的窘境。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建立負責任的媒體,報導要正確客觀,也將是此次修法中需加強的精神。
當前先加強新聞品質控管 考慮採「論責系統」
主委彭芸強調,重新修法是中期的目標,目前的短期目標是新聞品質的控管、加強,NCC在近日已發函給各媒體,要業者回報內部新聞或作業流程的細部情節,爾後將找來學者、專家做公聽和討論,檢視作法上有問題的地方,NCC再以基於監理的立場做修正。
同主委彭芸,也具傳播專長的鍾起惠提出「論責系統」概念,她說,電視台本身的犯錯除非是情節重大,例如妨礙公共秩序或是廣告超秒,分級不當等,是送交NCC的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討論,但需要時間審議,過程中對受害者而言是緩不濟急,但論責系統則可讓電視台早一步有動作。
上屆NCC委員寄託由公會來做控管保障,但鍾起惠認為,台灣的頻道實在太多,並非所有頻道經營者都願意成立公會,力行社會責任,所以與其消極等待公會成立,不如要求電視台本身成立組織。
市場應趨向多元 退場汰換不良媒體
對於NCC的施政決定,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同意NCC先修衛廣法,因為牽扯到電視節目的內容面、節目製作的管理,修法應該可以解決目前當下媒體的問題,例如媒體亂象等等,但他特別強調,以長遠來看,NCC其實要有制度上的改革,希望能讓廣電媒體的制度、經營層面走向多元化。
管中祥認為,媒體亂象有部份原因是在於台灣有太多媒體,市場其實沒有辦法容納這麼多的媒體,常常有許多節目、電視台性質重複,或是品質不良等。管中祥說,NCC應擬定完整的退場機制,汰換不良、違規或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媒體頻道,如此廣電媒體的生態才能走向多元,降低媒體亂象。NCC主委彭芸表示,未來將會引進公民審議機制,而審議委員將會決定衛星廣播電視的進退場機制。
將全面檢視電視台 展現整頓亂象決心
NCC先前針對電視置入性行銷等現象裁罰多家電視台,主委彭芸說,目前電視新聞的部份的監理已積極進行,未來NCC不單只針對單一個案,電視台屆時得面臨2年一次的評鑑,或是逢6年的換照,而在這期間中犯的錯誤都會列入考核評比中,做更全面的檢視。
NCC說,除了持續促進產業合理競爭發展外,第二屆的委員強調,有很大的目標是希望能強化閱聽眾的權益保護,而此次翻修廣電三法、電信法也顯見NCC整頓媒體亂象的決心。
http://mol.mcu.edu.tw/show.php?nid=110996
不過我對「論責系統」的理解,跟報導內容不太一致
【專題】NCC著手修法 整頓媒體亂象
記者/鍾智凱、彭聖涵、施穎、楊芸芳、饒恬、王必鈞
第二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修法整頓媒體亂象,本屆主委彭芸表示,現在NCC正重新檢視廣電三法及電信法,將以更積極的態度做改善。最新的修法進度目前來到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將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討論地下電台氾濫等問題。
通傳法暫緩 先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
要整頓媒體亂象,第二屆的NCC委員將先修法,原因在於,首屆NCC委員在任期結束前,將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整併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發想以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及內容應用服務層來做水平管制,提升電信、廣播電視跨業經營可能性,不過第二屆NCC委員將有不同做法。
本屆NCC委員認為,通傳法已是緩不濟急,主委彭芸指出,得因應目前環境已發生的許多困境,所以暫時把「匯流大法」延後,電信法、廣電三法的修正才是當務之急。
由上屆延任的委員謝進男表示,匯流大法若因時間、消費者、產業界若都出聲,耗時去做,倒不如個別修改廣電三法及電信法,未來2年再朝通傳法的理念走,其實改變不大,反而更加務實。主委彭芸也認為,也許在明年把現況都改善後,在匯流大法的部份也會邁出下一步。
優先修衛廣法 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
本屆具法學專長的委員翁曉玲表示,NCC決定要個別修廣電三法及電信法,而廣電三法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目前NCC將要優先修衛廣法。
而NCC今年以來已對多起媒體亂象做出多次開鍘,包括轉播奧運不當、節目廣告化、電視台誤報及粗口,以及近日取締地下電台等等,NCC委員鍾起惠說,媒體亂象是涉及電信平台的內容面,所參照的管理法規就是衛廣法,她透露,而NCC目前正在研擬修正草案,也已經預定要在明年1月6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翁曉玲說,修法的順序是先修衛廣法,再來是有廣法、廣播電視法。在未來,衛廣法將朝頻道管理法的方向做修正,要解決目前監理實務上法律所無法解決的情形,避免「無法可治」的窘境。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建立負責任的媒體,報導要正確客觀,也將是此次修法中需加強的精神。
當前先加強新聞品質控管 考慮採「論責系統」
主委彭芸強調,重新修法是中期的目標,目前的短期目標是新聞品質的控管、加強,NCC在近日已發函給各媒體,要業者回報內部新聞或作業流程的細部情節,爾後將找來學者、專家做公聽和討論,檢視作法上有問題的地方,NCC再以基於監理的立場做修正。
同主委彭芸,也具傳播專長的鍾起惠提出「論責系統」概念,她說,電視台本身的犯錯除非是情節重大,例如妨礙公共秩序或是廣告超秒,分級不當等,是送交NCC的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討論,但需要時間審議,過程中對受害者而言是緩不濟急,但論責系統則可讓電視台早一步有動作。
上屆NCC委員寄託由公會來做控管保障,但鍾起惠認為,台灣的頻道實在太多,並非所有頻道經營者都願意成立公會,力行社會責任,所以與其消極等待公會成立,不如要求電視台本身成立組織。
市場應趨向多元 退場汰換不良媒體
對於NCC的施政決定,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同意NCC先修衛廣法,因為牽扯到電視節目的內容面、節目製作的管理,修法應該可以解決目前當下媒體的問題,例如媒體亂象等等,但他特別強調,以長遠來看,NCC其實要有制度上的改革,希望能讓廣電媒體的制度、經營層面走向多元化。
管中祥認為,媒體亂象有部份原因是在於台灣有太多媒體,市場其實沒有辦法容納這麼多的媒體,常常有許多節目、電視台性質重複,或是品質不良等。管中祥說,NCC應擬定完整的退場機制,汰換不良、違規或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媒體頻道,如此廣電媒體的生態才能走向多元,降低媒體亂象。NCC主委彭芸表示,未來將會引進公民審議機制,而審議委員將會決定衛星廣播電視的進退場機制。
將全面檢視電視台 展現整頓亂象決心
NCC先前針對電視置入性行銷等現象裁罰多家電視台,主委彭芸說,目前電視新聞的部份的監理已積極進行,未來NCC不單只針對單一個案,電視台屆時得面臨2年一次的評鑑,或是逢6年的換照,而在這期間中犯的錯誤都會列入考核評比中,做更全面的檢視。
NCC說,除了持續促進產業合理競爭發展外,第二屆的委員強調,有很大的目標是希望能強化閱聽眾的權益保護,而此次翻修廣電三法、電信法也顯見NCC整頓媒體亂象的決心。
http://mol.mcu.edu.tw/show.php?nid=110996
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藍營祭出四限 藉預算干預公視
雖然公視的確應該落實組織民主,決策、會計等經營資訊公開透明,但應該設置獨立公正第三人以為監督,而非任由所謂的主管機關以預算監督為名,干預其節目製播內容!
