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這個標題有點問題,ISP免責規範是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
過去在工作上,我也曾對ISP免責規範進行研究
可惜實在太忙,沒有時間再深入研究各國在執法上的實務經驗及見解
就待來日再行處理囉......
印象中老美對這個規定挺感興趣的
在過去台美經貿諮商中,表示相當的關切
不知立委諸公們知悉否?!(科科)
ISP法修正案 闖關失敗
‧聯合新聞網 2009/01/12
規範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上周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闖關失敗,已經確定本會期無法三讀通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初審時因立法委員主張智慧局應該要再舉行公聽會,導致草案審查停擺,智慧局雖然可以儘快召開公聽會,但還要把結果呈報到經濟委員會,加上立法院休會在即,所以ISP法草案這個會期確定無法過關。
ISP法的主要精神,主要是建立起「責任避風港」的機制,只要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也就是著作權人通知後,配合移除侵權資料,ISP業者就可以進入避風港,不用被冠上「侵權幫助犯」的罪名。
網路侵權案例眾多,著作權人認為,提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若坐視不管,形同幫助侵權。
但網路使用者相當的多,ISP業者也無法一一管控,智慧局為了取得平衡,推出ISP法。
王美花說,為了ISP法,智慧局光是在她任內,就已經陸續辦過八、九次公聽會,也跟ISP業者取得共識,條文應該是沒有問題,期待可以儘快過關。
ISP法針對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與搜尋服務四類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提供免責的方式,包括「通知/取下」原則、證明沒有直接從侵權者獲得利益、對於侵權資訊不知情等。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17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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