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短評芒果日報網站關閉的法律問題

言論立場向來維護本土的「芒果日報」部落格,於11月21日遭提供服務的Yahoo奇摩網站,因為遭檢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被Yahoo奇摩關閉(見下述之新聞報導)。所幸目前已經恢復經營。

依據報導內容所示,該篇文章係網友轉貼一名鎮暴警察寫的「中山橋之役」文章,版主看了相當震驚,發表「有這種條子何需敵人?」文章,網友也轉貼到該名警員部落格。該名警員在其部落格中自述「芒果日報在我第三次檢舉下正式關閉」。

以下即基於此一報導所述之事實,簡單分析其中所涉的法律問題:

一、版主對於網友轉貼文章行為之責任

將該篇「中山橋之役」一文張貼至「芒果日報」的是網友,而非版主本身。網友將他人文章轉貼至該網站,有無構成侵害該篇文章的著作權,必須就其對該著作的利用型態加以判斷。沒有疑問的是,轉貼文章在著作權法上是一種重製的行為,若網友轉貼之目的,在於讓其他網友瞭解對於1106圓山事件的不同觀點,或更進一步加以評論、研究等,均可依據著作權法第49條、第52條,認定符合法定例外之情形,而無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以該網友的轉貼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著作利用行為。

「芒果日報」版主對於網友此種應符合著作利用的轉貼行為,自然應予尊重,不應任意在外力要求下將該文章撤下。

至於版主所發表「有這種條子何需敵人?」的文章,為其自身創作,縱使有引用該篇文章之內容,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法定例外規定。不過此為另一問題,與網友轉貼文章之行為,在法律上係分屬兩件事情。

二、Yahoo奇摩能否將「芒果日報」部落格關閉

Yahoo!奇摩表示,關閉「芒果日報」是根據部落格平台規範,該部落格經平台三次通知,希望格主勿再次引用他人著作,但格主堅持持續引用,根據平台規範將其關站,並非針對特定個案。「芒果日報」格主若願復站,可以提出申請。

經筆者查詢Yahoo奇摩的「會員服務條款」,該條款第16點之規定如下:「........(以上省略)您了解Yahoo!奇摩並未針對「會員內容」事先加以審查,但Yahoo!奇摩有權(但無義務)依其自行之考量,拒絕或移除經由本服務提供之任何「會員內容」。在不限制前開規定之前提下,Yahoo!奇摩及其指定人有權將違反本服務條款和令人厭惡之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您使用任何「會員內容」時,就前開「會員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實用性之情形,您同意必須自行加以評估並承擔所有風險。您了解並同意,Yahoo!奇摩依據法律的要求,或基於以下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內,認定必須將您的帳戶資訊或「會員內容」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或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得加以保存及揭露:(a)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之要求,(b)為提供本服務所必須者,(c)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或(d)為免除使用者及公眾之生命、身體、自由、權利、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以下省略)」

就本案而言,Yahoo奇摩若真認為「芒果日報」上面的轉貼文章,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認為有構成「違反本服務條款」或「令人厭惡」的情形,為何未僅移除該篇有侵權「嫌疑」的轉貼文章,而是選擇將整個網站關閉??Yahoo奇摩顯然是濫用了其在服務條款中賦予自己的業者自律權限,而未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而且雖然「服務條款」賦予其有此一權限,但並不意味著此一權限之行使可以不受節制,無法排除司法之審查。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而言,Yahoo奇摩僅僅是因為著作權人的通知,即竟而將「芒果日報」網站之內容移除,此一程序規定是否妥適,實不無疑問。筆者可以理解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免除涉入使用者與他人侵權糾紛的法律風險,因此在有權利人「通知」時,往往基於自保而多採移除的處置。然而此一業者常見的作法,在權利人有「權利濫用」的主張時,明顯的將對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本案明顯即屬此一情形。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雖規定有「通知及取下程序」(notice and take down procedure),使ISP得以遵循而免責,但其要求必須有「轉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若使用者認為無侵權時,著作權人必須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訟,ISP之移除不負法律上的責任;如果著作權人未提出的話,ISP就必須回復該筆資料的接取。此一機制某種程度上比現行ISP的處理模式較為妥善,已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所採用。不過筆者並不認為在未來採取美國此一模式下,類似爭議就不再發生,因為可預見的著作權人理論上有濫權提起訴訟的可能性!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70&guid=94b82b63-47e2-4def-8a9e-b1411e1ce4ac&lang=zh-tw&pat

新聞報導內容:

無預警關站 芒果日報站長痛批YAHOO 奇摩

芒果日報部落格二十一日遭yahoo!奇摩關閉後,重新申請帳號,誓言「從那裡跌倒從那裡站起來」。_(摘自芒果日報狐狗總部部落格)

〔記者謝文華、王珮華/台北報導〕堅守「正義無敵」、悍衛「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為文批評時政的網路「芒果日報」,廿一日遭yahoo!奇摩無預警關閉,社長黑傑克痛心兩年來發表的一千兩百多篇文章及六萬個連結、廣告收益付諸流水,抨擊yahoo!侵犯言論自由、隱私權及智財權,不排除提告。

上百個部落格聲援、譴責

芒果日報遭關台引發網友恐慌,上百個部落格紛以「頭條」走告並聲援。部落客潘建志表示,有網友研議告上國際法庭,也有人寫了英文譴責信,發動網友貼到yahoo!美國總部、美國媒體及世界各地部落格反制。

社長黑傑克說,日前網友轉貼一名鎮暴警察寫的「中山橋之役」文章,內文提及「不分黨派、超脫於個人政治立場外,我們有共同的敵人,同事間的安全,比任何事都重要:槍口一定要朝外」、「就算排除身為警察的立場,單純的認為『忍你很久了,打你也算剛好而已』也無可厚非」。他看了相當震驚,發表「有這種條子何需敵人?」文章,網友也轉貼到該名警員部落格。

警員支持者蜂擁到芒果重複貼上恐嚇、辱罵文字,並在部落格寫上「芒果日報,你讓我見識到什麼是白色恐怖」;黑傑克則在芒果貼下上述內容,另發表「感恩啦,波麗士大人,以自己的部落格幫忙廣告」,陳述何謂白色恐怖,並加以批判。

結果十四日芒果文章被移除,yahoo!並寄發違規通知警告再犯就關閉;黑傑克再貼回文章,十五、廿一日共三度被刪後即遭關閉,理由是遭檢舉「侵害著作權」;而警員部落格則自述指出「芒果日報在我第三次檢舉下正式關閉」。

消基會:受害網友可求償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網友引述他人論點,載明出處並加以評論,就像打筆戰,並未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yahoo!若認為某文章有問題,只能在告知網友下對該文章進行移除,若以此為由毀掉部落格所有內容,恐涉及觸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另有權力濫用問題。

謝天仁表示,從yahoo!服務條款的定型化契約來看,也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受害網友可求償。

Yahoo!奇摩:根據平台規範關站

Yahoo!奇摩表示,關閉「芒果日報」是根據部落格平台規範,該部落格經平台三次通知,希望格主勿再次引用他人著作,但格主堅持持續引用,根據平台規範將其關站,並非針對特定個案。「芒果日報」格主若願復站,可以提出申請。

此外,一百一十名部落客將從虛擬空間走向真實世界,近日成立台灣第一個部落格協會!發起人潘建志說,協會短期內第一個目標是要集結部落客力量,要求yahoo!奇摩修改逕行刪除部落格圖片、文字這種不對等的服務條款。

http://libertytimes.com/2008/new/nov/27/today-life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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