由於民進黨的黨鞭賴清德並未簽字,所以據悉公視該筆預算目前仍在凍結之中
藍營祭出四限 藉預算干預公視
〔記者邱燕玲、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國民黨黑手伸入媒體!立法院昨晚表決通過國民黨團提案,自九十八年度起,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台相關預算須附上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各經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等行政部門同意才能動支,同時還對公共電視台提出「四限」,直接以預算干預媒體自由。
綠批公視出賣公廣集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爆料指出,雖然公廣集團預算過了,但原民台、客家台、宏觀台三台卻被國民黨提案附帶一條主決議,把公視自限為委託辦理者,並讓其他三台自九十八年度起,須向主管機關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報請後始得動支預算。她並說,藍營指稱這是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擬的提案,若屬實,那麼「這是犧牲其他三台,保全他們公視一台」。當初民進黨提案要公廣集團無須逐項報支,結果公視卻出賣公廣集團,鄭同僚應給社會一個交代。
公視董事長駁斥出賣說
鄭同僚受訪時則駁斥:「怎麼可能,這太離譜了!不曉得是誰說的話?」他強調,自己並未簽署任何文件,何況立院或黨團要通過什麼決議根本不是他能決定的。他重申,依公股處理條例,公視委辦原視、客視、宏觀電視,一定依照公視法精神,絕不能接受九十八年上述三台預算需逐項受審始能動支經費的提案。
對於昨天散會前,公視新年度預算已過,但九十七年度四點五億預算凍結案仍未通過,鄭同僚則表示遺憾。
國民黨對公視提出的「四限」為:
一、建立公共問責制度:主管機關對公視之營運管理、內容製作等造成社會疑慮者,應邀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公開、公正、專業之檢討,以落實公共參與之精神。
二、強化組織內政民主: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之任命,應廣納員工意見,以促進團隊互信與和諧關係。
三、加強依法論事精神:全面檢視公視相關法規、章程與各項作業要點,修訂其中扞格或不合時宜處,並依法論事,避免個人獨斷解釋。
四、強化資訊公開:為落實公視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條之精神,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及財務之公開,公視應比照公開發行之公司,於其公開發行網站中,闢一公開資訊區,將其執行業務情形及其財務報告,按季公布,並將董事會議紀錄、經理級以上人事變動、重大業務增減等事項隨時公布,接受全民檢視。
國民黨團並在提案中痛罵公視,指其九十七年度預算被凍結後,「公視高層從未深自檢討、警惕改進」,還刊登大幅廣告對國會胡亂指控,「立下藉蠱惑群眾要脅國會之惡例」,要求公視在預算解凍後對外說明,並落實上述四項作法。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4/today-fo4-2.htm
由於民進黨的黨鞭賴清德並未簽字,所以據悉公視該筆預算目前仍在凍結之中
藍營祭出四限 藉預算干預公視
〔記者邱燕玲、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國民黨黑手伸入媒體!立法院昨晚表決通過國民黨團提案,自九十八年度起,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台相關預算須附上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各經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等行政部門同意才能動支,同時還對公共電視台提出「四限」,直接以預算干預媒體自由。
綠批公視出賣公廣集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爆料指出,雖然公廣集團預算過了,但原民台、客家台、宏觀台三台卻被國民黨提案附帶一條主決議,把公視自限為委託辦理者,並讓其他三台自九十八年度起,須向主管機關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報請後始得動支預算。她並說,藍營指稱這是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擬的提案,若屬實,那麼「這是犧牲其他三台,保全他們公視一台」。當初民進黨提案要公廣集團無須逐項報支,結果公視卻出賣公廣集團,鄭同僚應給社會一個交代。
公視董事長駁斥出賣說
鄭同僚受訪時則駁斥:「怎麼可能,這太離譜了!不曉得是誰說的話?」他強調,自己並未簽署任何文件,何況立院或黨團要通過什麼決議根本不是他能決定的。他重申,依公股處理條例,公視委辦原視、客視、宏觀電視,一定依照公視法精神,絕不能接受九十八年上述三台預算需逐項受審始能動支經費的提案。
對於昨天散會前,公視新年度預算已過,但九十七年度四點五億預算凍結案仍未通過,鄭同僚則表示遺憾。
國民黨對公視提出的「四限」為:
一、建立公共問責制度:主管機關對公視之營運管理、內容製作等造成社會疑慮者,應邀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公開、公正、專業之檢討,以落實公共參與之精神。
二、強化組織內政民主: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之任命,應廣納員工意見,以促進團隊互信與和諧關係。
三、加強依法論事精神:全面檢視公視相關法規、章程與各項作業要點,修訂其中扞格或不合時宜處,並依法論事,避免個人獨斷解釋。
