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就我目前看到的資料,NCC草案是參考英國Content Board的制度設計,並非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涉入媒體內容的管制。名嘴們要反彈的話,得好好用功點吧,新聞媒體也得做些功課,不要隨之起舞.........



官方管控新聞 恐違憲

〔記者黃以敬、林嘉琪/台北報導〕社會普遍對於目前談話性或政論節目氾濫存有許多反感,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指出,對NCC有意立法管制、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嚴守「查證」及「公平性」,其立法用意值得支持及肯定;但是由誰來管?如何管理?將是最大問題。NCC雖是獨立機構,但畢竟還是政府組織,也是媒體輿論監督的對象,卻反過來以行政法律管束媒體,恐怕會有「利害衝突」問題,甚至可能會有「違憲」之虞。

盧世祥:立意佳 但恐衍生新聞箝制

新聞製播評論如何確保公正、正確?盧世祥指出,最好是靠媒體自律,如果要靠「他律」,理想狀況是觀眾不看爛節目、不公正節目,透過市場機制約束,或是類似英國有獨立民間評議機關做新聞媒體監督把關,可惜這兩項在台灣尚未發揮功能;而被評論或報導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其實也可透過法律訴訟提出反駁。

但若要由NCC這種官方機構直接介入管控,這在民主國家其實相當罕見且未必妥當,例如所謂新聞的查證及評論是否正確、公平?恐怕很難避免NCC主導裁判,未來這法令通過必須相當審慎,法令的執行機制更需要有符合民主的機制,否則恐將衍生另一些涉及新聞箝制的問題。

管中祥:新法仲裁應力求公平平衡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則表示,既有的法令只有規範沒有罰責、也無仲裁問題,只能由個人提出,要求該節目針對權益受損部分做出回應,修訂後的新法仲裁應該力求公平與平衡原則。

管中祥表示,期待台灣真能出現公共辯論的節目平台,現行NCC修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停留在消極懲罰的層次,台灣可以參考英國的政論節目都是由公共電視台製播,才能免於商業電視台的立場爭議與假客觀問題。

http://libertytimes.com/2009/new/feb/5/today-p1.htm

NCC要規範名嘴 綠委批衝綠營來的

* 2009-02-04
* 中時電子報/賴正翔綜合報導

對於NCC昨天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增訂「名嘴條款」,對此,綠營立委認為,有些事在短期之內要查明真相已經不容易,更何況委員多為藍營推薦的NCC,在此刻提出這項修法,不免讓人質疑,是馬政府企圖要打壓綠營批評的聲音。

NCC要推動「名嘴條款」,規範新聞製播及評論,必須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的原則,並且同時祭出重罰,不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卻認為,有些事情要查清真相,在短期之內並不容易,因此NCC的作法當然會遭致限制言論自由的批評。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認為,在現有的廣電相關法令當中,本來就對未依事實查證的言論有所規範,只是NCC並沒有依法嚴格來糾正名嘴亂象,因此現在NCC還要提修法,很明顯是有針對性,要限制綠營批評馬英九。

綠營立委也表示,這項草案在送入立院後,他們一定會持反對立場。

NCC修訂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特別擴大增訂,首度納入規範: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旦違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情節嚴重並可要求停播!

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台灣新聞談話性節目的常態,天天上演,除了題目不同之外,幾乎少有差異。NCC第二屆委員,包括主委在內,不少出身傳播學門,透過這一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擴大並增訂了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

根據新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代理商或分公司,都應該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其次,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除了原則性的宣示之外,也明訂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兒童或青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為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條文中也增訂可以由主管機關,針對除了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規的依據,一旦認定違規,包括新聞未落實查證,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到兩百萬的罰鍰!

修訂後的衛廣法也參照相關法律的規範,一旦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壞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算20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的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至於如果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時,可處新台幣20~200萬。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2040391+98020430+0+211420+0,00.html

2 則留言:

  1. 那就請介紹一下「英國Content Board的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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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簡要說明:英國在2003年Communications Act裡面增訂Content Board(內容委員會),負責有關廣播電視內容的監管。該委員會的委員是由主管的行政法人Ofcom任命,以執行法律所賦予的職掌。有關Content Board與Ofcom的關係,均在2003 Communications Act內加以明訂。基本上是採取間接調控的手段,避免由行政權直接介入媒體內容。
    改天有空再做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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