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會的邏輯真是前後矛盾!
倘若金管會真要保障委員的「獨立公平」,何以又能掌理負有政治責任的金融政策及產業發展?
難道通訊傳播就沒有政策及產業發展嗎?看不出NCC與金管會兩者何以差別定位的理由
至於央行及公平會,其獨立機關的屬性更不應被質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所言:「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上述四個機關均有專業考量及排除政治力干預的需要,至於是否僅限於個案才能排除層級式的指揮監督,而絕對排除政策部分(如競爭政策),個人對此持保留的看法(與釋字第613號持不同意見)。
說穿了,行政院(或執政黨)只想擴大自己的權限,限縮獨立機關的範圍罷了!
金管會 不轉型獨立機構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01.21 02:22 am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昨(20)日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轉型為獨立機關,金融政策權保留在金管會,金管會主委陳不必被削權了。
江宜樺指出,目前符合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未來央行是否朝獨立機關功能調整,江宜樺說,這部分尚未討論。
避免金管會既負責金融監理業務,又負責金融政策,「球員兼裁判」,民進黨政府時期原有意將金融政策權回歸財政部,組改小組昨天的決定,讓金管會不致大權旁落,行政院將擁有金融政策最後決定權。
研考會主委江宜樺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管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必須和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國93年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是任期制,正副首長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江宜樺說,金管會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701181.shtml
政院:金管會維持現狀 不轉型獨立機關 【1/20 14:15】
〔中央社〕行政院研考會主委江宜樺今天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定位維持現狀,不必轉型成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義的「獨立機關」。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上午主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會議,會議確立幾個專責單位的定位。江宜樺會後指出,預計2月20日前把組織改造的方案向行政院提出、3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盼今年底完成立法,在民國100年實施。
江宜樺表示,小組確立成立跨部會協調性質的「海洋委員會」、維持現存金管會的性質、設立直屬行政院院本部的「性別平等處」。
江宜樺說,「海洋委員會」業務以海岸巡防署為主,並涵蓋海域文化、海域資源等橫向協調業務,但不納入漁業署業務。
他表示,金管會的監理業務雖有獨立公平性,但所掌業務還包括金融產業發展、金融政策,須與行政院各部會密切配合,因此應該維持現狀,不必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那樣,轉型成為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金管會是維持行政院的一個部會的定位」。
他說,目前符合基準法定義的獨立機關只有NCC,金管會、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不算獨立機關。
江宜樺指出,如果是基準法定義下的「獨立機關」,機關內的委員有任期限制,正副首長經行政院長提名後,還須經立法院同意;金管會若維持現狀,委員還是有任期,以保障獨立公平性,但委員是由行政院長直接任命,不必經由立法院同意。
他說,獨立機關雖然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絕非「獨立於行政院以外的機關」,行政院還是有指揮監督的關係;未來基準法涉及「獨立機關」的修改方向,包括「獨立機關的委員不必要專任」、「兼任委員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研擬首長退場機制」。
在性別平等的專責組織部分,江宜樺說,會議決議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改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促進會」,並由行政院長召集及指揮監督;另外,在行政院院本部下設立「性別平等處」,是要配合性別平等促進會的決議,專責執行性別主流化、婦女權益保障及家庭暴力防治的業務,而不是僅由內政部的一個科來負責執行。
江宜樺表示,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修法重點,將以彈性鬆綁精神,授權中央3級以下機關得由行政院以命令設立、調整或裁撤,並刪除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3級機關建置的規模標準,以及內部單位數的總數上限。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72731&type=%E6%94%BF%E6%B2%BB
在嚴重總統制傾斜的台灣,獨立機關是強化國會介入與監督的組織形式。雖然沒有說採取這樣的組織形式後,一定會政治清明,然而因其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成為政府改造的一大訴求,對於採取「大一統」策略的國民黨來說,顯然不為其所採用;甚至想回到最早「半調子」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模式。
回覆刪除我只覺得,如果只是要追求個案決定的獨立性,引進所謂的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作為個案的決定者,遠比成立像現在所謂的獨立機關,應該要獨立且客觀公正。這部分不論是美國的FTC、FCC,或者內閣制的德國,像是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或聯邦網路管理局(Bundesnetzagentur),都有此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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