四、強化資訊公開:為落實公視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條之精神,確保公視基金會營運及財務之公開,公視應比照公開發行之公司,於其公開發行網站中,闢一公開資訊區,將其執行業務情形及其財務報告,按季公布,並將董事會議紀錄、經理級以上人事變動、重大業務增減等事項隨時公布,接受全民檢視。
國民黨團並在提案中痛罵公視,指其九十七年度預算被凍結後,「公視高層從未深自檢討、警惕改進」,還刊登大幅廣告對國會胡亂指控,「立下藉蠱惑群眾要脅國會之惡例」,要求公視在預算解凍後對外說明,並落實上述四項作法。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4/today-fo4-2.htm
消費券絕不是根治經濟衰敝的藥方
自由時報這篇社論,就是我對消費券的看法
消費券絕不是根治經濟衰敝的藥方
台灣昨日首度發放消費券,在連日來政府官員賣力做秀宣傳,以及店家推出各種優惠措施全力促銷,加上全國民眾,包括擁有居留權的外籍配偶人人有獎,已掀起一股消費券熱。尤其,失業者、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階層,於此景氣寒冬的春節前領到這筆三千六百元的紅包,縱然無助大幅改善其窮困的處境,但也不無涓滴之惠,因此吾人不願對民眾潑下一盆冷水,卻必須提醒志得意滿的馬政府,消費券只是短期的興奮劑,或可帶來短暫刺激消費的作用,卻非根治經濟病症的藥方,政府切不可滿足於短效,忽略了長期政策規劃,否則一再延誤時機,台灣經濟之沈淪將不知伊於胡底。
消費券之發放,在台灣乃屬創舉,在其他國家中似乎只有日本採行過類似措施,但成效不彰。此次馬政府仍然援引日本之例,顯見在百年一見的金融海嘯席捲之下,其財經團隊窮盡智力仍找不出藥方可用,只好求助於短效的消費券政策,期能暫時舒緩民眾不景氣的痛苦。坦白說,此次消費券之發放係編列特別預算,亦即用舉債方式,先預支未來的金錢,以解眼前燃眉之急。這種舉債發錢的方式,與自己向銀行貸款,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換言之,收到消費券的納稅人,感覺上好像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是千萬不要高興得太早,這些消費券並非白吃的午餐,納稅人未來勢必會連本帶利吐回去。
馬政府樂觀評估,總額達八百五十六億元消費券的挹注,約可增加○點六四%的經濟成長率。然則,分析台灣內需不振的癥結,顯然不在民間有錢不敢花,而是很多人失業無錢可花,另外一些人有錢可花,卻因憂心可能失業,也不敢花錢。質言之,減薪裁員激增,使失業人口急速攀升,很多人淪為無業人口,已經喪失消費能力,加上失業的恐慌情緒蔓延感染,使其他緊縮消費行為,造成本為刺激更多內需的消費券,實質上淪為一種年終的補貼,只能取代原來消費,無法增加額外的消費,因此能夠增加的經濟效益恐不如預期。
其實,當前台灣經濟困境的癥結,在於內需不振與出口嚴重衰退,導致很多企業關廠歇業,或者產能劇減,因而進行裁員、減薪、休無薪假,使失業人口大增,勞工的收入亦大幅減少,進而減少了消費。換言之,台灣消費力的減低,是一種惡性循環所造成的惡果,其源頭則是就業機會的減少,消費券並不能改善此種結構性問題。事實上,許多經濟數據均顯示,台灣對中國及香港的出口急速下降,去年十二月甚至高達五十四%,對台灣經濟造成難以承受的衝擊。
尤甚者,台商幾已全盤西進,而對中貿易卻如此萎縮,幾乎對台灣經濟產生反挫的作用,顯見過去中國學者所稱,台灣對中國的經濟依賴關係就像罹患糖尿病,沒有中國施打胰島素,七日內必亡的說法,恐怕不只反映其狂妄的心態,而是陳述台灣經濟積重難返的事實。
總之,吾人並非刻意唱衰消費券,而是清楚了解台灣經濟的病因在於對中國的傾斜依賴,馬政府就任以來,不但未嘗試改變此一結構性的弊病,反而以鬆綁西進,洗刷鎖國污名為藉口,變本加厲向中國傾斜,病情自然加速惡化。尤甚者,馬政府為了掩飾親中政策的錯誤,竟然不惜透支納稅人的未來,玩弄起消費券的小聰明,從馬劉以降紛紛大演消費購物秀,意圖麻痺人心,使民眾暫時忘卻經濟的困境。
吾人憂心,馬政府如終未能觀照大局而只顧眼前效益,尤其不肯面對親中政策錯誤的根源,以致開錯藥方,這才是台灣的悲哀與不幸。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9/today-s1.htm
消費券絕不是根治經濟衰敝的藥方
台灣昨日首度發放消費券,在連日來政府官員賣力做秀宣傳,以及店家推出各種優惠措施全力促銷,加上全國民眾,包括擁有居留權的外籍配偶人人有獎,已掀起一股消費券熱。尤其,失業者、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階層,於此景氣寒冬的春節前領到這筆三千六百元的紅包,縱然無助大幅改善其窮困的處境,但也不無涓滴之惠,因此吾人不願對民眾潑下一盆冷水,卻必須提醒志得意滿的馬政府,消費券只是短期的興奮劑,或可帶來短暫刺激消費的作用,卻非根治經濟病症的藥方,政府切不可滿足於短效,忽略了長期政策規劃,否則一再延誤時機,台灣經濟之沈淪將不知伊於胡底。
消費券之發放,在台灣乃屬創舉,在其他國家中似乎只有日本採行過類似措施,但成效不彰。此次馬政府仍然援引日本之例,顯見在百年一見的金融海嘯席捲之下,其財經團隊窮盡智力仍找不出藥方可用,只好求助於短效的消費券政策,期能暫時舒緩民眾不景氣的痛苦。坦白說,此次消費券之發放係編列特別預算,亦即用舉債方式,先預支未來的金錢,以解眼前燃眉之急。這種舉債發錢的方式,與自己向銀行貸款,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換言之,收到消費券的納稅人,感覺上好像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是千萬不要高興得太早,這些消費券並非白吃的午餐,納稅人未來勢必會連本帶利吐回去。
馬政府樂觀評估,總額達八百五十六億元消費券的挹注,約可增加○點六四%的經濟成長率。然則,分析台灣內需不振的癥結,顯然不在民間有錢不敢花,而是很多人失業無錢可花,另外一些人有錢可花,卻因憂心可能失業,也不敢花錢。質言之,減薪裁員激增,使失業人口急速攀升,很多人淪為無業人口,已經喪失消費能力,加上失業的恐慌情緒蔓延感染,使其他緊縮消費行為,造成本為刺激更多內需的消費券,實質上淪為一種年終的補貼,只能取代原來消費,無法增加額外的消費,因此能夠增加的經濟效益恐不如預期。
