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中廣案的事實整理(中)

對於前述NCC所為的許可處分,行政院以96年7月5日院臺經字第0960088193號函撤銷在案,有關撤銷的內容,依據新聞局96年7月4日新聞稿「行政院撤銷通傳會所作許可中廣公司轉讓股權及變更負責人之處分」內容,如下所示:
1、通傳會於96年6月26日作成行政處分,許可中廣公司法人股東華夏公司將其持有中廣公司的股份轉讓予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等4家公司,並同意中廣公司將其負責人變更為趙少康。

2、依相關資料顯示,好聽等4家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約新台幣1億元,卻受讓中廣公司逾9成(約3億股),股票面額幾近32億元的股份,其投資財力顯不相當,亦明顯不符交易常情。而好聽等4家公司係由趙少康透過另4家公司轉投資成立,足見該等公司具有密切關連性,致使中廣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於同一關係人,實質上已涉及媒體壟斷。另外,趙少康的配偶梁蕾持有被處分人逾3成的股權,而該2公司單月的有效廣告量,約占臺灣地區所有廣播電臺有效廣告量總數3成。由上開事證顯示,中廣公司股權的轉讓,已經違反了廣播電視法有關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的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

3、依廣播電視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通傳會在辦理廣播事業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的案件時,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進行實質審查。然通傳會竟同意由中廣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遵守廣播電視法所定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以及廣播事業之股權應予分散,避免集中壟斷的規定,而捨棄依法應主動調查之義務,已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4、通傳會所為許可的處分,既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即屬於違法的處分,因該違法處分同時涉及行政院強制收回中廣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的既定政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經由層級式行政體制,最終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故基於指揮監督的權責,行政院乃依法撤銷通傳會所為違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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