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8日 星期日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早有回覆權的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
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第30條)並非本屆NCC委員草案所新創,真不知道記者在報什麼東西.....

而對於危害名譽的報導,受害人原本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就無殆衛廣法再為明文規定。

不過東歐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可以找資料研究瞭解一下.....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2009-02-06
【林上祚/台北報導】

第二屆NCC委員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增訂第卅四條,將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關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回覆權與法律假處分規定;事實上,近來「回覆權」規定在許多東歐國家立法後,已經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引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嚴重關切。
NCC包括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處罰」)、納入公民參與之他律機制、報導錯誤之更正回覆權等,都是對新聞報導的管制,如果立法通過,恐將不利台灣言論自由。

第三十四條「回覆權」係NCC委員翁曉玲所主張,翁曉玲當時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與隱私遭受侵害,從報導者與被報導者「武器對等」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規定,賦予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前法律狀態。

東歐多國實施 引發媒體抗議

翁曉玲表示,「回應請求權」規範,在其他國家也有,被報導者可以直接向衛廣業者提出請求,如果業者認為請求有理,則必須給當事人答辯,若認為無理也須給予書面回覆,業者如果不作為,民眾則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主張可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但根據經濟學人報導,回覆權的相關規定,在東歐各國實施後,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結果,去年六月斯洛伐克因為回覆權規定實施,當地媒體以版面留白,抗議新聞自由遭箝制。

獨裁政權的復辟 造成疑慮

東歐媒體主管表示,回覆權規定實施後,所有報導對象都可以要求媒體給予答辯空間,媒體也不得再就答辯內容進行評論,如果不刊登該項答辯,媒體將因此遭到高額罰款。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

國際新聞自由機構自由之家指出,前共產國家,是過去幾年新聞自由倒退最嚴重的地區,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與波蘭等國,目前新聞自由排名均居全球廿名以後;而NCC提出的修法條文,居然就有被國際人權團體批評的條款。

翁曉玲解釋,憲法雖然給予新聞報導最大自由保障,但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錯誤報導傷害,國家本來就可以就法律,針對言論進行管制,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處罰標的,是在刑法誹謗罪之外,增加他律機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60061+98020604+0+12322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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