其實,當前台灣經濟困境的癥結,在於內需不振與出口嚴重衰退,導致很多企業關廠歇業,或者產能劇減,因而進行裁員、減薪、休無薪假,使失業人口大增,勞工的收入亦大幅減少,進而減少了消費。換言之,台灣消費力的減低,是一種惡性循環所造成的惡果,其源頭則是就業機會的減少,消費券並不能改善此種結構性問題。事實上,許多經濟數據均顯示,台灣對中國及香港的出口急速下降,去年十二月甚至高達五十四%,對台灣經濟造成難以承受的衝擊。
尤甚者,台商幾已全盤西進,而對中貿易卻如此萎縮,幾乎對台灣經濟產生反挫的作用,顯見過去中國學者所稱,台灣對中國的經濟依賴關係就像罹患糖尿病,沒有中國施打胰島素,七日內必亡的說法,恐怕不只反映其狂妄的心態,而是陳述台灣經濟積重難返的事實。
總之,吾人並非刻意唱衰消費券,而是清楚了解台灣經濟的病因在於對中國的傾斜依賴,馬政府就任以來,不但未嘗試改變此一結構性的弊病,反而以鬆綁西進,洗刷鎖國污名為藉口,變本加厲向中國傾斜,病情自然加速惡化。尤甚者,馬政府為了掩飾親中政策的錯誤,竟然不惜透支納稅人的未來,玩弄起消費券的小聰明,從馬劉以降紛紛大演消費購物秀,意圖麻痺人心,使民眾暫時忘卻經濟的困境。
吾人憂心,馬政府如終未能觀照大局而只顧眼前效益,尤其不肯面對親中政策錯誤的根源,以致開錯藥方,這才是台灣的悲哀與不幸。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jan/19/today-s1.htm
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經濟日報這個標題有點問題,ISP免責規範是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
過去在工作上,我也曾對ISP免責規範進行研究
可惜實在太忙,沒有時間再深入研究各國在執法上的實務經驗及見解
就待來日再行處理囉......
印象中老美對這個規定挺感興趣的
在過去台美經貿諮商中,表示相當的關切
不知立委諸公們知悉否?!(科科)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聯合新聞網 2009/01/12
規範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上周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失敗,已經確定本會期無法三讀通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初審時因立法委員主張智慧局應該要再舉行公聽會,導致草案審查停擺,智慧局雖然可以儘快召開公聽會,但還要把結果呈報到經濟委員會,加上立法院休會在即,所以ISP法草案這個會期確定無法過關。
ISP法的主要精神,主要是建立起「責任避風港」的機制,只要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也就是著作權人通知後,配合移除侵權資料,ISP業者就可以進入避風港,不用被冠上「侵權幫助犯」的罪名。
網路侵權案例眾多,著作權人認為,提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若坐視不管,形同幫助侵權。
但網路使用者相當的多,ISP業者也無法一一管控,智慧局為了取得平衡,推出ISP法。
王美花說,為了ISP法,智慧局光是在她任內,就已經陸續辦過八、九次公聽會,也跟ISP業者取得共識,條文應該是沒有問題,期待可以儘快過關。
ISP法針對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四類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提供免責的方式,包括「通知/取下」原則、證明沒有直接從侵權者獲得利益、對於侵權資訊不知情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171909
過去在工作上,我也曾對ISP免責規範進行研究
可惜實在太忙,沒有時間再深入研究各國在執法上的實務經驗及見解
就待來日再行處理囉......
印象中老美對這個規定挺感興趣的
在過去台美經貿諮商中,表示相當的關切
不知立委諸公們知悉否?!(科科)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聯合新聞網 2009/01/12
規範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上周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失敗,已經確定本會期無法三讀通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初審時因立法委員主張智慧局應該要再舉行公聽會,導致草案審查停擺,智慧局雖然可以儘快召開公聽會,但還要把結果呈報到經濟委員會,加上立法院休會在即,所以ISP法草案這個會期確定無法過關。
ISP法的主要精神,主要是建立起「責任避風港」的機制,只要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也就是著作權人通知後,配合移除侵權資料,ISP業者就可以進入避風港,不用被冠上「侵權幫助犯」的罪名。
網路侵權案例眾多,著作權人認為,提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若坐視不管,形同幫助侵權。
但網路使用者相當的多,ISP業者也無法一一管控,智慧局為了取得平衡,推出ISP法。
王美花說,為了ISP法,智慧局光是在她任內,就已經陸續辦過八、九次公聽會,也跟ISP業者取得共識,條文應該是沒有問題,期待可以儘快過關。
ISP法針對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四類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提供免責的方式,包括「通知/取下」原則、證明沒有直接從侵權者獲得利益、對於侵權資訊不知情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171909
筆電風猛飆 台灣產量占全球80%
我想,我現在用的這台桌上型電腦,應該會是我最後一台的桌上型電腦吧.....
從環保及攜帶方便考量,確實筆電是比較合適
對於我這種只會文書處理的人而言,筆電所能提供的功能確實綽綽有餘!
筆電風猛飆 台灣產量占全球80%
‧聯合新聞網 2009/01/13
路透報導,雖然人們希望在無論何種場合,隨便什麼時候都能使用電腦,一直以來稱霸電腦市場的桌上型電腦,或許將讓位給輕巧的筆記型電腦。
耶誕前夕,在亞馬遜(Amazon.com)的最暢銷前10名電腦以及硬體排名中,有7款筆記型電腦上榜,卻沒有一種桌上型電腦。隨著無線網路的普及,加上低價筆記型電腦在全球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電腦用戶,由桌上型電腦一統電腦市場的局面已經被打破。
據調查機構iSupply的統計顯示,2008年第3季,筆記型電腦的銷量歷史性的超過了桌上型電腦。隨著最低300美元的迷你型簡易小筆記型電腦的上市,預計2009年筆記型電腦的銷量還會進一步增加。據業界分析業者IDC預計,筆記型電腦在2009年預計將佔電腦出貨量的55%。
台灣筆記型電腦的產量已經占全球產量的80%。全球最大的兩家筆電代工工廠:廣達以及仁寶,還有市場擴張最迅速的兩大品牌宏碁和華碩科技也都來自台灣。這些公司大力拓展,已經蠶食了惠普和戴爾在全球很大部分市場份額。
分析師認為,在過去,相同運算能力的筆記型電腦價格是桌上型電腦的一倍,但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產量上升帶來的經濟效益,現在兩者的價格差異已經不再明顯。這已經消除了過去筆電銷售中的最大障礙。
隨著戴爾電腦推出的個性化筆電外殼,華碩帶來的的竹殼筆電,還有惠普的女士手袋型筆電,已經改變以往筆記型電腦「千人一面」的呆板形象,更吸引了眾多求新求變的年輕人。
那麼是不是桌上型電腦就此會式微呢?業界人士認為,桌上型電腦具有更強大的運算能力,在圖像處理方面也更顯優勢,電玩愛好者以及喜好自己動手組裝具有強大功能的個性化電腦的電腦玩家,依舊是桌上型電腦的忠實用戶。而且筆電和桌電的價格差異,依然是阻礙筆記型電腦銷售增長的重要因素。
【聯合晚報╱國際新聞組/綜合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72306
從環保及攜帶方便考量,確實筆電是比較合適
對於我這種只會文書處理的人而言,筆電所能提供的功能確實綽綽有餘!
筆電風猛飆 台灣產量占全球80%
‧聯合新聞網 2009/01/13
路透報導,雖然人們希望在無論何種場合,隨便什麼時候都能使用電腦,一直以來稱霸電腦市場的桌上型電腦,或許將讓位給輕巧的筆記型電腦。
耶誕前夕,在亞馬遜(Amazon.com)的最暢銷前10名電腦以及硬體排名中,有7款筆記型電腦上榜,卻沒有一種桌上型電腦。隨著無線網路的普及,加上低價筆記型電腦在全球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電腦用戶,由桌上型電腦一統電腦市場的局面已經被打破。
據調查機構iSupply的統計顯示,2008年第3季,筆記型電腦的銷量歷史性的超過了桌上型電腦。隨著最低300美元的迷你型簡易小筆記型電腦的上市,預計2009年筆記型電腦的銷量還會進一步增加。據業界分析業者IDC預計,筆記型電腦在2009年預計將佔電腦出貨量的55%。
台灣筆記型電腦的產量已經占全球產量的80%。全球最大的兩家筆電代工工廠:廣達以及仁寶,還有市場擴張最迅速的兩大品牌宏碁和華碩科技也都來自台灣。這些公司大力拓展,已經蠶食了惠普和戴爾在全球很大部分市場份額。
分析師認為,在過去,相同運算能力的筆記型電腦價格是桌上型電腦的一倍,但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產量上升帶來的經濟效益,現在兩者的價格差異已經不再明顯。這已經消除了過去筆電銷售中的最大障礙。
隨著戴爾電腦推出的個性化筆電外殼,華碩帶來的的竹殼筆電,還有惠普的女士手袋型筆電,已經改變以往筆記型電腦「千人一面」的呆板形象,更吸引了眾多求新求變的年輕人。
那麼是不是桌上型電腦就此會式微呢?業界人士認為,桌上型電腦具有更強大的運算能力,在圖像處理方面也更顯優勢,電玩愛好者以及喜好自己動手組裝具有強大功能的個性化電腦的電腦玩家,依舊是桌上型電腦的忠實用戶。而且筆電和桌電的價格差異,依然是阻礙筆記型電腦銷售增長的重要因素。
【聯合晚報╱國際新聞組/綜合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72306
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網路唱衰韓元 南韓半仙被捕
這樣子就被聲請羈押了,看來韓國檢方也是挺不尊重人權的.......
而且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資訊此一行為,應區分其侵害法益為何,才能加以加重處罰,若僅是因為透過網路,最重就可五年徒刑,那實在違反比例原則
網路唱衰韓元 南韓半仙被捕
【聯合報╱編譯高國珍/綜合外電報導】
2009.01.10 03:20 am
去年9月曾神準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垮台的南韓網路預言家「米娜娃」,8日遭檢方逮捕,罪名是在網路上散播韓元岌岌可危,政府已發公文禁止收購美元等「無根據」文章,檢方9日向法官聲請羈押。此事引發南韓朝野對網路言論自由的激辯。
南韓檢方8日表示,自稱米娜娃的網路預言家朴大成已承認罪名。這名以司智慧、工藝的希臘女神「米娜娃」(Minerva)為化名的網路預言家,去年9月起在網路上針對南韓金融困境與全球金融危機發表200多篇文章,神準程度讓網友封他為「網路經濟總統」。
朴大成在檢方調查時表示:「我只是想引起人們的關注。」他在網上刊登的文章成為熱門話題後,為了吸引更多人的關注才上傳了「與事實不符」的文章。
南韓執政黨國會代表洪準杓指控米娜娃「惡意」散布不實言論,而支持網路言論自由人士則力挺米娜娃。
民權團體「公共福祉與民主協會」表示,「此舉嚴重侵害言論自由。政府應立即停止箝制人民言論」。濟州大學教授高英哲(譯音)指出,「這可能是第一宗以禁止網路不實謠言為名的妨礙言論自由案」。南韓國會反對黨議員發表聲明,表示「這是顯示民主正在開倒車的典型案例」。
南韓政府已嚴加控管網路言論,對散布不實謠言或中傷文章者,最重可能處5年徒刑或5,000萬韓元(約125萬台幣)罰金。
「米娜娃」去年9月間在網上貼文,準確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倒閉、韓元貶值,以及韓國股市崩盤,吸引大批網友點閱。
http://udn.com/NEWS/WORLD/WOR3/4680298.shtml
而且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資訊此一行為,應區分其侵害法益為何,才能加以加重處罰,若僅是因為透過網路,最重就可五年徒刑,那實在違反比例原則
網路唱衰韓元 南韓半仙被捕
【聯合報╱編譯高國珍/綜合外電報導】
2009.01.10 03:20 am
去年9月曾神準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垮台的南韓網路預言家「米娜娃」,8日遭檢方逮捕,罪名是在網路上散播韓元岌岌可危,政府已發公文禁止收購美元等「無根據」文章,檢方9日向法官聲請羈押。此事引發南韓朝野對網路言論自由的激辯。
南韓檢方8日表示,自稱米娜娃的網路預言家朴大成已承認罪名。這名以司智慧、工藝的希臘女神「米娜娃」(Minerva)為化名的網路預言家,去年9月起在網路上針對南韓金融困境與全球金融危機發表200多篇文章,神準程度讓網友封他為「網路經濟總統」。
朴大成在檢方調查時表示:「我只是想引起人們的關注。」他在網上刊登的文章成為熱門話題後,為了吸引更多人的關注才上傳了「與事實不符」的文章。
南韓執政黨國會代表洪準杓指控米娜娃「惡意」散布不實言論,而支持網路言論自由人士則力挺米娜娃。
民權團體「公共福祉與民主協會」表示,「此舉嚴重侵害言論自由。政府應立即停止箝制人民言論」。濟州大學教授高英哲(譯音)指出,「這可能是第一宗以禁止網路不實謠言為名的妨礙言論自由案」。南韓國會反對黨議員發表聲明,表示「這是顯示民主正在開倒車的典型案例」。
南韓政府已嚴加控管網路言論,對散布不實謠言或中傷文章者,最重可能處5年徒刑或5,000萬韓元(約125萬台幣)罰金。
「米娜娃」去年9月間在網上貼文,準確預測雷曼兄弟投資銀行倒閉、韓元貶值,以及韓國股市崩盤,吸引大批網友點閱。
http://udn.com/NEWS/WORLD/WOR3/4680298.shtml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對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的評析 (6)
按:NCC已經研擬新版的Anti-Spam Bill,版主近期已取得新的條文,延續過去幾篇討論的內容,簡要分析及檢討該草案。
違反商業電子郵件規範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NCC所擬草案以民事救濟為違反草案之制裁手段。草案第7條規定發信人違反第4條或第5條規定,致收信人受有損害者者,得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1、2項)。由於收信人可能不易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度,草案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賠償額,但發信人對同一原因事實所負之賠償責任,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所得利益較高者,則以所得利益為限(第4項)。
由於商業電子郵件具有廣告性質,且實務上追蹤發信人需耗費相當成本,因此草案參考美國法之規定,於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情形時,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5項)。
對於若干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前階段行為,像是「以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註一),或是「供應濫發行為所需之專用程式、軟體或套件」(註二),草案均認定其行為違法,而有予以禁止之必要,此對於防範商業電子郵件之濫發行為,確有必要,但藉由課與連帶賠償責任之方式加以規範,於國外法制上未有類此規範者(註三)。美國2003年CAN-SPAM Act第5條認定此為違法的發送行為,澳洲Spam Act 2003第20-22條則明文禁止提供、要求及使用電子郵件位址取得軟體及所取得之位址名單,並明訂違反者負有民事責任,而香港於2007年所制訂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部更明訂此為犯罪行為。是以本文認為似可考慮將上述行為單獨列為違法行為,予以禁止。
草案第8條至第14條均為有關團體訴訟之規定,新版草案雖然增列有關行政罰之規定,但僅限於草案第15條(ISP未採第6條第1項必要措施)(註四)及第16條(ISP及廣告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公益法人發信人資料)(註五)的情形,顯見NCC於此一新版草案仍是採取民事制裁之手段。就國外立法例之比較而言,僅以民事制裁作為防制不法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行為者,似無此一立法模式。在有關民事賠償之請求上,英美法系之立法例均有行政機關介入之制度設計,如美國CAN-SPAM Act第7條規定,各州首席檢察官之案件中或各州官員局署有理由相信該州居民之利益已受到違法行為型態所侵害、威脅或負面影響時,該州級首席檢察官、官員及機構將可代表該州居民在該管轄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civil action);澳洲Spam Act 2003第26條規定,澳洲通訊傳播局(ACMA)得向法院提出財產損害賠償之訴。歐陸法系國家似無主管機關之介入,如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UWG)第8條第3項規定,得以主張請求除去及防止違法之侵害,但權利人有資格上的限制,必須是競爭者(Mitbewerber)、經濟團體(Wirtschaftsverbände)、消費者團體(Verbraucherverbände)及產業、商業公會或手工藝公會,是以個別的消費者不能提起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此外,UWG第9條損害賠償的主張亦有上述資格之限制,因此收信人若不具上述資格者(如一般的消費者),只能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救濟。
我國法制偏向歐陸法系之制度設計,是以草案在民事訴訟上仍委由受害人或由消費者團體代為進行團體訴訟。但僅以民事救濟作為制裁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行為之手段,是否已足,實不無探討之餘地。以德國法為例,德國「電子媒體服務法」(TMG)第16條設有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的罰鍰規定,針對違反第6條第2項前段,即掩飾或隱匿發信者或商業目的的行為,處以最高五萬歐元的罰鍰。德國法採取行政罰的理由,有充足法益保護理由的支撐,是因為隱匿訊息的電子商業郵件除了有引人錯誤之故意,也有事先防止行政法上所要保護之特殊法益,如禁止兒童色情資訊或電腦病毒散佈對使用者設備的影響。有鑑於郵件發送後的影響不易補救,因此立法者在發送的前階段行為即以法律上之非難,將隱匿掩飾發送者或商業訊息的郵件視為惡意而處罰其行為。但該法由於未明訂主管機關,使得究竟孰為執行該行政罰的行政機關產生爭議,而飽受學者批評。相較於英美法系對於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有高度之規範密度,並賦予主管機關相當之權限得以發動及處罰違法者,德國法之規範相對寬鬆,此可能與歐盟法制已採取「Opt-in」的機制有關,但在行政權的發動及行使上,已為該國學者認定顯有不足之處,此值得我國加以思考及借鏡。新版草案雖增列第15條及第16條行政罰規定,但並未改變以民事訴訟為處罰spammer的機制,仍有檢討改進的必要。
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之規範,最為困難之處,即在於如何確認發信人之身分。NCC草案雖已明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協同調查及提供濫發者資料的義務,此一規定有助於追查及確認spammer身份,立意良善,但若其隱身於國外,或將郵件伺服器設於國外,然後再將垃圾郵件發送回國內的情形,此時如何追查其身份,勢將遭遇重大困難。吾人以為,藉由不同國家主管機關之互助合作,共同打擊垃圾郵件的氾濫,是一可行之道,因此有必要於草案中賦予主管機關相關之行政調查權限及行政罰,使未達刑罰程度的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在不受刑事偵查的情形下,亦可能受到有效規範。此外,亦可參考德國之作法,由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置受理申訴之窗口,並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密切合作確認發信人身份,以有效防制垃圾郵件之氾濫。
註一:第7條第6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未經收信人同意經由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二:第7條第7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供應具備下列任一功能之電腦程式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實施字典式濫發。二、未經收信人同意自動蒐集電子郵件位址。三、偽造、變造郵件之信首資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技術發展公告之功能類型。」
註三:草案此一連帶賠償責任之設計,究其性質為法定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由發信人負終局的賠償責任,抑或法定的連帶債務,而有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義務之適用,解釋上實不無疑義,應予釐清。
註四:草案第十五條(未採行必要措施之處罰)「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命採行必要措施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註五:草案第十六條(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資料之處罰)「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四項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五項向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違反商業電子郵件規範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NCC所擬草案以民事救濟為違反草案之制裁手段。草案第7條規定發信人違反第4條或第5條規定,致收信人受有損害者者,得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1、2項)。由於收信人可能不易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度,草案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賠償額,但發信人對同一原因事實所負之賠償責任,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所得利益較高者,則以所得利益為限(第4項)。
由於商業電子郵件具有廣告性質,且實務上追蹤發信人需耗費相當成本,因此草案參考美國法之規定,於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發信人有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情形時,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5項)。
對於若干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前階段行為,像是「以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註一),或是「供應濫發行為所需之專用程式、軟體或套件」(註二),草案均認定其行為違法,而有予以禁止之必要,此對於防範商業電子郵件之濫發行為,確有必要,但藉由課與連帶賠償責任之方式加以規範,於國外法制上未有類此規範者(註三)。美國2003年CAN-SPAM Act第5條認定此為違法的發送行為,澳洲Spam Act 2003第20-22條則明文禁止提供、要求及使用電子郵件位址取得軟體及所取得之位址名單,並明訂違反者負有民事責任,而香港於2007年所制訂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3部更明訂此為犯罪行為。是以本文認為似可考慮將上述行為單獨列為違法行為,予以禁止。
草案第8條至第14條均為有關團體訴訟之規定,新版草案雖然增列有關行政罰之規定,但僅限於草案第15條(ISP未採第6條第1項必要措施)(註四)及第16條(ISP及廣告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公益法人發信人資料)(註五)的情形,顯見NCC於此一新版草案仍是採取民事制裁之手段。就國外立法例之比較而言,僅以民事制裁作為防制不法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行為者,似無此一立法模式。在有關民事賠償之請求上,英美法系之立法例均有行政機關介入之制度設計,如美國CAN-SPAM Act第7條規定,各州首席檢察官之案件中或各州官員局署有理由相信該州居民之利益已受到違法行為型態所侵害、威脅或負面影響時,該州級首席檢察官、官員及機構將可代表該州居民在該管轄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civil action);澳洲Spam Act 2003第26條規定,澳洲通訊傳播局(ACMA)得向法院提出財產損害賠償之訴。歐陸法系國家似無主管機關之介入,如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UWG)第8條第3項規定,得以主張請求除去及防止違法之侵害,但權利人有資格上的限制,必須是競爭者(Mitbewerber)、經濟團體(Wirtschaftsverbände)、消費者團體(Verbraucherverbände)及產業、商業公會或手工藝公會,是以個別的消費者不能提起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此外,UWG第9條損害賠償的主張亦有上述資格之限制,因此收信人若不具上述資格者(如一般的消費者),只能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救濟。
我國法制偏向歐陸法系之制度設計,是以草案在民事訴訟上仍委由受害人或由消費者團體代為進行團體訴訟。但僅以民事救濟作為制裁違法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行為之手段,是否已足,實不無探討之餘地。以德國法為例,德國「電子媒體服務法」(TMG)第16條設有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的罰鍰規定,針對違反第6條第2項前段,即掩飾或隱匿發信者或商業目的的行為,處以最高五萬歐元的罰鍰。德國法採取行政罰的理由,有充足法益保護理由的支撐,是因為隱匿訊息的電子商業郵件除了有引人錯誤之故意,也有事先防止行政法上所要保護之特殊法益,如禁止兒童色情資訊或電腦病毒散佈對使用者設備的影響。有鑑於郵件發送後的影響不易補救,因此立法者在發送的前階段行為即以法律上之非難,將隱匿掩飾發送者或商業訊息的郵件視為惡意而處罰其行為。但該法由於未明訂主管機關,使得究竟孰為執行該行政罰的行政機關產生爭議,而飽受學者批評。相較於英美法系對於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有高度之規範密度,並賦予主管機關相當之權限得以發動及處罰違法者,德國法之規範相對寬鬆,此可能與歐盟法制已採取「Opt-in」的機制有關,但在行政權的發動及行使上,已為該國學者認定顯有不足之處,此值得我國加以思考及借鏡。新版草案雖增列第15條及第16條行政罰規定,但並未改變以民事訴訟為處罰spammer的機制,仍有檢討改進的必要。
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之規範,最為困難之處,即在於如何確認發信人之身分。NCC草案雖已明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協同調查及提供濫發者資料的義務,此一規定有助於追查及確認spammer身份,立意良善,但若其隱身於國外,或將郵件伺服器設於國外,然後再將垃圾郵件發送回國內的情形,此時如何追查其身份,勢將遭遇重大困難。吾人以為,藉由不同國家主管機關之互助合作,共同打擊垃圾郵件的氾濫,是一可行之道,因此有必要於草案中賦予主管機關相關之行政調查權限及行政罰,使未達刑罰程度的違法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行為,在不受刑事偵查的情形下,亦可能受到有效規範。此外,亦可參考德國之作法,由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置受理申訴之窗口,並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密切合作確認發信人身份,以有效防制垃圾郵件之氾濫。
註一:第7條第6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未經收信人同意經由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二:第7條第7項規定:「以提供他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為目的,供應具備下列任一功能之電腦程式者,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實施字典式濫發。二、未經收信人同意自動蒐集電子郵件位址。三、偽造、變造郵件之信首資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技術發展公告之功能類型。」
註三:草案此一連帶賠償責任之設計,究其性質為法定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由發信人負終局的賠償責任,抑或法定的連帶債務,而有民法第280條內部分擔義務之適用,解釋上實不無疑義,應予釐清。
註四:草案第十五條(未採行必要措施之處罰)「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命採行必要措施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註五:草案第十六條(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資料之處罰)「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四項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依第九條第五項向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時,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仍不提供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提供資料為止。」
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促統框架罩頂 馬不能只見善意
新年一開始談那麼嚴肅的議題,有點煞風景,但實在太重要了
如果接受中國的「一中」原則,那馬政府想要主張「一中各表,互不否認」,根本是不可能的,希望馬政府趕快清醒過來!
促統框架罩頂 馬不能只見善意
* 2009-01-02
* 中國時報
* 【楊舒媚/特稿】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卅周年紀念會提出的「胡六點」,府黨一致視為是對岸的善意,但除了「善意」的解讀之外,府黨高層恐怕要更清楚交代的是,一旦和對方實質交手時,台灣應對進退的底限在哪?
胡六點是這樣鋪陳的:一中+反獨+經濟合作+和平協議+台灣參加國際組織活動,而這些重點,全都構築在促統的「一中」原則下,最外層再以「和平發展」包裝。對於如此包裹起來的胡六點,總統府以「樂見務實促進協商交流,終結兩岸敵對狀態,增進彼此暸解合作」,回應了最外層的「和平發展」,但就更裡層的骨架,馬政府恐怕說得還不夠清晰。
例如,兩岸經濟想要更緊密,但如此緊密到底是想要創造什麼樣的「共同利益」?而這樣的共同利益兩邊怎麼分配?以誰的標準分配?當這般利益返回台灣內部,又如何保證是全民共享,不是被少數人壟斷?
又例如,為了要「結束敵對狀態」,胡錦濤也說可以簽定軍事互信機制、達成和平協議。但在享受如此「和平的福利」外,台灣又要怎麼思考台美軍事關係與台灣國防弱化的問題?
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胡錦濤表示可以做出「合情合理安排」,但是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是全然不同的層次。
而在北京點頭下的「參與、不加入」,莫非成了台灣爭取重返國際舞台的外交新政策?
馬英九上台以來,一直很感冒人家說他親中,於是他要大聲地講自己只有「親台」,在元旦唱國歌特別大聲。
然而,要證明自己與台灣人民的距離小於他與北京的距離,馬英九不能只是唱唱國歌、搖搖國旗,更不能只是看到對方的「善意」,或只對台灣人民勾勒他所看到的「善意」,未來實際交手時的一中框架與主權爭議,恐怕是胡六點出手後,他要理析得更具體的功課。
如果接受中國的「一中」原則,那馬政府想要主張「一中各表,互不否認」,根本是不可能的,希望馬政府趕快清醒過來!
促統框架罩頂 馬不能只見善意
* 2009-01-02
* 中國時報
* 【楊舒媚/特稿】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卅周年紀念會提出的「胡六點」,府黨一致視為是對岸的善意,但除了「善意」的解讀之外,府黨高層恐怕要更清楚交代的是,一旦和對方實質交手時,台灣應對進退的底限在哪?
胡六點是這樣鋪陳的:一中+反獨+經濟合作+和平協議+台灣參加國際組織活動,而這些重點,全都構築在促統的「一中」原則下,最外層再以「和平發展」包裝。對於如此包裹起來的胡六點,總統府以「樂見務實促進協商交流,終結兩岸敵對狀態,增進彼此暸解合作」,回應了最外層的「和平發展」,但就更裡層的骨架,馬政府恐怕說得還不夠清晰。
例如,兩岸經濟想要更緊密,但如此緊密到底是想要創造什麼樣的「共同利益」?而這樣的共同利益兩邊怎麼分配?以誰的標準分配?當這般利益返回台灣內部,又如何保證是全民共享,不是被少數人壟斷?
又例如,為了要「結束敵對狀態」,胡錦濤也說可以簽定軍事互信機制、達成和平協議。但在享受如此「和平的福利」外,台灣又要怎麼思考台美軍事關係與台灣國防弱化的問題?
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胡錦濤表示可以做出「合情合理安排」,但是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是全然不同的層次。
而在北京點頭下的「參與、不加入」,莫非成了台灣爭取重返國際舞台的外交新政策?
馬英九上台以來,一直很感冒人家說他親中,於是他要大聲地講自己只有「親台」,在元旦唱國歌特別大聲。
然而,要證明自己與台灣人民的距離小於他與北京的距離,馬英九不能只是唱唱國歌、搖搖國旗,更不能只是看到對方的「善意」,或只對台灣人民勾勒他所看到的「善意」,未來實際交手時的一中框架與主權爭議,恐怕是胡六點出手後,他要理析得更具體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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